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5〕91号 |
霍山县乐家平价蔬果店销售不合格豆芽案 |
霍山县乐家平价蔬果店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2QGU5X5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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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 琴 |
2025年3月18日,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依法对该店经销的黄豆芽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结果为: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498),6-苄基腺嘌呤(6-BA,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188)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该店经营不合格黄豆芽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对你店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店系初次违法并及时进行了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店经营不合格黄豆芽行为依法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该店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应当对你店给予行政处罚。由于该店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了改正,本局现对你店给于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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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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