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严重程度 |
安徽铭瞳眼镜有限公司 | 91341525MA8L9MCA8J | 许杰 | 霍市监处罚〔2024〕342号 |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 2024年11月7日,我局对安徽铭瞳眼镜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货架发现摆放有隐形眼镜护理液,该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该店悬挂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现场对货架上的隐形眼镜护理液进行了扣押。当事人安徽铭瞳眼镜有限公司经营店铺内货架上摆放的隐形眼镜护理液一共有8瓶,分别为:品牌:博士伦,品名: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净含量:120ml,数量:2盒;品牌:海昌,品名:隐形眼镜护理液,净含量:120ml,数量:3盒,品牌:海俪恩,品名:多效护理液,净含量:120ml,数量:2盒;品牌:海俪恩,品名: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净含量:120ml,数量:1盒。当事人店铺货架上的8瓶隐形眼镜护理液是合肥镜邻光学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8日赠送的,有产品赠送单据,一共赠送8瓶,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扣押的8瓶隐形眼镜护理液。 | 0.000000 | 2024-12-24 | 2025-12-23 | 2027-12-2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安徽世林涂装有限公司 | 91341525335640632N | 张信女 | 霍市监处罚〔2024〕277号 |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 2024年7月23日,本局接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钟检意〔2024〕1号、钟检意〔2024〕2号),内容为经审查,决定对张信女、范本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不予起诉,建议本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批准,本局于8月30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安徽世林涂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03-23,主要从事玻璃制品、塑料制品的高低温印刷、喷涂、烫金、烫银加工等业务,法定代表人为张信女,注册经营地址为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世林路1号,该经营场所于2023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后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场内已无生产设备和工具。 公安机关于2022年9月16日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金寨村一厂房内扣押欧莱雅复颜视黄醇粹抗皱乳液空瓶 4154个,于2022年9月19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扬东路9号网思物流有限公司查获欧莱雅金致臻颜花蜜奢养精华蜜 3828瓶。经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认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欧莱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欧莱雅/LOREAL”的产品。 2022年6月至8月,在未获得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当事人与范本忠合谋生产印有欧莱雅商标的110ml欧莱雅复颜视黄醇精粹抗皱乳液的包装瓶15020个和130ml欧莱雅金致臻颜花蜜奢养精华蜜的包装瓶11620个,并通过物流运输至范本忠指定地点,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07808元。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违法事实,对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进行了退赔。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 罚款 | 罚款107808元 | 10.780800 | 2024-12-20 | 2024-12-20 | 2027-12-2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小毛零食铺 | 92341525MAD3QHE6X2 | 茆新连 | 霍市监处罚〔2024〕302号 | 2024年10月16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在霍山小毛零食铺购买了的“吉人牌”比萨薄饼过期,执法人员2024年10月17日依法对位于霍山县衡山镇鑫港花园108-109号门面的霍山小毛零食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过期食品,现场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消费者告知食品过期后,当事人就将过期薄饼收起来了,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当事人将收起的过期食品交给执法人员。过期的“吉人牌”比萨薄饼共1.85斤,执法人员现场对1.85斤过期的“吉人牌”比萨薄饼进行了扣押,并于2024年10月17日进行了立案调查。 | 现查明:当事人所经营的霍山小毛零食铺是2023年11月6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从事主要从事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百货等销售,当事人交代今年生意不好做,这款饼干也不好卖,平时没有多少人买,最近几个月就卖了这一单,由于饼干袋子上的字体太小,没有看清楚,才导致发生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经查,该批次的“吉人牌”比萨薄, 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年12月5日和2023年12月8日,保质期9个月,2023年12月28日在武汉市吉人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进的货,共购进20斤,进价7元/斤,销售价7.8元/斤,剩余1.85斤,过期后共销售了4小袋,违法所得1元。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过期的吉人牌比萨薄饼1.85斤; 2、没收违法所得1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合计罚没款2001元。 |
0.200100 | 0.001543 | 2024-12-18 | 2025-01-18 | 2025-03-18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山村千百味土特产经营部 | 92341525MA2WN79L38 | 谢云 | 霍市监处罚〔2024〕352号 | 在网上刊载的食品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不一致,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2024年11月20日,接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办投诉单,消费者汪女士投诉,在11月14日淘宝店购买咸鱼干500克,价值27.65元,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家店铺的生产许可证与实际收到货物的生产许可证描述不符。当事人在网上刊载的食品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不一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 | 警告 | 警告 | 2024-12-19 | 2024-12-19 | 2027-12-1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哆喜烤肉店 | 92341525MA8QDFP30U | 王艺卓 | 霍市监处罚〔2024〕346号 | 当事人没有在店中张贴宣传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安排健康证明过期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2024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霍山县东大街的餐饮商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霍山县哆喜烤肉店内无反餐饮浪费相关标识或宣传资料,部分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2024年11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警告 | 警告 | 2024-12-18 | 2025-12-18 | 2027-12-18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寿玉米业有限公司 | 913415255861023294 | 管俊清 | 霍市监处罚〔2024〕341号 | 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 | 当事人在粮食收购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定的一台型号为SCS-100型电子汽车衡和一台型号为金点牌LDS-IH水份测定仪用于贸易结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 | 罚款 | 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处罚款0.03万元 | 0.030000 | 2024-12-06 | 2025-12-05 | 2025-03-0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计量与标准化股 | |||
江苏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 91320106736055514B | 董宇 | 霍市监处罚〔2024〕255号 |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 | 当事人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采取一个照片人方式伪造协同人员,实际维保人员为1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贰万元整(¥20000)。 | 2.000000 | 2024-12-10 | 2025-12-09 | 2027-12-1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渝欣干锅辣鸭头 | 92341525MA2QGLRW2D | 程军 | 霍市监处罚〔2024〕339号 |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留存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及时清理食品处理区内的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违法行为。 | 2024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收到12345投诉,称渝欣干锅辣鸭头店内卫生特别差,苍蝇到处飞等情况。执法人员于11月12日到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食品处理区卫生条件较差,且存在过期食品/食品原料:1、趣味淘 油醋汁一瓶,280 克/瓶;2、海天酱油 老抽王一瓶,1.9 L/瓶;3、鱼酸菜(酱腌菜)一袋,400 g/袋。上述食品原材料均在当事人食品处理区内,均未开封。 |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没收过期食品原料、并处罚款1000元。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过期食品原料(趣味淘 油醋汁一瓶,海天酱油 老抽王一瓶,鱼酸菜(酱腌菜)一袋); 3、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2566 | 2024-12-06 | 2025-12-05 | 2025-03-0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斛之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9E469U | 程国芬 | 霍市监处罚〔2024〕301号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2024年9月26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信,投诉人反映在“斛之润旗舰店”购买到霍山斛之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斛之润正宗安徽霍山铁皮石斛枫斗官方甄选正品中秋送礼盒健康粉,该商品的主图与详情介绍页介绍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该企业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2024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霍山斛之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经营的斛之润旗舰店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为霍山县霍仙草石斛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当事人并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调查。 | 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77】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5000元 | 0.500000 | 2024-12-03 | 2025-12-03 | 2025-03-03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上土市所 | |||
霍山县大沙埂如海超市 | 92341525MA2RRH6E1J | 陶海燕 | 霍市监处罚〔2024〕336号 | 销售失效的产品和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商品 | 当事人销售失效的念奇优时尚防尘口罩和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曦琦秀时尚袖套,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涉案物品失效的念奇优时尚防尘口罩12个;2.罚款820.7元,没收违法所得8.7元,合计罚没款829.4元。 | 0.082070 | 0.000870 | 2024-11-29 | 2025-11-28 | 2025-02-28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劲豹摩配经营部 | 92341525MA2TJECC3F | 姚德清 | 霍市监处罚〔2024〕340号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构成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禁止经营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 经查明:霍山县劲豹摩配经营部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蓄电池充电器是推销人员到店内推销产品时购进的,进货数量为4个,购进价格为25元/个,销售价格为28元/个,在我局现场检查时,该批次蓄电池充电器除了抽检样品,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112元,利润9元。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抽检不合格蓄电池充电器1个; 2、没收违法所得9元; 3、罚款人民币336元; 合计罚没款345元。 |
0.033600 | 0.003700 | 2024-11-27 | 2025-11-27 | 2025-02-2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金羽茗茶店 | 92341525MA2UGEY26P | 金羽 | 霍市监处罚〔2024〕294号 | 当事人销售冒用“霍山石斛”地理标志的产品包装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的规定,构成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 | 现查明:当事人所经营的霍山金羽茗茶店是2020年1月17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从事茶叶、石斛、中药材、农副土特产品加工及销售,烟、酒、日用百货零售,食品销售,茶叶、石斛等包装销售,当事人销售的“霍山石斛”包装盒是从推销人员手上进的货,进货的数量为1盒,进货的价格是50元/盒,销售的价格是60元/盒,未销售。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 |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霍山石斛”包装盒1盒; 2、罚款人民币60元; |
0.006000 | 0.006000 | 2024-11-26 | 2025-11-26 | 2025-02-2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绿谷生态超市东郡小区店 | 92341525MA2NEMCP9N | 汪龙飞 | 霍市监处罚〔2024〕296号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2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现查明:霍山县绿谷生态超市东郡小区店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洋鸡蛋是2024年9月10日从霍山娟妈妈土特产品经营部进的货,进货数量为10斤,购进的价格是6.1元/斤,销售的价格是6.98元/斤。在我局现场检查时,该批次洋鸡蛋已全部售完,没有剩余。货值金额69.8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对供货商进行了索证索票。经调查,霍山娟妈妈土特产品经营部经营的该批次洋鸡蛋是从河南大晟农牧有限公司进的货,该经营部也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2024年9月30日该超市已发布召回公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69.8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合计罚没款1069.8元。 |
0.100000 | 0.006980 | 2024-11-26 | 2025-11-26 | 2025-02-2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张学明五金建材店 | 92341525MA2QHCE336 | 张学明 | 霍市监处罚〔2024〕285号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构成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禁止经营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 现查明:霍山县张学明五金建材店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电线是流动小货车到店里推销产品时购进的,进货数量为2卷(每卷100米),共200米,购进价格是190元/卷(1.9元/米),销售价格是2元/米。在我局现场检查时,该批次电线除了抽检样品,已全部售完,没有剩余。货值金额400元,利润20元。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涉案电线无法溯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人民币400元; 合计罚没款420元。 |
0.040000 | 0.002000 | 2024-11-26 | 2025-11-26 | 2025-02-2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金品斛石斛店(个体工商户) | 92341525MAE00MHM0A | 何敏 | 霍市监处罚〔2024〕332号 | 当事人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六安瓜片”包装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第三十八条,以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2024年10月31日,我局对霍山金品斛石斛店(个体工商户)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未取得“六安瓜片”地理标志授权使用许可销售的产品包装盒一盒,包装盒内未放置茶叶,执法人员现场对1盒“六安瓜片”包装盒进行了扣押,并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所经营的霍山金品斛石斛店(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9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之后才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从事农副产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茶叶、石斛等包装销售,该店一直是做石斛生意的,之前一直没有卖过“六安瓜片”包装盒;当事人店铺货架上的“六安瓜片”包装盒是从供应商进购的,无票据,进货的数量为1盒,进货价格30元/盒,销售价格50元/盒,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的“六安瓜片”包装盒未取得地理标志授权使用许可,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假冒的“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包装盒1盒; 2、罚款人民币50元。 |
0.005000 | 0.005000 | 2024-11-26 | 2025-11-25 | 2025-02-2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融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UP2HQ0L | 吴怀军 | 霍市监处罚〔2024〕313号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广告法 | 我局收到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书中提到“霍山零距离”抖音发布者,以探店体验形式在抖音APP发布视频,分享评价霍山县多家店铺的食品口味、服务水平等,视频页面还添加购物套餐链接,但视频中未明确标明“广告”字样,存在模糊兴趣分享与商业广告边界的故意,可能存在损害消费者知情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该公司在在抖音APP上发布广告视频未明确标明“广告”字样的行为,已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九章【309】第(一)规定。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00000 | 2024-11-26 | 2025-11-25 | 2025-02-2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万光辉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 92341525MA2QGD533J | 万光辉 | 霍市监处罚〔2024〕328号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202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霍山县万光辉百货店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铺货架上摆放有公子派男士焕能保湿霜一瓶,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6-108 1521,产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金都工业区,净含量60g,限使用日期20210929,已过期,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调查。该批次公子派男士焕能保湿霜,共进货5瓶,销售了4瓶,进价16元/瓶,售价20元/瓶,已提供进货票据,产品未拆封,过期后未售出。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及《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条减轻处罚标准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过期化妆品一瓶;2.罚款 1000元。 | 0.100000 | 0.002000 | 2024-11-25 | 2025-11-25 | 2025-02-2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上土市所 | ||
霍山县麻顶天麻辣烫店(个体工商户) | 92341525MAE19Y6466 | 王贤平 | 霍市监处罚〔2024〕338号 | 当事人无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8日中午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当日晚上便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经营,累计营业额244.86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244.86元; 2、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244.86元。 |
0.300000 | 0.024486 | 2024-11-26 | 2025-11-26 | 2025-02-2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瑞龙商贸有限公司 | 9134152556065255XT | 余敦萍 | 霍市监处罚〔2024〕310号 | 当事人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包装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 现查明:通过对当事人的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所经营的霍山县瑞龙商贸有限公司是2010年8月11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从事烟零售;酒、预包装食品、石斛、茶叶、百合及土特产品销售,当事人交代本来不销售“霍山黄芽”包装盒,2024年国庆期间在别人店里买了两个茶叶盒在店内货架摆放展示,进货的数量为2盒,进货的价格是7.5元/盒,销售的价格定为10元/盒,货值金额20元,销售额为0,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票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霍山黄芽”包装盒2盒; 2、罚款人民币500元; 合计500元。 |
0.050000 | 0.002000 | 2024-11-25 | 2025-11-25 | 2027-11-2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地球村网络会所 | 92341525MA2QH653X8 | 陈华 | 霍市监处罚〔2024〕331号 | 当事人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 现查明:通过对当事人的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所经营的霍山县地球村网络会所是2015年1月21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当事人交代“口味王”槟榔是2024年9月份推销人员上门推销的,总共在推销人员手上购进了10包,进货价为22元/包,销售价为30元/包,货值金额300元,总共销售了7包,剩余三包,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票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口味王”槟榔3袋;2、罚款人民币500元; 合计500元。 |
0.050000 | 0.009000 | 2024-11-25 | 2025-11-25 | 2027-11-2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安徽超浪燃气有限公司 | 913415251532205227 | 崔平 | 霍市监处罚〔2024〕311号 | 销售无3C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 | 2024年10月10我局收到六安市局交办单,当事人销售的美的家用燃气灶有生产许可证号,无3C认证证书。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至该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在该公司营业厅燃气相关产品销售区域发现两台“美的”牌家用燃气灶。产品型号:1、JZT-MQ7837-G;2、JZT-MQ7610-G,。这两台家用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编号是XK21-007-00444;生产厂家是“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该两台家用燃气灶具,没有3c认证标识,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两台灶具的3c认证证书。当事人销售无3C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销售无3C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375】(二)1.违法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0.6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佰玖拾肆元整(¥294)。 | 0.029400 | 2024-11-21 | 2025-11-20 | 2025-02-2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礼旺百货店 | 92341525MA2Q8CGC0U | 陈礼旺 | 霍市监处罚〔2024〕327号 | 未明码标价销售殡葬用品 | 霍山县礼旺百货店销售殡葬用品未实行明码标价,我局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2024年10月26日)整改到位,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承诺将立即整改。2024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检查,发现该店仍未整改到位。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结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第七章第二节【287】 第十三条关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规定。 | 罚款 | 1、罚款500元。 | 0.050000 | 2024-11-19 | 2025-11-18 | 2025-02-1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大化坪所 | |||
霍山县白马人家农家乐 | 92341525MA2QGEPT61 | 程佩风 | 霍市监处罚〔2024〕257号 | 经营冒用地理标志产品 | 霍山县白马人家农家乐未取得“霍山黄芽”地理标志授权使用许可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冒用“霍山黄芽”地理标志茶叶五盒;2、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100000 | 2024-11-19 | 2025-11-18 | 2027-11-1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大化坪所 | ||
霍山县晓娟百货店 | 92341525MA2NQEU029 | 饶晓娟 | 霍市监处罚〔2024〕329号 | 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过期化妆品 | 霍山县晓娟百货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过期化妆品潘婷乳液修护洗发露1瓶,生产批号为1164R52327,限期使用日期2024/06/13。,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结合《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警告;2、没收潘婷乳液修护洗发露1瓶;3、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3200 | 2024-11-19 | 2025-11-18 | 2027-11-1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大化坪所 | ||
杨国芳 | 霍市监处罚〔2024〕291号 |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4年9月20日,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店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1日报县局立案调查。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整。 | 0.120000 | 2024-11-19 | 2025-11-19 | 2027-11-1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佛子岭所 | |||||
霍山县大化坪镇鸿顺百货 | 92341525MA2QG21P8G | 程先彬 | 霍市监处罚〔2024〕280号 | 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过期化妆品 | 霍山县大化坪镇鸿顺百货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过期化妆品潘婷乳液修护洗发露1瓶,生产批号为1164R52327,限期使用日期2024/06/13,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结合《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1000元。 | 0.100000 | 2024-11-19 | 2025-11-18 | 2027-11-1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大化坪所 | |||
程敏 | 霍市监处罚〔2024〕251号 |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及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4年8月27日,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店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登记及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遂于当日报批立案调查。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0】《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 | 1、罚款人民币3000元。 | 0.300000 | 2024-11-19 | 2025-11-19 | 2025-02-1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佛子岭所 | |||||
王明荣 | 霍市监处罚﹝2024﹞288号 | 当事人未经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霍山县落儿岭镇鹿吐石铺街道王明荣经营的丧葬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我局遂于2024年10月11日进行了立案,调查了解案情。 现查明:当事人于2008年开始从事经营活动,主要从事丧葬用品经营,有花圈,掩盖被等,其于2008年9月27日在我局办理了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于2012年9月26日到期后,当事人就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交代,因为家庭原因,有几年没有从事经营,真正从2022年开始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经营的花圈、掩盖被是从迎驾厂代文和处进的货,每次花圈和掩盖被进货的数量各进10个,花圈进货的价格是30元/个,销售的价格是40元/个,掩盖被进货的价格是25元/个,销售的价格是35元/个。经营以来花圈总共卖掉50个,掩盖被卖掉50个,由于时间较长,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总的销售额为3750元,获利1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 0.100000 | 2024-11-19 | 2025-11-19 | 2027-11-1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佛子岭所 | |||||
安徽省霍山县圣品堂石斛开发有限公司 | 91341525395931677X | 潘斌 | 霍市监处罚〔2024〕289号 | 当事人未经延续决定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2024年9月27日,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霍山县圣品堂石斛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4年3月28日到期,至检查当日,当事人仍在从事散酒经营。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2日报县局立案调查。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0】,《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2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合计罚没款2372元。 | 0.200000 | 0.037200 | 2024-11-19 | 2025-11-19 | 2025-02-1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佛子岭所 | ||
霍山县万家福超市 | 92341525MA2QHC5G2D | 陈宪娟 | 霍市监处罚〔2024〕315号 | 食品安全 |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经查,发现该超市饮料销售柜上摆放有待售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8〕第580号),以上特殊食品与其他普通食品混放在一起进行销售。 | 该超市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已构成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超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了改正,我局决定对该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警告 | 警告 | 2024-11-18 | 2025-11-17 | 2027-11-18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爱来客超市 | 92341525MA8ND9W79P | 陈进梅 | 霍市监处罚〔2024〕317号 | 食品安全 |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经查,发现该超市饮料销售柜上摆放有待售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8〕第580号),以上特殊食品与其他普通食品混放在一起进行销售。 | 该超市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已构成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4-11-18 | 2025-11-17 | 2027-11-18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金森超市 | 92341525MA8PTLKT4F | 金业森 | 霍市监处罚〔2024〕318号 | 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 现查明:当事人在没有取得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烟草制品。于 2024年10月16日被霍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获的烟草制品如下:天子(中支)2条、黄山(七星皖烟)1条、黄山(风韵)1条、云烟(紫)1条、黄山(黑马细支)2条、黄山(国宾迎客松)1条、南京(红)1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9条、黄山(徽商新概念)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云烟(细支云龙)3条、南京(炫赫门)5条、玉溪(软)4条、黄山(中国画细支)5条、黄山(红方印细支)6条、黄山(新制皖烟)16条、黄山(金皖烟)24条,共计17种品牌85条卷烟,经烟草专卖局鉴定均为真烟,货值金额为21170元,至查处时,上述卷烟当事人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罚款 | 1、按货值金额21170元的20%罚款,计人民币4234元。 | 0.423400 | 2024-11-14 | 2025-11-14 | 2027-11-1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祥汇商贸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 92341525MADA0DWL0H | 项利玲 | 霍市监处罚〔2024〕295号 | 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 现查明:当事人在没有取得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烟草制品。于 2024年10月12日被霍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获的烟草制品如下:中华(硬)15条、黄山(金皖烟)65条、中华(软)4条,黄山(黑马细支)3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8条,黄山(中国画细支)4条,南京(炫赫门)4条,钓鱼台(中支)1条,黄山(徽商新概念)1条,共105条,经烟草专卖局鉴定均为真烟,货值金额为34900元,至查处时,上述卷烟当事人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罚款 | 1、按货值金额34900元的20%罚款,计人民币6980元。 | 0.698000 | 2024-11-14 | 2025-11-14 | 2027-11-1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林泉水暖门市部 | 92341525MA2T36B34M | 戚玲 | 霍市监处罚〔2022〕28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 2022年9月1日,我局对霍山县林泉水暖门市部销售的亮太太牌调压器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11月17日,我局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合格调压器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予以立案查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79】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140元。2.没收不合格调压器。 | 0.014000 | 0.007000 | 2022-12-09 | 2023-12-09 | 2023-03-0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上土市所 | ||
霍山县名韶家电经营部 | 92341525MA2NNCD37E | 李名韶 | 霍市监处罚〔2022〕28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 2022年9月1日,我局对霍山县名韶家电经营部销售的鸿达牌调压器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11月17日,我局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合格调压器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予以立案查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79】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处罚1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元。2.没收不合格调压器。 | 0.010000 | 0.008500 | 2022-12-09 | 2023-12-09 | 2023-03-0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上土市所 | ||
霍山县守新农技服务部 | 92341525MA2RY6BE16 | 黄守新 | 霍市监处罚〔2022〕22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 2022年6月29日,我局对霍山县守新农技服务部销售的徽骆驼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查,2022年8月8日,我局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合格化肥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80】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 0.200000 | 0.020000 | 2022-12-05 | 2023-12-05 | 2023-03-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上土市所 | ||
霍山县高永芳农资店 | 92341525MA2T53NJ4D | 高永芳 | 霍市监处罚〔2022〕22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 2022年6月29日,我局对霍山县高永芳农资店销售的稼宝利复混肥料进行抽样检查,2022年8月8日,我局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合格化肥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80】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处罚3340元。2.没收违法所得80元 | 0.334000 | 0.008000 | 2022-12-05 | 2023-12-05 | 2025-12-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上土市所 | ||
霍山县立民百货店 | 92341525MA8NPD4H94 | 郑以华 | 霍市监处罚〔2023〕24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2023年7月17日,我局对位于霍山县上土市镇古佛堂村祠堂街组的霍山县立民百货店开展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0720021E)显示该店销售的产品名为“三舟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格型号:JYT0.6.1.2系列)的调压器的设定状态可改变,不符合现行的“瓶装液化石油调节器”执行标准GB35844-2018,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签写送达回证,截至2023年9月20日,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提出申请复检。2023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三舟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扣押。我局于2023 年9月21日予以立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69】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罚款 | 罚款110元 | 0.011000 | 2023-10-16 | 2024-10-16 | 2024-01-1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上土市所 | |||
霍山县翠雲山庄 | 92341525MA2NXHQ62T | 王桂芝 | 霍市监处罚〔2024〕10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2024年1月27日,我局接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霍山县翠雲山庄销售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该产品涉嫌假冒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古井贡酒牌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8日对霍山县翠雲山庄现场核查,现场查获两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生产日期2023年8月16日,已扣押。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涉嫌假冒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古井贡酒牌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未提出异议。我局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查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268】条第(三)项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侵犯“古井贡酒牌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2瓶;2.罚款 4000 元。 | 0.400000 | 0.018700 | 2024-04-03 | 2025-04-03 | 2027-04-03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上土市所 | ||
霍山县霍斛村经营店 | 92341525MA8Q04BT3L | 伍秀 | 霍市监处罚〔2024〕18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2024年8月20日,我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伍秀在霍山县太平畈乡太平畈村夏家排组经营的霍山县霍斛村经营店将古井贡酒摆放在保健食品专柜,与保健食品混放销售。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 2024-09-06 | 2025-09-06 | 2027-09-0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上土市所 | ||||
霍山仙斛堂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N0483T | 罗来雨 | 霍市监处罚﹝2024﹞249号 | 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 2024年8月26日和2024年10月17日,我局先后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其分别在霍山仙斛堂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天猫平台斛纪堂旗舰店购买了霍山石斛原浆和“霍山铁皮石斛”的产品,发现“霍山石斛原浆”产品详情页宣传可以提免疫等保健品功效。发现“霍山铁皮石斛”商家宣称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商家宣称产品是有机食品,收到后却未发现有机产品标志及验证码、该款商品销售特别大、该商家天猫网店,多款商品都存在此问题,销量也特别大等问题。 执法人员根据上述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霍山县佛子岭镇梁家滩街道中段的霍山仙斛堂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执法人员现场登陆当事人经营的淘宝天猫平台斛纪堂旗舰店,对被投诉举报的两款产品“霍山石斛原浆”和“霍山铁皮石斛”进行了检查,在“霍山石斛原浆”的链接页面发现有宣传“提免疫好精神”的宣传用语,在“霍山铁皮石斛”的链接页面发现有宣传有石斛多糖调节免疫,多重微量元素 调节身体机能的宣传用语,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了解案情。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24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主要从事茶叶,石斛种植、批发零售,于2022年2月份开始从事网上经营,被投诉的“霍山石斛原浆”和“霍山铁皮石斛”是其今年六月份挂到网上进行销售的,执法人员通过检查网店的销售记录,发现“霍山石斛原浆”从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10月4日,该款产品共销售了6件,销售额为704元(不含投诉人于2024年8月28日退款的694元)。该款商品访客数为39次。“霍山铁皮石斛”销售记录显示2024年9月21日至2024年10月4日的销售金额为3236.86元,该款商品的访客数126次,商品浏览量452次。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委托加工合同,都在有效期内,提免疫好精神、调节免疫、调节身体机能等广告用语是当事人于今年六月份同产品一起挂到“斛纪堂旗舰店”网站上的,上述广告用语当事人是模仿同行和在网上摘抄的,不能提供权威部门的证明文件,网页的制作宣传费用为1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 |
罚款 | 1、罚款人民币1000元。 | 0.100000 | 2024-11-13 | 2025-11-13 | 2025-02-13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佛子岭监管所 | |||
霍山县姜家大院峡谷客栈 | 92341525MA8NHABB2U | 姜朝辉 | 霍市监处罚﹝2024﹞290号 | 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2024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霍山县落儿岭镇古桥畈村五桂峡组的霍山县姜家大院峡谷客栈进行检查发现从业人员姜朝辉健康证已过期,办理时间2023年4月7日,有效期一年,到期日期应为2024年4月6日,当事人仍在从事餐饮服务,我局遂于2024年10月11日进行了立案,调查了解案情。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4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和住宿,当事人交代,进入四月份以后,漂流的生意慢慢好起来,生意有点忙,就把更换健康证的事给耽搁了,至案发。其健康证过期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五个月左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接受我局询问交代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本局于2024年1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霍市监罚告﹝2024﹞29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当事人构成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 |
警告 | 1、警告。 | 2024-11-13 | 2025-11-13 | 2027-11-13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佛子岭监管所 | ||||
霍山县辉源土菜馆 | 92341525MA2UQWD85D | 张元 | 霍市监处罚〔2023〕8号 | 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2年12月5日,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子岭所执法人员在霍山县辉源土菜馆进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食材仓库内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警告 |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 | 2023-01-16 | 2024-01-16 | 2026-01-1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佛子岭所 | ||||
霍山县但家庙理想电器商行 | 92341525MA2QG3W2XC | 邓启中 | 霍市监处罚〔2022〕255号 | 产品质量 | 根据2022年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要求,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你商行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结构的一般要求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 该商行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不合格JZY-A型家用燃气灶具2台;2、处以该批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人民币14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2元。 | 0.140000 | 0.025200 | 2022-12-02 | 2023-12-01 | 2023-03-0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广红百货店 | 92341525MA2QH7KF64 | 李广红 | 霍市监处罚〔2023〕78号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 我局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投诉,霍山县广红百货店涉嫌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 当事人经营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42°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其他-没收侵权商品“42°牛栏山陈酿白酒”48瓶 | 1、没收侵权商品“42°牛栏山陈酿白酒”48瓶。 | 2023-04-20 | 2024-04-19 | 2026-04-2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好客生活超市 | 92341525MA8QCC5PXN | 姚驰 | 霍市监处罚〔2024〕309号 | 食品安全 | 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饮料销售柜上摆放有待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该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在一起进行销售。 | 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4-11-11 | 2025-10-20 | 2027-11-1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万鑫超市 | 92341525MA2RBYUH84 | 徐鑫 | 霍市监处罚〔2024〕308号 | 食品安全 | 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饮料销售柜上摆放有待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该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在一起进行销售。 | 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4-11-11 | 2025-10-20 | 2027-11-1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摘要烟酒商行 | 92341525MA8PTUE70M | 程良飞 | 霍市监处罚〔2024〕307号 | 食品安全 | 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饮料销售柜上摆放有待售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该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在一起进行销售。 | 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4-11-11 | 2025-11-10 | 2027-11-1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诚红百货超市 | 92341525MA8NT1MA5H | 舒启成 | 霍市监处罚〔2024〕306号 | 食品安全 | 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饮料销售柜上摆放有待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该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在一起进行销售。 | 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4-11-11 | 2025-11-10 | 2027-11-1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小合商贸有限公司 | 91341525MA8Q5N849B | 陈再云 | 霍市监处罚〔2024〕293号 | 食品安全 | 本局于2024年9月26日收到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霍山县小合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精品香蕉经检验为不合格。 | 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批次精品香蕉供货商相关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农药残留不合格精品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合格精品香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17元;3、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71700 | 2024-11-11 | 2025-11-10 | 2025-02-1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著银车业销售服务部 | 92341525MA2QH8TE88 | 储著银 | 霍市监处罚〔2024〕322号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头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头盔的违法行为。 | 2024年9月5日,抽样检测人员抽取样品4个,2个带离进行检测(已按照销售单价支付费用50元),2个现场封存。10月12日检测结论显示:经抽样检测,佩戴装置、佩戴装置强度、耐穿透(水浸)项目不符合GB811-2022标准,依据《2024年霍山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2个不合格头盔; 2、没收违法所得27元; 3、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300元,合计罚没款327元。 |
0.030000 | 0.007700 | 2024-11-11 | 2025-11-11 | 2025-02-1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白莲崖长顺大酒店 | 92341525MA2QFYGL2J | 熊玲 | 霍市监处罚〔2022〕26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霍山县白莲崖长顺大酒店健康证到期后未重新办理,视为无健康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应与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2-11-14 | 2023-11-13 | 2025-11-1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大化坪所 | ||||
霍山县单龙寺金学云商店 | 92341525MA2NW7MPXY | 金学云 | 霍市监处罚〔2024〕205号 | 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经查,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发现下列过期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70元,无违法所得: 1.“云南中药”专效牙膏(蓝色)5盒,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妆20170178,限期使用日期2024/04/03,进了共九盒,进货价为7元一盒,售价为8元一盒; 2.“伢乐乐”儿童营养牙膏(橙色)3盒,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浙妆20160103,限期使用日期2021/01/16,进了5盒,进货价为9元一盒,售价为10元一盒。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云南中药”专效牙膏(蓝色)5盒、“伢乐乐”儿童营养牙膏(橙色)3盒,共计8盒;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0.100000 | 0.007000 | 2024-08-13 | 2024-08-13 | 2024-11-13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东西溪所 | ||
霍山县平价百货店 | 92341525MA8QNCE88N | 高新月 | 霍市监处罚﹝2024﹞239号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处理12345热线投诉,依法对位于霍山县落儿岭镇白云庵村漂流广场21号门面的霍山县平价百货店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发现店外摆放着电热滚动式烤肠机,正在烤香肠售卖,现场未发现食品经营许可证,遂于2024年8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了解案情。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7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主要从事漂流用品,食品销售,当事人在接受我局询问时交代,由于其经营的地段店铺多,销售不好,今年八月份就增加了烤香肠项目,烤肠是从印迹(六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进的货,进了1箱,箱内有10袋,每袋烤肠的数量是20根,每袋的价格是28元,每根的进价是1.4元,销售的价格是4元/根,截止被投诉时,当事人拆开了2袋,自己吃掉了3根,销售了37根,退货了8袋,收到退货款224元,因其不知道烤香肠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至案发货值金额为148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 148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合计罚没款1148元。 |
0.100000 | 0.014800 | 2024-11-04 | 2025-11-04 | 2025-02-0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佛子岭所 | ||
霍山县隆泰土菜馆 | 92341525MA2RTC5R9L | 王希霞 | 霍市监处罚﹝2024﹞216号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2024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处理消费者投诉,依法对位于霍山县落儿岭镇白云庵村的霍山县隆泰土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一年多,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现场发现店内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024年8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了解案情。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6月开始从事经营活动,主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包括炒菜、锅仔类的餐饮服务,当事人交代,由于在景区经营饭店,季节性比较强,没有人的时候,就不经营,生意也是时有时无,导致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也没有申请延续,至案发总的营业额收入是680元。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 68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合计罚没款1680元。 |
0.100000 | 0.068000 | 2024-10-31 | 2025-10-31 | 2025-01-3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佛子岭所 | ||
霍山县行武摩托车维修部 | 92341525MA2TA6A36C | 陈江昆 | 霍市监处罚〔2024〕299号 | 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第九条的规定。 | 霍山县行武摩托车维修部未建立电动车相关的进销货台账,未严格落实工业产品销售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与处罚。 | 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4-11-04 | 2025-11-03 | 2027-11-0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大化坪所 | ||||
霍山县先会超市 | 92341525MA2W3C9X6U | 程先慧 | 霍市监处罚〔2022〕28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 | 现查明:当事人程先慧经营的霍山县先会超市注册成立于2022年8月11日,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其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不知道法律的相关规定,以至于在经营过程中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与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 | 2022-11-14 | 2023-11-14 | 2025-11-1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安徽徽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4010033681549X5 | 汪浩 | 霍市监处罚〔2024〕300号 | 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网店宣传“CCTV品牌展播”、“CCTV报道”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网店宣传“胃部不适”、“免疫力下降”、“肤色暗黄”、“疲劳乏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构成了在普通食品宣传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共2000元。 | 0.200000 | 2024-11-04 | 2025-11-03 | 2025-02-0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漫水河所 | |||
霍山尚古石斛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0570340844 | 潘勇 | 霍市监处罚〔2024〕304号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后仍从事食品经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罚款1500元。 合计罚没金额2000元。 |
0.150000 | 0.050000 | 2024-11-04 | 2025-11-03 | 2025-02-0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漫水河所 | ||
霍山县先银商店 | 92341525MA2TP2498E | 李先银 | 霍市监处罚〔2024〕264号 | 食品安全 | 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为幸运蟹皇面,生产日期20240108,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面饼+配料85克,进价1.5元/袋,售价2元/袋,售出2袋,货值金额4元,违法所得4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0400 | 2024-10-30 | 2024-10-30 | 2027-10-3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黑石渡镇卫生院(霍山县医院医共体集团黑石渡分院) | 12341427486276970N | 李正 | 霍市监处罚〔2024〕77号 | 当事人经营的一次性薄膜检查手套超过失效期,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霍山中学校医务室监督检查,经查,该医务室药房货架存放的“一次性薄膜检查手套”三袋已超过失效期,生产商:新乡市利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长恒市蒲城大道19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豫药械生产许20190038号,产品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182140365,规格:中号,100只/袋,生产批号:220205,生产日期:2022年2月5日,失效日期:2024年2月4日,其中一袋已拆开使用,剩余70只,现场发现一次性薄膜检查手套《检验报告》一份,检验结果三项均符合规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及《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失效医疗器械:一次性薄膜检查手套三袋; 2、罚款3000元。 |
0.300000 | 0.001500 | 2024-05-06 | 2025-05-05 | 2027-05-0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正宇电气经营部 | 92341525MA2RJGL9X6 | 王学芝 | 霍市监处罚〔2022〕278号 |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当事人在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路6-1号开设的霍山县正宇电气经营部内经营不合格电线,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认定为不合格。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初从合肥皖都电线经营部销售人员上门送货时购进7卷电线,100米/卷,生产厂家为安徽皖都线缆有限公司,型号为BLV,规格为6m㎡,标准号为GB/T5023.3-2008 JB8734-1998,额定电压450/750v,制造日期为2022年4月15日,生产地址为合肥市包河工业园,进货价为48元/卷,销售定价为62元/卷,合计货值金额434元。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铺库存650米,即6卷半,其中抽检使用10米,赠送给客户40米,因该批电线采购价格较低,当事人将该批电线作为电力施工时扎线使用的,并不作为商品对外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80】第一款第1项规定 | 罚款 | 罚款217元。 | 0.021700 | 2022-12-09 | 2023-12-08 | 2023-03-0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衡山镇玉带桥村卫生室 | 霍市监处罚〔2022〕64号 | 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 2022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霍山县衡山镇玉带桥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卫生室治疗室的医用退热贴已过有效期,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治疗室的医用退热贴生产企业:周口万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西华县南石公路南侧,规格:4贴装(50mm*120mm),产品备案号:渝周械备20140004号,批次号:20181028,生产日期:2018年10月28日,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8日,共1盒。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及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本)》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2、对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罚款3000.00元。 | 0.300000 | 0.000300 | 2022-03-29 | 2023-03-28 | 2022-06-2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快乐吧餐厅 | 92341525MA2NNQGA1T | 许仕兵 | 霍市监处罚〔2022〕140号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2022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位于霍山县衡山镇嘉利星城F区6幢A-1-A-10号商铺的霍山县快乐吧餐厅食品仓库待用调味品货架上存放的调味品已超过保质期,具体为:1.绿裕灯笼椒辣酱,净含量:850克每瓶,生产日期:2021年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1瓶;2.黄飞红香脆椒,净含量:308克每袋,生产日期:2021年1月12日,保质期:8个月,数量1袋,以上过期食品均未拆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绿裕灯笼椒辣酱、黄飞红香脆椒各1瓶,合计2瓶;2、罚款5000元。 | 0.500000 | 0.002400 | 2022-06-01 | 2023-05-31 | 2025-06-0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诚信五金交电经营部 | 92341525MA2QGBD207 | 张金超 | 霍市监处罚〔2023〕16号 | 产品质量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市级专项监督抽查发现,该部销售的普通型安全帽(P)产品,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 该部销售不合格普通型安全帽(P)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0.100000 | 0.015000 | 2023-02-28 | 2024-02-27 | 2023-05-28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兰花韵农家乐 | 92341525MA2PH5HR9B | 蔡立霞 | 霍市监处罚〔2024〕282号 |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 2024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市场检查发现,霍山县兰花韵农家乐于2017年10月10日设立,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活动。店铺门头牌为“兰花韵农家乐”,店铺营业执照原件一份,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一份,食品操作间灶台、排油烟设备、清洗水池、食品冷藏柜各一组,经营者蔡立霞正在进行热食炒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于2024年10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经食品综合监管平台查询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JY23415250023566,许可范围:预包装、散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0年10月9日。当事人蔡立霞称该店设立以来主要是提供住宿服务,因地区偏远客流量较少,为方便顾客就餐而设置了餐饮制作区和用具,仅向该店住宿顾客提供餐饮服务,因食材为自产自用成本较低,供餐服务包含在顾客住宿费用之内,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逾期后尚未办理延续和申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本)【120】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 | 罚款2000元 | 0.200000 | 2024-10-28 | 2025-10-28 | 2025-01-28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磨子潭所 | |||
程盛东 | 92341525MA2QH3NJ7E | 程盛东 | 霍市监处罚〔2024〕268号 | 未按照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 2024年9月20日,本局依法对位于霍山县磨子潭街道程盛东车行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台账,无法提供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相关自查记录,未落实工业产品销售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经批准,本局于当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程盛东于2010年9月15日注册,是一家从事电动车、摩托车销售及维修服务的单位,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现场提供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台账,未按照《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和月调度工作制度,未按照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及第九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的规定,构成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 |
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4-10-24 | 2025-10-24 | 2027-10-2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磨子潭所 | ||||
霍山太古里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 91341525MADH331G81 | 王才银 | 霍市监处罚〔2024〕234号 | 当事人提供的茶叶小包装未标明执行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酒店房间发现提供的小包装茶叶未标明执行标准,名称:霍山黄芽,茶叶店名:淠茗茶苑,地址:霍山县佛子岭人民路88号;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从霍山茗茶轩茶叶有限公司进购了5斤散装的“霍山黄芽”,并让该茶叶公司为其代为包装成小包装,该茶叶属于非卖品,不收取额外的费用,茶叶的供应商为霍山茗茶轩茶叶有限公司,产品有合格检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8】条第(一)项规定。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00000 | 2024-10-23 | 2025-10-22 | 2025-01-23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有好货土特产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NHUFA3D | 彭晓伟 | 霍市监处罚〔2024〕258号 | 食品安全 | 本局于2024年8月27日收到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当事人生产的农家咸肉、咸猪排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生产销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2、罚款1000元;上述罚没合计2260元。 | 0.100000 | 0.126000 | 2024-10-23 | 2025-10-22 | 2025-01-23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芸萱车行 | 92341525MA2U5AQT59 | 张春 | 霍市监处罚〔2024〕263号 | 未按照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及第九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的规定,构成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 | 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4-10-17 | 2024-10-17 | 2027-10-1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中晟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NAWETXR | 刘辉 | 霍市监处罚〔2024〕204号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我局接到市局《关于交办安徽中晟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线索的通知》(六市监交办〔2024〕180号),据文件内容,省局于2024年6月6日组织人员对安徽中晟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延伸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 当事人所属检测人员张星宇未按照GB/T21733-2008标准检测、张亚玲直接套用2022年8月18日检验报告ZSKJ202208-YS-041中原始数据的行为,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样品流转时间不一致、样品标识错误且无法复核等行为,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60000元 。 | 6.000000 | 2024-10-21 | 2025-10-20 | 2027-10-2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王红自选超市 | 92341525MA2UYAER0H | 王俊红 | 霍市监处罚〔2024〕273号 | 食品安全 |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经查,发现你超市经营的饮料专柜上摆放有保健食品(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该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在一起进行销售。 | 该超市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已构成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4-10-21 | 2025-10-20 | 2027-10-2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绿谷生态超市和顺店 | 92341525MA2UF4W55C | 余少兰 | 霍市监处罚〔2024〕272号 | 食品安全 |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经查,发现该店经营的饮料专柜上摆放有待售保健食品(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该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在一起进行销售。 | 该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已构成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4-10-21 | 2025-10-20 | 2027-10-2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好客隆便利店 | 92341525MA2TU4570N | 潘显锋 | 霍市监处罚〔2024〕271号 | 食品安全 |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经查,发现该店饮料销售柜上摆放有待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8〕第580号),以上特殊食品与其他普通食品混放在一起进行销售。 | 该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已构成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4-10-21 | 2025-10-20 | 2027-10-2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鲜品汇超市 | 92341525MA2QGC661X | 胡国伟 | 霍市监处罚〔2024〕270号 | 食品安全 |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超市的饮料销售柜上摆放有待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该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在一起进行销售。 | 该超市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已构成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4-10-21 | 2025-10-20 | 2027-10-2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俊锋摩托车维修部 | 92341525MA2WM60M6G | 何俊锋 | 霍市监处罚〔2024〕27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 2024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霍山县俊锋摩托车维修部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铺货架上摆放有澳杨牌电动自行车头盔一个,该头盔无产品合格证及产品相关标签。已扣押。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头盔从湖北英山县杨柳摩配批发店购进,该批次头盔无产品合格证及产品相关标签。商家已提供进货清单,进货时间为2022年1月23日,共进货5个,销售了4个,进货价格25元/个,销售价格40元/个,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60元。该批次头盔壳体外表面均无用于识别头盔种类的永久性标识、反光材料不符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811-2022)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头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9】条第(三)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澳杨牌电动自行车头盔一个;2.罚款480元;3.没收违法所得60元。 | 0.048000 | 0.006000 | 2024-10-17 | 2024-10-17 | 2025-01-1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上土市所 | ||
霍山县她她饰品店 | 92341525MA2QGX5W56 | 蒋佩文 | 霍市监处罚〔2024〕229号 | 当事人未取得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资质销售美瞳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4年7月16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投诉举报霍山县她她饰品店未取得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资质销售美瞳。2024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销售货架上发现涉案产品美瞳36瓶(18副),店内未见悬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未销售的软性亲水接触镜(美瞳)36瓶(片); 2、没收违法所得14元; 3、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42800 | 2024-10-16 | 2025-10-16 | 2025-01-1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单龙寺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WQW7F6B | 彭水芹 | 霍市监处罚〔2024〕260号 | 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2024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来到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单龙寺乡单龙寺街道的霍山单龙寺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抽查在售的“三木天使@”医用自粘敷贴,生产厂家:菏泽三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器械注册号:鲁械注准20142140072,批号:24102,要求当事人提供医疗器械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随货同行票据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当日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已查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产品时,没有依照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4-10-16 | 2024-10-16 | 2027-10-1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东西溪所 | ||||
霍山县小储车行 | 92341525MA2TMWY00C | 储义扬 | 霍市监处罚〔2024〕283号 | 当事人对电动车充电器重新接线使用,改装后的充电器不符合《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5.5输出接口安全性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器的违法行为。 | 2024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在吴家台小区外进行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检查发现,一商户店中存在一个电动车充电器与同款原装充电器输出端接口不同,系自接线头。 | 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生产的充电器及线头,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共计105元。 | 0.010500 | 0.003500 | 2024-10-15 | 2025-10-15 | 2025-01-1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十八喜甜品店(个体工商户) | 92341525MADQ4PBQ76 | 包静 | 霍市监处罚〔2024〕231号 | 当事人将塑料玩具与蛋糕直接接触用于装饰并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 2024年8月4日,执法人员收到12345投诉办件,反映其在美团百丽格娜动物奶油生日蛋糕店购买的的蛋糕上有玩具汽车摆件,与蛋糕直接接触,同时有仙女烟花属于三无产品,申请严查严管。执法人员于8月8日到现场检查,发现涉案玩具汽车和仙女烟花棒,在现场工作人员手机门店微信群中发现涉案商品的图片和现场记事本中的销售记录,投诉情况基本属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38元; 2、罚款1000元。 合计罚没款1138元。 |
0.100000 | 0.013800 | 2024-10-15 | 2025-10-15 | 2025-01-1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老张鑫隆百货店 | 92341525MA2QH4JF19 | 张长祥 | 霍市监处罚〔2024〕22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有“KK星”牌辣条一袋、“吱吱香”牌辣条一袋。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从霍山饼干大全副食店购进“KK星”牌辣条20袋,进价0.38元/袋,售价0.5元/袋,利润0.12/袋。2024年2月从霍山饼干大全副食店进购“吱吱香”牌辣条20袋,进价0.38元/袋,售价0.5元/袋,利润0.12/袋。均已全部售出,食品过期后只销售“KK星”牌辣条一袋、“吱吱香”牌辣条一袋给消费者,货值金额1元,违法所得1元。未索证,未建立进货查验台账,有进货票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元;3.罚款人民币300元整。合计罚没款301元。 | 0.030000 | 0.000100 | 2024-10-15 | 2025-10-15 | 2025-01-1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陈昌宝电动车行 | 92341525MA8QRQXW55 | 陈昌宝 | 霍市监处罚〔2024〕274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 | 现查明:当事人所经营的霍山县陈昌宝电动车行是2023年8月2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电池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等业务,当事人交代该车行平时不销售头盔,为满足部分顾客需求代为购买。经查,该头盔是2024年9月9日当事人从线上网店进的货,进货的数量为1顶,该头盔进价为10元/顶,销售价为15元/顶,货值金额为1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票据及购买记录,没有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该头盔壳体外表面均无用于识别头盔种类的永久性标识、反光材料不符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成员头盔》(GB 811-2022)“8.1.2每顶头盔壳体外表面的后部应有用于识别头盔种类的永久性标志”和“5.1.2.2外表面应为流线型曲面设计,并符合以下要求:d)外表面有总面积不小于3200mm2、逆反射系数不低于70cd/((Ix.㎡)的反光材料,且在左、右、后三个方向可见,每个方向可见的反光材料垂直投影面积不小于640mm2。”之规定要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销售的头盔1顶;2、罚款人民币45元,合计罚没款60元。 | 0.004500 | 0.001500 | 2024-10-14 | 2025-10-14 | 2025-01-1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陈飞 | 92341525MA2QGR9Y0J | 陈飞 | 霍市监处罚〔2024〕267号 | 销售没有合格证明的电动自行车控制器和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事实 | 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霍山县东西溪乡街道的陈飞经营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店内出售的电动自行车控制器没有合格证,现场共发现该产品一件。现场查看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进货单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未发现进货销货台账,我局遂于2024年9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以及《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4-10-11 | 2024-10-11 | 2027-10-1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叶宇电动车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 92341525MA2QGUNJ5X | 叶宇 | 霍市监处罚〔2024〕261号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 2024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未记录进货及销售台账。 | 根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警告 | 警告 | 2024-10-11 | 2025-10-11 | 2027-10-1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下符桥所 | ||||
安徽厚安竹制品有限公司 | 91341525MA8QPRU498 | 成焕俊 | 霍市监处罚〔2024〕242号 | 经营无标签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不能提供生产记录出厂记录、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台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2024年8月16日,接到投诉举报信,反映举报人在名为关东煮铁炮串竹签厂家的拼多多店铺下单购买方杆扁签手柄无字竹签,花费6.75元,收货后发现产品违法。执法人员于8月20日对安徽厚安竹制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投诉人举报所购买的产品方杆扁签手柄无字竹签,共6袋,产品及其包装上无任何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的规定。于当日经报县局批准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无标签的竹签6袋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无标签的食品相关产品竹签为2024年7月10日到7月12日生产的,此批次共生产500袋,线上售出244袋,线下售出250袋,剩余的6袋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售价6.75元/袋,成本5.90元/袋。上述涉案物品当事人不能提供生产、出厂记录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台账。涉案无标签的竹签其货值金额3375.00元,违法所得331.5元 | 依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1012.5元;2.没收违法所得331.5元,合计罚没款1344元。 | 0.101250 | 0.033150 | 2024-10-08 | 2025-10-07 | 2027-10-08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诸佛庵所 | ||
霍山县衡山镇城关中心学校 | 12341427MB1K18200U | 杨会文 | 霍市监处罚〔2024〕269号 | 当事人未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违反了《安徽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违法行为。 | 2024年9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市教体局、市卫健委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我辖区衡山镇城关中心学校(霍山县新育幼儿园)进行检查,我局收到“提醒督促函”,指出霍山县新育幼儿园食堂使用食品添加剂不规范的问题。同日下午,执法人员对霍山县新育幼儿园进行校园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其面点间食品添加剂专柜有两款食品原料(达诺 烘焙专用原料粉1袋,2.5kg/袋,已开封;安琪 高活性干酵母2袋,500g/袋,一袋开封一袋未开封)、两款食品添加剂(食用小苏打10袋,200g/袋,未开封;复配酸度调节剂塔塔粉,1罐,1kg/罐,已开封),现场放置的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中无使用记录。“提醒督促函”提到的复配酶制剂S500综合面包改良剂、师傅300复配乳化剂酶制剂IX未在现场发现。 | 依据《安徽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警告 | 当事人未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行为,依据《安徽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 | 2024-10-09 | 2025-10-09 | 2027-10-0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汪全洋 | 92341525MA2QGG9531 | 汪全洋 | 霍市监处罚〔2024〕256号 | 当事人未取得霍山黄芽地理标志专用名称授权使用证明销售含有霍山黄芽地理标志名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2024年9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货架上销售印有“霍山黄芽”字样的茶叶产品,共2盒,250g/盒,共500g。当事人现场未提供票据及有关地理标志授权使用材料。经批准,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印有“霍山黄芽”字样的茶叶产品予以扣押,于2024年9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店铺货架上摆放印有 “霍山黄芽”字样的茶叶产品2盒,250g/盒,共500g。当事人称该包装是2023年从霍山县茶叶包装批发商处购买,无相关购买票据,购买用途为装茶叶送亲戚。两盒印有“霍山黄芽”字样的茶叶包装产品,内装自制的茶叶放置在店铺售卖,售卖价400元/斤,货值金额:400元,尚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取得霍山黄芽地理标志专用名称授权使用证明销售含有霍山黄芽地理标志名称产品的行为已违法。 |
当事人销售印有“霍山黄芽”字样的包装盒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扣押的盒装茶叶产品2盒; 2、处货值金额80%的罚款,合计320元。 |
0.032000 | 0.040000 | 2024-10-08 | 2025-10-08 | 2027-10-08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磨子潭监管所 | ||
霍山县福计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 92341525MA8PCNED84 | 汪文华 | 霍市监处罚〔2024〕248号 | 当事人未留存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2024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在霍山县衡山镇荷香街进行餐饮检查发现,霍山县福计食餐饮店无法提供食品原材料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材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警告 | 2024-10-09 | 2025-10-09 | 2027-10-0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有点甜烘焙店(个体工商户) | 92341525MADH9WPD8T | 程海霞 | 霍市监处罚〔2024〕228号 | 当事人将塑料玩具与蛋糕直接接触用于装饰并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当事人自2024年5月17日起,在霍山县衡山镇荷香街门店从事蛋糕制作销售,同时在饿了么平台注册并上线销售蛋糕。2024年8月3日,当事人收到饿了么平台消费者定制生日蛋糕订单,当日上午制作生日蛋糕“抖音网红奔驰汽车男生的梦想生日蛋糕”,并连同单独放置的烟花棒送达至消费者,该蛋糕上放有1台儿童塑料玩具车,直接与蛋糕接触,蛋糕价格为98元。烟花棒为单独包装,有英文文字信息,无中文标识标签,价格为4元。合计货值金额102元,违法所得102元。上述材料采购于网络购物平台,当事人提供了该塑料玩具和烟花棒的进货单,交易记录,但无法提供二者的检验合格证明以及烟花棒的材质、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等信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02元; 2、罚款1000元。 合计罚没款1102元。 |
0.100000 | 0.010200 | 2024-10-09 | 2025-10-09 | 2025-01-0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松菊蔬菜店 | 92341525MA2QHBFN0Y | 江传松 | 霍市监处罚〔2024〕23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当事人从流动摊贩购进的老刘热糍粑,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构成了经营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综合案件事实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128】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警告;2.罚款1000元整;3.没收老刘热糍粑3包。 | 0.100000 | 0.003000 | 2024-09-27 | 2025-09-26 | 2024-12-2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大化坪所 | ||
霍山县保安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RJ61Q47 | 钱芳 | 霍市监处罚〔2024〕180号 | 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 2024年5月25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称在霍山县保安大药房花费130元购买了两瓶黑枸杞中药饮片,回家后发现该药品属于过期药品,该药品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29日,有效期为36个月,执行标准为《湖北省中药材质量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条的规定。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 |
1.000000 | 2024-10-08 | 2025-10-08 | 2025-01-08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李俊蒙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 92341525MA2NMPPU4E | 李俊蒙 | 霍市监处罚〔2024〕252号 | 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提供进货单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2024年9月6日,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霍山县李俊蒙百货店内经营的部分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于当日经报县局批准立案调查并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予以扣押。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单据。上述过期化妆品货值金额65元。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化妆品采琪?小麦弹性营养弹力素2瓶、名涛?护色护卷弹力素1瓶、名蔻?黄金液1盒;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0.100000 | 0.006500 | 2024-09-27 | 2025-09-26 | 2027-09-2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诸佛庵所 | ||
余昆 | 92341525MA2QGRE47R | 余昆 | 霍市监处罚〔2024〕262号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4年9月18日,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霍山县诸佛庵镇俊卿社区街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余昆车行仓库内有无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和生产厂家等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头盔一顶。执法人员于当日经报县局批准立案调查并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头盔予以扣押。经调查,涉案头盔是为2022年12月10日从一辆流动送货车购进的,进货为3顶。进货时价格为35元/顶,对外销售50元/顶。销售了2顶,还剩1顶未销售的被我局进行扣押。上述涉案头盔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3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销售的头盔1顶;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处以货值金额150元的3倍罚款45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480元。 | 0.045000 | 0.003000 | 2024-09-27 | 2025-09-26 | 2027-09-2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诸佛庵所 | ||
霍山县东阳人家农家乐 | 92341525MA2ND9UY6B | 金东杨 | 霍市监处罚〔2024〕19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销售的咸肉(猪肉)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检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截至检查之日,该批次咸肉(猪肉)共销售20斤,没有剩余,售价40元/斤,货值金额800元,违法所得800元,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对该案的调查,且该批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下,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 元整; |
0.150000 | 0.080000 | 2024-09-29 | 2024-09-29 | 2024-12-2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廊桥水岸农家乐 | 92341525MA2RNRC433 | 程媛 | 霍市监处罚〔2024〕19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销售的咸肉(猪肉)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检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截至检查之日,该批次咸肉(猪肉)共销售15斤,没有剩余,售价35元/斤,货值金额525元,违法所得525元,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对该案的调查,且该批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下,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5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 元整; |
0.150000 | 0.052500 | 2024-09-29 | 2024-09-29 | 2024-12-2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观湖楼农家乐 | 92341525MA2RP2P57G | 金先运 | 霍市监处罚〔2024〕198号 | 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销售的咸肉(猪肉)、腌腊肉(香肠)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检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截至检查之日,该批次咸肉(猪肉)销售2斤、腌腊肉(香肠)销售2斤,其他商家自己家里实用了,没有剩余,售价40元/斤,货值金额800元,违法所得160元,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对该案的调查,且该批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下,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 元整; |
0.150000 | 0.016000 | 2024-09-29 | 2024-09-29 | 2024-12-2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乡村人家土菜馆 | 92341525MA2T9H360W | 陶维霞 | 霍市监处罚〔2024〕19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咸肉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销售的咸肉(猪肉)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检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截至检查之日,该批次咸肉(猪肉)共销售30斤,没有剩余,售价25元/斤,货值金额750元,违法所得750元,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对该案的调查,且该批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下,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800 元整; |
0.080000 | 0.075000 | 2024-09-29 | 2024-09-29 | 2024-12-2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桥山滨湖农家乐 | 92341525MA2P0LN311 | 金先义 | 霍市监处罚〔2024〕19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销售的咸肉(猪肉)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检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截至检查之日,该批次咸肉(猪肉)共销售2斤,其余自己家食用了,没有剩余,售价40元/斤,货值金额800元,违法所得80元,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对该案的调查,且该批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下,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 元整; |
0.150000 | 0.008000 | 2024-09-29 | 2024-09-29 | 2024-12-2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东西溪所 | ||
霍山县彭良富商店 | 92341525MA2QGXDY2C | 彭良富 | 霍市监处罚〔2024〕222号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该批次南德麻辣方便面进货共计24袋,进货价为28元一箱,每袋进货价为1.67元,售价为2元,现场发现南德麻辣方便面13袋过期,期间销售了该批次的过期方便面一袋,货值金额共计23.38元,违法所得2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且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过期南德麻辣方便面13袋;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3.罚款2000元。 |
0.200000 | 0.000200 | 2024-09-25 | 2024-09-25 | 2024-12-2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东西溪所 | ||
朱厚梅 | 92341525MA2QG5BA7E | 朱厚梅 | 霍市监处罚〔2024〕221号 | 当事人的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 该批次产品共进货一大包一共50袋,进货价为17元,每小袋进货价为0.34元,每小袋售价为0.5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因工作疏忽大意,未发现产品已经过期,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了一袋过期产品,同时期间销售了该批次的过期一袋,售价0.5元/袋,货值金额共计1元,违法所得0.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鉴于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且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过期KK星辣条1袋; 2.没收违法所得0.5元; 3.罚款2000元。 |
0.200000 | 0.000050 | 2024-09-25 | 2024-09-25 | 2027-09-2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东西溪所 | ||
霍山县家乐多超市御兰苑店 | 92341525MA2W20AC25 | 王华东 | 霍市监处罚〔2024〕19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现查明:霍山县家乐多超市御兰苑店是2020年7月27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烟、酒、百货等销售,当事人交代平时对食品定期进行检查,由于超市理货员工作疏忽导致未及时对该食品进行下架,造成仍把过期食品放在货柜上进行销售的情况。通过检查进货单据及销售台账发现,该批次的“平望”牌糖醋大蒜,生产日期:2023年6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5kg,生产厂家:苏州市平望调料酱品有限公司,是2024年1月9日从南京项宇食品经营部进的货,进货的数量为6瓶,进货的价格是13.5元/瓶,销售的价格是17.8元/瓶。该糖醋大蒜已经全部出售,超过保质期后这款糖醋大蒜销售了2瓶,货值金额为35.6元,违法所得35.6元。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35.6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合计罚没款1035.6元。 |
0.100000 | 0.003560 | 2024-09-24 | 2025-09-24 | 2024-12-2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霍芽茶厂(个体工商户) | 92341525MA2NFCWU50 | 陈永乐 | 霍市监处罚〔2024〕241号 | 销售未按规定标注质量(品质)等级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 2024年8月19日,我局接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投诉人反映其8月13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名称为:霍山永乐茶厂;营业执照为:霍山霍芽茶厂)购买了一袋净含量500克霍山大干涧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包装茶叶(随赠半斤装1听,共花费169元)。到货后,检查该商品未按执行标准db34/t319-2012标注茶叶等级,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标签要求。执法人员于当日上午对霍山霍芽茶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袋投诉人所投诉购买的茶叶(净含量500g)。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标注质量(品质)等级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标签上未按规定标注等级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8】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无标注等级的预包装茶叶(净含量500g)1袋; 2.没收违法所得19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519元 | 0.150000 | 0.001900 | 2024-09-18 | 2025-09-18 | 2027-09-18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诸佛庵所 | ||
霍山县龙井河驿站农家乐 | 92341525MA2N34GU68 | 蔡家富 | 霍市监处罚〔2024〕243号 |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 2024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市场检查发现,霍山县龙井河驿站农家乐于2016年11月15日设立,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活动。店铺门头牌为“龙井河畔驿站”,店铺营业执照原件一份,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一份,食品操作间灶台、排油烟设备、清洗水池、食品冷藏柜各一组,经营者蔡家富正在进行热食炒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于2024年8月23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JY23415250011941,许可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4日。当事人蔡家富称该店设立以来主要是提供住宿服务,因地区偏远客流量较少,为方便顾客就餐而设置了餐饮制作区和用具,仅向该店住宿顾客提供餐饮服务,因食材为自产自用成本较低,供餐服务包含在顾客住宿费用之内,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逾期后未办理延续和申办仍提供餐饮服务,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本)【120】第(一)款第1项、第3项的规定。 | 罚款 | 罚款2000元 | 0.200000 | 2024-09-18 | 2025-09-18 | 2024-12-18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磨子潭所 | |||
霍山县伍洲饭店 | 92341525MA2TQL6F7N | 李学霞 | 霍市监处罚〔2024〕213号 |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 2024年7月22日,执法人员接收到举报办件,称在五洲农家馆(霍山县诸佛庵中路46-16)用餐,该饭店未明码标价,口述价格前后不一,卫生条件差,要求相关部门予以核查。执法人员在7月25日到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没有价格公示牌或标识,店内有一本印有菜品插图的菜单,但没有标明价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本)》《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87】第十三条关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2、罚款1000元。 合计罚没款1210元。 |
0.100000 | 0.021000 | 2024-09-19 | 2025-09-19 | 2024-12-1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觅姐骨汤麻辣烫店 | 92341525MA8QQDA65B | 李念念 | 霍市监处罚〔2024〕214号 |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食品处理区出现过期食品及敞口常温贮存海带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 | 2024年7月30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办件到霍山县衡山镇南潭苑“觅姐骨汤麻辣烫”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公示有营业执照,名称:霍山县觅姐骨汤麻辣烫店,店内未发现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等许可备案凭证。当事人厨房货架上存放有调味品和其他食品原材料,执法人员发现其中存在过期食品:百家鲜 番茄沙司2瓶、鼎丰 南乳汁1瓶、鹃丰牌 郫县豆瓣1瓶、觅制麻辣烫拌酱A(复合调味料)1袋,货架底部还放有敞口存放的两箱食材,检查包装发现该食材要求-10℃冷藏保存(桂影 海带丝1箱、万福 海带结1箱)。上述食品原材料与其他正常食材混放,无相应的不合格品区域或过期食品存放区等相应标识予以区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本)》【126】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没收4款共5件过期调味品、2箱海带产品; 3、罚款2000元。 |
0.200000 | 0.009320 | 2024-09-19 | 2025-09-19 | 2024-12-1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翘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8NJ2CD4T | 刘山青 | 霍市监处罚〔2024〕172号 | 食品安全 |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食品五花肉串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95元;2、罚款5000元。 | 0.500000 | 0.019500 | 2024-09-14 | 2024-09-14 | 2027-09-1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欢聚食品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5T4921 | 金先锋 | 霍市监处罚〔2024〕199号 | 食品安全 |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翘味丫乐享大鸡腿”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6000 | 2024-09-14 | 2024-09-14 | 2027-09-1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太平畈乡卫生院 | 12341427779070466X | 潘家东 | 霍市监处罚〔2024〕238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霍山县太平畈乡卫生院进行霍山县“药安乡村2024”药械妆专项稽查行动,检查时发现贮藏室存有“雅康”牌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带针,生产厂家:河南雅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10303,型号规格1ML-0.45x16RWLB,失效年月202402,共2盒,数量300支/盒。其中一盒未拆封,一盒拆封未使用,已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涉嫌使用失效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失效的“雅康”牌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带针医疗器械两盒;2.罚款 5000 元。 | 0.500000 | 0.017400 | 2024-09-12 | 2024-09-12 | 2024-12-1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上土市所 | ||
霍山县有只鱼餐饮店 | 92341525MA8QKQMC3J | 翟荣升 | 霍市监处罚〔2024〕208号 |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留存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 2024年7月9日,执法人员在第一乐邻里中心进行餐饮检查,发现霍山县有只鱼餐饮店厨房平冷操作台下冷藏柜中有已解冻的1kg包装的“海藻沙拉”一袋,生产日期2022年5月24日,保质期至2024年5月24日,已超过保质期,另外,执法人员在厨房立式冰箱冷冻室发现冷冻状态的相同产品6袋。上述食品原材料均在当事人食品处理区内且未开封,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本)》【126】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0元; 3、没收过期食品原料(7袋“海藻沙拉”); 4、罚款3000元。 合计罚没款3090元。 |
0.300000 | 0.009000 | 2024-09-06 | 2025-09-06 | 2024-12-0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王联松水产品批发部 | 92341525MA2QH7P56G | 王联松 | 霍市监处罚〔2024〕203号 | 食品安全 | 当事人于2024年6月13日销售鲫鱼(活)10斤,销售价10.5元/斤,销售总价105元,其中5.8斤销售给霍山县乐家平价蔬果店,有销售单据,剩余部分销售给了买菜的群众,没有销售单据。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鲫鱼(活)供货者的具体信息。该批次鲫鱼(活)恩诺沙星项目(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96)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兽药残留不合格鲫鱼(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批次鲫鱼(活)进货来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5元;3、罚款2000元; | 0.200000 | 0.010500 | 2024-09-09 | 2025-09-09 | 2024-12-0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国胜商店 | 92341525MA2QGKXE08 | 陈俊 | 霍市监处罚〔2024〕224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 2024年8月5日,我局接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投诉人反映:2024年8月3号在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诸佛庵镇012县道与086乡道交叉口南120米(店铺名字陈俊商行)店铺购买了一包旺旺小小酥,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号,保质期九个月,已过期。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上午对陈俊商行(营业执照名称:霍山县国胜商店)进行检查,在其店内货架上发现有旺旺大礼包1袋、旺旺雪饼2袋、旺旺卡兹脆1袋,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0】、【126】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旺旺大礼包1袋、旺旺雪饼2袋、旺旺卡兹脆1袋; 2.没收违法所得0.2元,并处罚款1500元,合计罚没款1500.2元。 | 0.150000 | 0.000020 | 2024-08-30 | 2025-08-30 | 2027-08-3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诸佛庵所 | ||
袁德付 | 92341525MA2QH79Q6L | 袁德付 | 霍市监处罚〔2024〕151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 2024年8月5日,我局接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投诉人反映:其2024年8月3日在霍山县诸佛庵镇永红大酒店(霍山县诸佛庵镇政府东南)富源超市,购买了一包老坛酸菜牛肉面过期了。我局执法人员于8月5日上午对袁德付的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投诉人投诉的白象老坛酸菜牛肉面,生产日期:2024年1月29日,保质期:六个月,净含量:100克,共5包,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0】、【126】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白象?老坛酸菜牛肉面五袋; 2.没收违法所得0.75元,并处罚款1500元,合计罚没款1500.75元。 | 0.150000 | 0.000075 | 2024-08-30 | 2025-08-30 | 2027-08-3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诸佛庵所 | ||
霍山县但家庙镇学生超市 | 92341525MA2PH6M532 | 代宗纯 | 霍市监处罚〔2024〕244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2024年8月26日,接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投诉人称2024年8月25日在霍山县但家庙镇学生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一包“汤达人酸酸辣辣豚骨面”和一包“辣白菜味辣条”。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如下过期食品:2袋“汤达人酸酸辣辣豚骨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汤达人酸酸辣辣豚骨面”2袋;2、没收违法所得6元;3、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6元。 | 0.100000 | 0.001600 | 2024-09-05 | 2024-09-05 | 2024-12-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屋脊山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RPAG438 | 李光武 | 霍市监处罚〔2024〕182号 |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 2024年6月9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投诉人称在霍山屋脊山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消费的农家炒粉皮88元价格过高且未明码标价,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证照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提供的菜单有明码标价,被投诉的农家炒粉皮实际上是黑毛猪肉烧粉皮,标价为168元,现场未发现有标价为88元的黑毛猪肉烧粉皮。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80元; | 0.008000 | 2024-09-05 | 2024-09-05 | 2027-09-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东西溪所 | |||
霍山县山口百货店 | 92341525MA2QGPU941 | 徐玲 | 霍市监处罚﹝2024﹞226号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 2024年8月5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霍山县山口百货店购买了一包红烧牛肉面过期了,执法人员当天依法对位于霍山县落儿岭镇街道的霍山县山口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的货架上发现2袋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牌1倍半红烧牛肉面,净含量面饼+配料110克,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6月18日,已超过保质期,现场发现的数量为2袋,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销售过期的“康师傅”牌1倍半红烧牛肉面依法进行了扣押,并于2024年8月5日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牌红烧牛肉面2袋; 3、没收违法所得24元; 4、罚款1000元; 合计罚没款1024元; |
0.100000 | 0.002400 | 2024-09-03 | 2025-09-03 | 2024-12-03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佛子岭所 | ||
霍山县为民商店 | 92341525MA2QH7D17N | 陈久贵 | 霍市监处罚﹝2024﹞227号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 2024年8月5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霍山县为民商店购买了一袋白象牌子的四川红烧牛肉面过期了,执法人员当天依法对位于霍山县佛子岭镇佛子岭社区的霍山县为民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的货架上发现2袋超过保质期的白象牌四川“红烧牛肉面”,总重量75克,净含量:面饼+配料72克,面饼60克,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8日,保质期:六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销售过期的2袋白象牌“红烧牛肉面”依法进行了扣押,并于2024年8月5日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白象牌四川红烧牛肉面2袋; 3、没收违法所得4.5元; 4、罚款1000元; 合计罚没款1004.5元; |
0.100000 | 0.000450 | 2024-09-03 | 2025-09-03 | 2024-12-03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佛子岭所 | ||
霍山县落儿岭姜楠百货店 | 92341525MA2QG49U57 | 姜元珍 | 霍市监处罚﹝2024﹞225号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 2024年8月5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霍山县落儿岭姜楠百货店购买了一包蓝颜色包装的金厨娘牌子的能量肉脯过期了。执法人员当天依法对位于霍山县落儿岭镇街道的霍山县落儿岭姜楠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的货架上发现一盒金厨娘牌能量肉脯,盒内有6小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1日,保质期270天,都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销售过期的6袋金厨娘牌能量肉脯依法进行了扣押,并于2024年8月5日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厨娘能量肉脯6袋; 3、没收违法所得40元; 4、罚款1000元; 合计罚没款1040元; |
0.100000 | 0.004000 | 2024-09-03 | 2025-09-03 | 2024-12-03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佛子岭所 | ||
项志来 | 霍市监处罚〔2024〕181号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2024年5月30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办件,称霍山创未来艺术培训学校无证经营。执法人员随即对涉案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主体资格执照为营业执照,名称:霍山诚心托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5MA8QKUDT6J,经营场所:霍山县衡山镇玉带路和顺花苑D区23号门面。涉案主体建筑为三层商业楼,经检查,三层东侧为食堂,有厨房和就餐两个区域,配备有食品操作设施,同时,执法人员在该建筑露台(从3层继续沿楼梯上行)发现有一个用铁皮搭建的房间,一名女性工作人员正在烧制菜品,房间内部堆有食品原材料和已经制作好的菜品等,该房间为实际烧制菜品的厨房。现场未发现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0】 | 罚款 | 罚款3000元。 |
0.300000 | 2024-09-03 | 2025-09-03 | 2024-12-03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周自宝商店 | 92341525MA8PMEKA1K | 周自宝 | 霍市监处罚〔2024〕219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2024年8月5日,接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投诉人称在霍山县周自宝商店购买到过期食品一包“香辣牛肉面”,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对你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店内货架上发现了投诉人所称的过期食品,货架上摆放有2袋“香辣牛肉面”、3桶“红烧牛肉面”、1桶“劲爽拉面”、2桶“日式豚骨拉面”和2桶“酸酸辣辣豚骨面”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留存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袋“香辣牛肉面”、3桶“红烧牛肉面”、1桶“劲爽拉面”、2桶“日式豚骨拉面”和2桶“酸酸辣辣豚骨面”;3、没收违法所得2元;4、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2元。 | 0.100000 | 0.004450 | 2024-08-19 | 2024-08-19 | 2024-11-1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乡下人土特产电子商务商行 | 92341525MA2QHCR44Q | 张伟 | 霍市监处罚〔2024〕233号 | 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2024年8月9日,霍山县市场监管局下符桥所收到霍山县乡下人土特产电子商务商行的农家肉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农家肉的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3】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0.200000 | 2024-08-23 | 2024-08-23 | 2024-11-23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北门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WE3GG7G | 马德献 | 霍市监处罚〔2024〕155号 | 药品管理、食品安全 | 本局接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诉求人龙先生称其2024年5月25日在霍山北门大药房有限公司店内花费235元购买了黑枸杞、茯苓、松花粉等商品均过期。 |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黑果枸杞、龙眼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为劣药。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药品无完整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过期人参松花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警告3、罚款11000元; | 1.100000 | 0.018000 | 2024-08-21 | 2025-08-21 | 2024-11-2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张领 | 霍市监处罚〔2024〕230号 | 当事人冒用龚维娜和吴术满身份信息进行虚假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 当事人张领于2016年12月22日未经龚维娜本人同意授权,冒用其身份证注册霍山县兴弘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及于2017年12月6日未经吴术满本人同意授权,冒用其身份证注册霍山胡集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 限制从业 |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 2024-08-21 | 2025-08-20 | 2027-08-2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家家乐超市 | 92341525MA2P0YL422 | 赵正全 | 霍市监处罚〔2024〕220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2024年8月5日,接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投诉人称在霍山县家家乐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一包“小猫抓鱼”和一包“手撕肉干”,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你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店内货架上发现了投诉人所称的过期食品,货架上摆放有4袋“小猫抓鱼”和21袋“手撕肉干”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4袋“小猫抓鱼”和21袋“手撕肉干”;2、没收违法所得3元;3、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3元。 | 0.100000 | 0.004900 | 2024-08-15 | 2024-08-15 | 2024-11-1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黄亮超市 | 92341525MA2UANP20Q | 黄亮 | 霍市监处罚〔2024〕217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2024年8月5日,接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投诉人称在霍山县黄亮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一包“金锣脆脆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你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店内货架上发现了投诉人所称的过期食品,货架上摆放有6袋“金锣脆脆肠”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6袋“金锣脆脆肠”;2、没收违法所得1元;3、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1元。 | 0.100000 | 0.000700 | 2024-08-15 | 2024-08-15 | 2024-11-1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矿山生活超市 | 92341525MA8Q7P124M | 刘波 | 霍市监处罚〔2024〕218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2024年8月5日,接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投诉人称在霍山县矿山生活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一包“辣子鸡”,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对你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店内货架上发现了投诉人所称的过期食品,货架上摆放有3袋“登荣辣子鸡”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袋“登荣辣子鸡”;2、没收违法所得4元;3、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4元。 | 0.100000 | 0.001600 | 2024-08-15 | 2024-08-15 | 2024-11-1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东西溪乡杨三寨云寨农家乐 | 92341525MA2QGU2X6T | 王翠云 | 霍市监处罚〔2024〕161号 | 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2024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位于霍山县东西溪乡杨三寨村的霍山县东西溪乡杨三寨云寨农家乐在正常营业,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1月05日,已经过期。负责人王翠云称因疏忽大意,未发现店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此外,当事人称2023年11月05日以后因为生病,很少经营,其间,销售散装食品货值金额共200元,提供餐饮服务货值金额共100元,违法所得合计300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30000 | 2024-08-14 | 2024-08-14 | 2024-11-1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东西溪所 | ||
霍山县邓兆霞百货商店 | 92341525MA2QGGTK30 | 邓兆霞 | 霍市监处罚〔2024〕18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咸麻花”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20日从霍山县扬扬瓜子厂进购的,进价8元/袋,共进购5袋,售价10元/袋,已全部售出,过期后只销售给投诉人1袋。其货值金额10元,违法所得1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合计罚没款310元整。 | 0.030000 | 0.001000 | 2024-08-07 | 2024-08-07 | 2024-11-0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戴光红粮油店 | 92341525MA2WC5DQ4A | 戴光红 | 霍市监处罚〔2024〕209号 | 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7日设立霍山县戴光红粮油店,2022年11月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预包装、散装食品零售。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取得了健康证明,编号:MZT2023069,发证单位:霍山县中医院医共体集团磨子潭分院,有效期一年,当事人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后仍然从事预包装、散装食品零售,构成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警告 | 警告 | 2024-08-07 | 2025-08-07 | 2027-08-0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龙井青野山居农家乐 | 92341525MA2TW6278L | 童维霞 | 霍市监处罚〔2024〕210号 | 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当事人于2019年7月3日设立霍山县龙井青野山居农家乐,2019年9月3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餐饮和住宿服务。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取得了健康证明,编号:MZT2023081,发证单位:霍山县中医院医共体集团磨子潭分院,有效期一年,当事人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后仍然从事餐饮住宿服务,构成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警告 | 警告 | 2024-08-07 | 2025-08-07 | 2027-08-0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山里人家土特产店 | 92341525MA2QFXQP68 | 伍春香 | 霍市监处罚〔2024〕10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 2024年2月24日,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拼多多商城《乐呵呵养生馆》购买了四宝粉。收到货后发现产品配料显示内含有三七+铁皮石斛+丹参+西洋参,三七+铁皮石斛+丹参+西洋参是明令禁止添加进普通食品的药材。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本局执法人员在依法表明身份后对当事人经营店铺进行检查,未发现举报人所述四宝粉,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四宝粉是其在拼多多商城《乐呵呵养生馆》所售。当事人在拼多多商城《乐呵呵养生馆》销售四宝粉,共2罐,产地云南省文山市三七药物产业园,净含量250g/罐,批号20230915,包装日期20230918,进价16元/罐,售价24.6元/罐;成分:三七、西洋参、铁皮石斛、丹参。依据国家卫健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发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的通知,三七、西洋参、铁皮石斛属于食药同源食品,丹参属于药品。当事人销售的四宝粉,共进货两罐,为朋友推销试卖,未提供进货发票,销售的两罐四宝粉已退款。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六)项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3】条规定 | 警告;罚款 |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警告;当事人销售添加药品食品,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 0.300000 | 2024-07-12 | 2025-07-12 | 2024-10-1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上土市所 | |||
霍山县但家庙镇中心学校 | 12341427F15181085D | 李明智 | 霍市监处罚〔2024〕206号 | 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2024年7月17日,我局接到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提醒督促函”(六市监秘〔2024〕838号)和市局反馈的食品安全问题清单,指出霍山县但家庙镇中心学校食堂存在留样不规范、三防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食品安全问题。霍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日立即对该校进行现场检查,并予以立案。经查,该校食堂已对照要求全部整改完毕,形成整改情况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 警告 | 警告 | 2024-07-26 | 2024-07-26 | 2027-07-2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一心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341525MA8NMUQT7H | 陈秀云 | 霍市监处罚〔2024〕156号 | 食品安全 | 2024年5月29日,本局收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反映:“2024年5月25日,消费者在霍山县衡山镇东大街特色区123号一心大药房花费25元购买了洛神花,但商品过期两个半月,现希望有关部门核实,查处商家并依法赔偿”。经执法人员初步核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2500 | 2024-08-02 | 2025-08-02 | 2024-11-0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包静 | 霍市监处罚〔2024〕189号 | 当事人未公示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公示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直接将食品添加剂摆放在专间货架上且未制作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安排健康证明过期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
2024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在霍山县衡山镇第一乐进行餐饮检查,发现霍山十八喜甜品店(当事人于2024年7月17日变更字号名称,原名称为:霍山格娜甜品店)未公示营业执照、从事制作蛋糕的店员无健康证、专间内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存放和使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4-08-01 | 2025-08-01 | 2027-08-0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代玲小吃部 | 92341525MA2RGUPX3B | 吴代玲 | 霍市监处罚〔2024〕160号 | 当事人超范围进行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违法行为。 | 2024年5月13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霍山县代玲小吃部超范围进行冷食类食品制售,执法人员于5月31日对该商户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仅有热食类食品制售,而店铺美团平台上存在冷食类食品,举报人所述情况属实。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68.6元; 2、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168.6元。 |
0.100000 | 0.016860 | 2024-08-01 | 2025-08-01 | 2024-11-0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新秀生活超市 | 92341525MA8QYR2H6H | 汪欣秀 | 霍市监处罚〔2024〕188号 | 食品安全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依法对该超市经营的砀山梨进行了抽样检检。经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该超市经营不合格砀山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8.85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 | 0.200000 | 0.014885 | 2024-07-29 | 2025-07-29 | 2024-10-2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雅苑茶行(个体工商户) | 92341525MADGK8T35J | 吴云凤 | 霍市监处罚〔2024〕187号 | 违法计量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当事人于2024年4月9日在抖音开设店铺霍山雅苑茶行销售茶叶,其在店内称重使用的一台型号为ACS-30-728型的电子秤未经检定,售卖的茶叶规格为250克/包,其中包含外包装和内部干燥剂的重量48克,但是其在店铺网页中却标称为净重,涉案产品的实际净重与标称净重不相符,该店铺内产品规格和单价有以下四种:250g*2包(一斤【2袋装】)¥138.80、250g*2罐(一斤【2罐装+手提袋】)¥148.80、250g*3件(一斤【2罐装+手提袋】+送野茶半斤)¥178.80、250g*1罐(半斤【一罐装】)¥79.80元,其中规格为250g*2包(一斤【2袋装】)的售出62单、250g*2罐(一斤【2罐装+手提袋】)的售出7单、250g*3件(一斤【2罐装+手提袋】+送野茶半斤)的售出1单、250g*1罐(半斤【一罐装】)的售出20单,货值金额11323.36元,违法所得2192.87元。 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现已经经过检定合格,同时所经营的茶叶产品现已去皮称重的,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罚款 2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192.87元。 | 0.020000 | 0.219287 | 2024-07-29 | 2024-07-29 | 2027-07-2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诚信志远果业马青静一店 | 92341525MA8QEHY55B | 马青静 | 霍市监处罚〔2024〕190号 | 食品安全 |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收到的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通知,霍山县诚信志远果业马青静一店涉嫌销售不合格芒果。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合格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403.2元;2、罚款2000元; | 0.200000 | 0.040320 | 2024-07-25 | 2025-07-25 | 2024-10-2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新城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W60JJ9G | 方勇 | 霍市监处罚〔2024〕166号 | 食品安全 | 根据投诉举报,霍山新城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核实当事人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认定属实。已构成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该公司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该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8元;3、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 2118元。 | 0.200000 | 0.011800 | 2024-07-23 | 2025-07-23 | 2024-10-23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斛农石斛经营部 | 92341525MA8PT32H2L | 黄星 | 霍市监处罚〔2024〕138号 | 广告法 | 我局接群众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罗志宇反映霍山县霍仙草中药材有限公司、霍山县斛农石斛经营部涉嫌虚假宣传等有关线索。现已查明当事人为推销石斛产品在百度上发布含“调理高血压”、“血压居高不下教你一招简单有效”等字样及通过微信宣称“石斛可以清除血液中的垃圾毒素,修复血管壁的弹性,对降血压降三高都是非常好的”等表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构成销售食用农产品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为推销石斛产品在百度上发布含“调理高血压”、“血压居高不下教你一招简单有效”等字样及通过微信宣称“石斛可以清除血液中的垃圾毒素,修复血管壁的弹性,对降血压降三高都是非常好的”等表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食用农产品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 | 罚款 | 罚款2000元 | 0.200000 | 2024-07-22 | 2025-07-22 | 2024-10-2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查理烤肉店 | 92341525MA8PU65L8Q | 张新雨 | 霍市监处罚〔2024〕185号 |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 2024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在霍山县衡山镇保安路第一乐进行餐饮检查,发现霍山县查理烤肉店熟食操作间橱柜上存放有已过期的调味品一种合计3瓶,名称:鲜麻辣鲜露。上述调味品与其他食品原材料混放,无相应的不合格品区域或过期食品存放区等相应标识予以区分,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57.5元; 2、没收过期食品原料; 3、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057.5元。 |
0.200000 | 0.000575 | 2024-07-19 | 2025-07-19 | 2024-10-1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炎定生活超市 | 92341525MA2TL94H09 | 段焱定 | 霍市监处罚〔2024〕137号 | 当事人“反向抹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 | 2024年5月3日,执法人员接收到举报办件,称在霍山县炎静生活(衡山镇花园路与迎驾大道交叉口东北400米3期6幢)超市购买鸡爪(投诉名称有误,实际为炎定生活超市),标价17.8元/斤,实收17.9元/斤。现场检查当事人名称为霍山炎定生活超市,上述商品确有售价与标价不符情况,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该产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相关信息并拍照取证,店长李佳佳在现场配合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多收价款13.41元; 2、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1341 | 2024-07-19 | 2025-07-19 | 2024-10-1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安徽道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1W0F20 | 方振 | 霍市监处罚〔2024〕12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 | 安徽道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是2018年9月5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经营婴幼儿奶粉、普通食品和生活用品;指导消费者从网上购物。从今年三月份开始经营进口VC和奶粉,因不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该批次的进口VC和奶粉是2024年3月份从杭州洋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两种产品均为普通食品,共购进进口VC 4盒,奶粉4桶,VC的进价是65元/盒,销售价是90元/盒,进口奶粉的进价是89元/桶,销售价是125元/桶。经查,截止2024年4月23日,共销售进口VC 2盒,奶粉2桶,货值金额共计860元,违法所得430元。当事人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行了索证索票。 | 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430元; 2、罚款人民币500元. |
0.050000 | 0.043000 | 2024-07-17 | 2025-07-17 | 2024-10-1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回味天府老火锅店 | 92341525MA2RGBP28B | 黄光秀 | 霍市监处罚〔2024〕83号 |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2024年3月15日,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15投诉,投诉人反映3月15日在霍山县回味天府老火锅店用餐,在该店购买消费的一瓶勇闯天涯啤酒已超出保质期限。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9日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霍市监责改〔2024〕7 号)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6】 | 罚款; | 1.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 0.020000 | 2024-07-17 | 2025-07-17 | 2024-10-1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佛子岭所 | |||
霍山县香蜜闺秀内衣店 | 92341525MA2U24WE8A | 刘中余 | 霍市监处罚〔2024〕123号 | 当事人“反向抹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4年4月14日,执法人员接到12315投诉举报办件,称在霍山县香蜜闺秀内衣店购买一件睡裙,遭受商家“反向抹零”的多收价款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实际权益。执法人员随即对位于霍山县衡山镇文盛路的霍山县香蜜闺秀内衣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查看商品吊牌、调取举报人购物记录并打印小票,发现存在“反向抹零”行为,应收39.9元,实收4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本)》《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87】第十三条的规定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00000 | 2024-07-16 | 2025-07-16 | 2024-10-1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飘香蛋糕店 | 92341525MA2RU9GF8P | 田爱红 | 霍市监处罚〔2024〕184号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后仍从事食品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0】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83元; 2、罚款1000元。 合计罚没金额1083元。 |
0.100000 | 0.008300 | 2024-07-12 | 2025-07-11 | 2024-10-1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漫水河所 | ||
霍山县万英卤菜店 | 92341525MA2WL1314T | 万英 | 霍市监处罚〔2024〕14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霍山县万英卤菜店小餐饮公示卡已于2024年01月07日到期,但该店仍在正常经营。截止检查日,该店负责人未到本局申请办理有关许可。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120】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一、没收违法所得280元;二、处罚款720元。 | 0.072000 | 0.028000 | 2024-07-12 | 2025-07-12 | 2024-10-1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上土市所 | ||
安徽蛋状元禽业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W4KRWXA | 何兵 | 霍市监处罚〔2024〕141号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2024年4月17日,根据消费者投诉提供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霍山县太平畈乡太平畈村街道的安徽蛋状元禽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安徽蛋状元禽业有限公司(何兵)生产的香蛋源草鸡蛋使用的条形码6973779410025已经注销失效,涉嫌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处罚款2000元。 | 0.200000 | 2024-07-12 | 2025-07-12 | 2024-10-1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上土市所 | |||
霍山县明天超市 | 92341525MA2QGQ6T8Y | 朱秀云 | 霍市监处罚〔2024〕115号 | 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共进货8盒“刻凡”青团,每盒两板,拆开3盒,分为6板销售,进价为7.99元/盒,拆开卖是6元/板,售价为12元/盒,已经售出一板,其余未售,货值金额为36元,违法所得6元。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罚 | 警告 | 警告 | 2024-07-11 | 2024-07-11 | 2027-07-1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东西溪所 | ||||
霍山县大鹏超市 | 92341525MA2NQR4X24 | 张玲 | 霍市监处罚〔2024〕169号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2024年5月21日,接12315投诉登记转办单,投诉人称在霍山县大鹏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上海盐汽水”1瓶。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铺发现过期“上海盐汽水”10瓶。执法人员于当日报县局立案并对上述过期食品采取扣押措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6】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上海盐汽水”10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元整;3.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合计罚没人民币1001元。 | 0.100000 | 0.001100 | 2024-07-08 | 2025-07-08 | 2024-10-08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下符桥所 | ||
霍山县媛媛生活超市 | 92341525MA2QH1WU9H | 张媛媛 | 霍市监处罚〔2024〕177号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2024年5月21日,接12315投诉登记转办单,投诉人称在在霍山县媛媛生活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亲亲”橘子果肉果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6】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5元整;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合计罚没人民币1000.5元。 | 0.100000 | 0.000050 | 2024-07-08 | 2025-07-08 | 2024-10-08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下符桥所 | ||
霍山县矿山生活超市 | 92341525MA8Q7P124M | 刘波 | 霍市监处罚〔2024〕176号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2024年5月21日,接12315投诉登记转办单,投诉人称在霍山县矿山生活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纯悦”饮用水一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6】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元整;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合计罚没人民币1002元。 | 0.100000 | 0.000200 | 2024-07-08 | 2025-07-08 | 2024-10-08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下符桥所 | ||
霍山县大胜商店 | 92341525MA2N5KWM75 | 代大胜 | 霍市监处罚〔2024〕175号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2024年5月21日,接12315投诉登记转办单,投诉人称在霍山县大胜商店购买到过期食品“花生宝典饼干”一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6】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元整;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合计罚没人民币1001元。 | 0.100000 | 0.000100 | 2024-07-08 | 2025-07-08 | 2024-10-08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下符桥所 | ||
霍山斛语轩石斛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UBR1WX1 | 梁翠 | 霍市监处罚〔2024〕14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 2024年5月8日,我局市场规范监管股执法人员在网络监管时发现当事人霍山斛语轩石斛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公众号:斛语轩发布一篇名为“立夏|夏日清补吃石斛”的文章,宣传石斛药用价值,涉嫌虚假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308】。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处广告费1倍罚款,计1000元。 | 0.100000 | 2024-07-05 | 2025-07-05 | 2027-07-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上土市所 | |||
安徽甄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8PTDQDXC | 王中良 | 霍市监处罚〔2024〕13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 2024年5月8日,我局市场规范监管股执法人员在网络监管时发现当事人安徽甄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公众号:甄斛霍山石斛原浆发布一篇名为“霍山石斛的强身三部曲,常吃可预防十大疾病”的文章,涉嫌虚假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308】。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处广告费1倍罚款,计1000元。 | 0.100000 | 2024-07-05 | 2025-07-03 | 2024-10-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上土市所 | |||
霍山县诸佛庵镇仁和竹制品加工厂 | 92341525MA2N43QR8A | 杨仁洲 | 霍市监处罚〔2024〕171号 | 产品质量 | 2024年5月30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信,反映霍山县诸佛庵镇仁和竹制品加工厂拼多多店铺销售的糖葫芦关东煮烧烤签子无任何产品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4806.1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6月4日上午对霍山县诸佛庵镇仁和竹制品加工厂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投诉人举报所购买的产品冰糖葫芦关东煮烧烤竹签,共7袋,400支/袋,产品及其包装上无任何标签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的规定。经查实,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食品相关产品不能提供进货查验的相关材料台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278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99.02元,合计罚没款477.02元。 | 0.027800 | 0.019902 | 2024-07-03 | 2025-07-02 | 2027-07-03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佳欣竹制品经营部 | 92341525MA8QWJMD8D | 何莎莎 | 霍市监处罚〔2024〕170号 | 产品质量 | 2024年5月30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信,反映霍山县佳欣竹制品经营部拼多多店铺销售的冰糖葫芦钵钵鸡竹签无任何产品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4806.1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6月4日上午对霍山县佳欣竹制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投诉举报人所购买的产品冰糖葫芦钵钵鸡竹签,共10袋,400支/袋,产品及其包装上无任何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的规定。经查实,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食品相关产品不能提供生产记录出厂记录、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台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1225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40.10元,合计罚没款1465.1元。 | 0.122500 | 0.024010 | 2024-07-03 | 2025-07-02 | 2027-07-03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第壹乐超市 | 92341525MA8PMEUL5P | 王晓明 | 霍市监处罚〔2024〕10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当事人销售的虎皮扣肉于2023年8月3日购进16袋,供货六安市平旺商贸有限公司,进货价18.5元/袋,销售价23.5元/袋,其中两袋保质期至2024年2月25日,已经过期,货值金额为47元,销售利润为1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47元; 2、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4700 | 2024-07-05 | 2025-07-05 | 2024-10-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轻时光餐饮店 | 92341525MA8N2AAR5R | 雷梦玲 | 霍市监处罚〔2024〕133号 |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2024年5月7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办件,称霍山轻时光餐饮店超范围进行冷食类食品制售。执法人员随即对涉案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取得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上核准的项目中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而该店铺线上销售平台菜单上有“蔬果沙拉”等菜品选项,举报人所述情况属实。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 | 警告 | 警告 | 2024-07-05 | 2025-07-05 | 2027-07-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小城卤味面馆 | 92341525MA8NKHR93E | 汪发珍 | 霍市监处罚〔2024〕128号 | 当事人通过使用抽真空快递运送方式销售卤味熟食,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 2024年4月10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信件,称霍山小城卤味面馆通过使用抽真空快递运送方式销售卤味熟食。执法人员随即对涉案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主体资格执照为营业执照,名称:霍山小城卤味面馆,同时已进行小餐饮备案登记,其核准的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说明缘由后当事人出示了与举报人的聊天记录,证实当事人向举报人通过使用抽真空快递运送方式销售卤味熟食。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和《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应予以减轻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273元; 2、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273元。 |
0.100000 | 0.027300 | 2024-07-05 | 2025-07-05 | 2024-10-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绍红馄饨店 | 92341525MA2TT8Q53Y | 黎晓燕 | 霍市监处罚〔2024〕165号 | 霍山县绍红馄饨店安排无健康证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2024年06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大化坪镇街道监督检查时,发现霍山县绍红馄饨店经营者黎晓燕健康证件已过期,我局于2024年06月0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霍山县绍红馄饨店经营者黎晓燕健康证办理时间为2023年04月19日,有效期一年,到期日应为2024年04月19日。由于茶叶季节繁忙未及时检查,造成了其经营人员健康证过期的情况。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 警告 | 警告 | 2024-07-01 | 2025-06-30 | 2027-07-0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大化坪所 | ||||
霍山茗歆茶叶有限公司 | 913415253367644774 | 程亮 | 霍市监处罚〔2024〕118号 | 当事人经营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2024年4月15日接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其在霍山茗歆茶叶有限公司店购买的内山忆霍山黄芽标签不符合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7日在霍山茗歆茶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了该公司用于茶叶的包装盒、封口封条和标签标识,现场未发现同投诉举报件相同的产品标签也未发现张贴有该批标签的产品,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辨认产品图片,承认该产品系本公司销售且确未标注质量等级及贮存条件的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要求该公司对未标注质量等级及贮存条件的产品在网店中下架处理同时停止使用相关标签。并于2024年4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名称为:内山忆霍山黄芽,规格为50g/罐,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4152505423,生产日期:2023年4月11日,保质期:36个月,未标注质量等级及贮存条件。产品由当事人委托安徽省霍山县汇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代加工成散装形式,再由当事人自行包装售卖。产品仅在线上销售(客户线上下单后由当事人包装发货),下架前共计销售4罐,2024年4月3日前售卖单价为28元每罐,共售出3罐;2024年4月3日调价过后售卖单价为38元每罐,共售出1罐(该罐买家实付35元)。产品共计售出4罐,货值金额119元,违法所得119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128】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19元; 2.罚款2000元整。 |
0.200000 | 0.011900 | 2024-07-02 | 2025-07-01 | 2024-10-0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大化坪所 | ||
霍山董先生小吃店(个体工商户) | 92341525MAD7MKAW7F | 董静 | 霍市监处罚〔2024〕159号 | 当事人通过使用抽真空快递运送方式销售卤味熟食,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 2024年5月13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信件,称霍山董先生小吃店通过使用抽真空快递运送方式销售卤味熟食。执法人员随即对涉案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主体资格执照为营业执照,名称:霍山董先生小吃店,同时已进行小餐饮备案登记,其核准的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说明缘由后当事人出示了与举报人的聊天记录,证实当事人向举报人通过使用抽真空快递运送方式销售卤味熟食。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和《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35元; 2、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035元。 |
0.100000 | 0.003500 | 2024-07-01 | 2025-07-01 | 2024-10-0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王义友商店 | 92341525MA2QGG937B | 王义友 | 霍市监处罚〔2024〕174号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 2024年6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霍山县王义友商店内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3年11月25日到期,但该店仍在正常经营。截止检查日,该店负责人未到本局申请办理有关许可。2024年6月14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店于2018年11月26日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13415250037768”,有效期5年,到期日为2023年11月25日,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过期超过半年。经查,因当事人生病,该店2023年下半年未实际经营,2024年上半年因茶季农忙期间也未实际经营,导致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办理延续,当事人至2024年底5月收拾店面重新经营,主要销售散装食品、日用百货及农副产品,该店2024年5月30号从霍山县太伟百货店进购进散称瓜子5斤,进价6元/斤,售价9元/斤;散称花生5斤,进价8元/斤,售价12元/斤;涉案货值金额共计为70元,因重新经营时间短,未产生实际销售,无违法所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0】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 罚款 | 1、罚款1000元。 | 0.100000 | 2024-06-28 | 2025-06-27 | 2024-09-28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漫水河所 | |||
霍山县仁友便利店 | 92341525MA2UU6EG8W | 张仁友 | 霍市监处罚〔2024〕152号 | 经营过期食品案 | 2024年5月28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仁友便利店购买了1瓶过期的“华洋”汽水,执法人员当天依法对位于霍山县衡山镇文峰北路29-1的霍山县仁友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便利店的货架上发现1瓶超过保质期的“华洋”牌(老广州风味汽水),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8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瓶过期的“华洋”牌(老广州风味汽水)依法进行了扣押,于2024年5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了解案情。 现查明:霍山县仁友便利店是2020年5月28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销售,当事人交代平时对货架上的食品也进行定期的检查,由于自己眼睛不好,把生产日期看错了(3月错看成8月),造成仍把过期的饮料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该批次“华洋”牌(老广州风味汽水),由于时间长了,记不清楚是从哪里进的货,进货的数量是多少,只记得进货的价格是3.2元/瓶,销售的价格是5元/瓶,这个汽水不好卖,只卖了1瓶。经查,过期的“华洋”牌汽水,当事人销售了1瓶,案发时在货架上发现1瓶,共计2瓶,货值金额为10元,违法所得5元。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不能提供索证索票,涉案“华洋”牌汽水无法溯源。 |
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华洋”牌汽水1瓶; 3、没收违法所得5元; 4、罚款1000元; 合计罚没款1005元; |
0.100000 | 0.000500 | 2024-06-27 | 2025-06-26 | 2024-09-2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监管所 | ||
霍山县新元超市大沙埂加盟店 | 92341525MA2QGGEUXL | 张坤山 | 霍市监处罚〔2024〕14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有“缘香圆”牌泰国炒米1个。进货价9元/斤,零售价是15元/斤,利润6元/斤,折算每个“缘香圆”牌泰国炒米进货价0.6元/个,零售价1元/个,利润0.4元/个。至案发时止,过期“缘香圆”牌泰国炒米售出1个,无库存,违法所得1元。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合计罚没款2001元。 | 0.200000 | 0.000100 | 2024-06-27 | 2025-06-26 | 2024-09-2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兴群土特产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 92341525MADF3X7M5J | 汪兴 | 霍市监处罚〔2024〕147号 | 当事人虚假宣传产品有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之规定。 | 经查,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店铺销售的茶叶未取得有机认证却宣称产品“有机”和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霍山黄芽”地理标志名称,自4月10日起截至目前共销售茶叶12斤,货值金额共计6661.25元,违法所得270元。 | 综上,1.当事人虚假宣传产品“有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拟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2.罚款666.13元。 |
0.066613 | 0.027000 | 2024-06-25 | 2024-06-25 | 2024-09-2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东西溪所 | ||
王晓静 | 92341525MA2QH6QW04 | 王晓静 | 霍市监处罚〔2024〕167号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2024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王晓静店铺货架存放的飘柔长效洁顺洗发露1瓶,净含量:200ml,标签售价:10元/瓶,出品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024,产品标准:Q/GZBJ2,生产批号:9257186421,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9月14日;好迪营养洗发水2瓶,净含量:200ml,标签售价:12元/瓶,制造商:广州好迪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光花三路386号,粤G妆网备字2017004714,产品标准号:GB/T29679,生产批号:C09HD1GAO7,限期使用日期:2020年1月6 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批准,依法对该批化妆品实施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霍市监强制〔2024〕167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167 ) |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好迪营养洗发水2盒、飘柔长效洁顺水润洗发露1瓶; 2、罚款2000元 |
0.200000 | 0.003400 | 2024-06-24 | 2025-06-24 | 2024-09-2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任立云百货店 | 92341525MA2QGTW711 | 任立云 | 霍市监处罚〔2024〕168号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2024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霍山县任立云百货店货架存放的清扬去屑洗发露2瓶,净含量400克,生产企业:合肥沪汇日化有限公司,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88号,生产许可证号:皖妆20160002,产品标准号:Q/YQXA204,生产批号:20230613A1T0,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6月13日,该化妆品包装完好尚未开启。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批准,依法对该批化妆品实施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霍市监强制〔2024〕168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168) |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清扬去屑洗发露2瓶; 2、罚款2000元 |
0.200000 | 0.008000 | 2024-06-24 | 2025-06-24 | 2024-09-2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假日金冠食品五店 | 92341525MA2TH0YT37 | 朱世权 | 霍市监处罚〔2024〕127号 | 当事人超范围进行热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2024年4月1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材料,称霍山县假日金冠食品五店超范围进行热食类食品制售。执法人员随即对涉案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项目中不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而该店铺线上销售平台菜单存在披萨等热加工糕点的选项,店内也有相关热食产品和制作设备 |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21.6元; 2、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021.6元。 |
0.100000 | 0.002160 | 2024-06-21 | 2025-06-21 | 2024-09-2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彤彤小吃店(个体工商户) | 92341525MAD9JG5LX7 | 李琴 | 霍市监处罚〔2024〕121号 |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2024年4月17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办件,称霍山彤彤小吃店超范围进行冷食类食品制售。执法人员随即对涉案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取得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上核准的项目中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而该店铺线上销售平台菜单存在冷食类食品选项,名称为“精品凉菜(1斤)”,当事人主要进行线下销售,但美团平台客服人员建议其开通线上团购,并到店指导,现场使用当事人手机帮助设置线上团购,最终当事人于2024年3月开始在线上经营,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在线上平台的销售情况,显示仅有“精品凉菜(1斤)”1款冷食类的产品,但销售量为零。现场检查当事人店中有与制售食品种类相适应的专间。当事人在调查终结前已申请变更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增加“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且已取得许可。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 | 警告 | 警告 | 2024-06-21 | 2025-06-21 | 2027-06-2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玉姐姐寿司店 | 92341525MA2WDMKU3P | 戴玉 | 霍市监处罚〔2024〕122号 | 当事人超范围进行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2024年4月6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办件,称霍山玉姐姐寿司店超范围进行生食类食品制售。执法人员随即对涉案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为商场入口的一个商铺,面积约10平方米,操作区域为自制饮品专区,无冷食或生食食品专间,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制售)”,不包含生食类食品制售,而该店铺线上销售平台菜单存在生食类食品选项,店内发现生食类食品原材料包装和进货单据 |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本)》【120】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638元; 2、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638元。 |
0.300000 | 0.063800 | 2024-06-21 | 2025-06-21 | 2024-09-2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王联松水产品批发部 | 92341525MA2QH7P56G | 王联松 | 霍市监处罚〔2024〕136号 | 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2024年5月6日,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将对霍山县王联松水产批发部涉嫌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移交我局处理。2024年5月8日,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我局下达霍检刑行意(2024)10号检察意见书,认为需要对王联松给予行政处罚,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调查了解案情,并于2024年5月28日对当事人王联松进一步进行询问,案情已调查清楚。 现查明:当事人王联松在霍山县顺河街市场经营王联松水产批发部,从事水产批发。2021年7月1日,常州水产批发商王建国(另案处理)将其从常州武进区多个水产养殖户收购的鳊鱼销售给余华成(已起诉)5419斤,货款计55274元。后余华成在合肥周谷堆市场将上述鳊鱼批发销售给下游批发商,将其中401斤鳊鱼销售给杨永康(已死亡),销售额4410元。后杨永康在六安西商市场将上述鳊鱼批发销售给下游批发商,于7月2日凌晨将其中105斤鳊鱼销售给王联松,销售额1208元。后王联松在其经营的水产批发部将上述鳊鱼批发给本县水产零售商户,于7月2日将其中12斤鳊鱼销售给洪敬朴,销售额150元,后洪敬朴在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农贸市场销售给消费者。2021年7月2日,安徽中晟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受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洪敬朴销售的鳊鱼进行抽检。经检验,洪敬朴被抽检鳊鱼所含恩诺沙星成分为1.3×103 ug/kg(国家标准最大残留量100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在经营销售的鳊鱼中恩诺沙星超标13倍的情形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兽药残留,当事人进货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 经调查,当事人王联松水产批发部经销的该批鳊鱼数量为105斤,进货价格是11.5元/斤,销售价格是12.5元/斤,该批鳊鱼全部售完,货值金额1312.5元。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较低,不属于特殊食品。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第【120】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第【120】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312.50元; 3、罚款人民币3000元; |
0.300000 | 0.131250 | 2024-06-18 | 2025-06-17 | 2024-09-18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洪敬朴 | 霍市监处罚〔2024〕135号 | 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2024年5月6日,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将对洪敬朴涉嫌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移交我局处理。2024年5月8日,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我局下达霍检刑行意(2024)10号检察意见书,认为需要对洪敬朴给予行政处罚,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调查了解案情,案情已调查清楚。 现查明:当事人洪敬朴在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农贸市场从事水产销售经营活动。2021年7月1日,常州水产批发商王建国(另案处理)将其从常州武进区多个水产养殖户收购的鳊鱼销售给余华成(已起诉)5419斤,货款计55274元。后余华成在合肥周谷堆市场将上述鳊鱼批发销售给下游批发商,将其中401斤鳊鱼销售给杨永康(已死亡),销售额4410元。后杨永康在六安西商市场将上述鳊鱼批发销售给下游批发商,于7月2日凌晨将其中105斤鳊鱼销售给王联松,销售额1208元。后王联松在其经营的水产批发部将上述鳊鱼批发给本县水产零售商户,于7月2日将其中12斤鳊鱼销售给洪敬朴,销售额150元,后洪敬朴在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农贸市场销售给消费者。2021年7月2日,安徽中晟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受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洪敬朴销售的鳊鱼进行抽检。经检验,洪敬朴被抽检鳊鱼所含恩诺沙星成分为1.3×103 ug/kg(国家标准最大残留量100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在经营销售的鳊鱼中恩诺沙星超标13倍的情形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兽药残留,当事人进货时没有完全履行进货查验。 经调查,当事人洪敬朴经销的该批鳊鱼数量为12斤,进货价格是12.5元/斤,销售价格是14元/斤,该批鳊鱼全部售完,货值金额168元。 |
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第【120】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4、合计罚没款2168元; |
0.200000 | 0.016800 | 2024-06-18 | 2025-06-17 | 2024-09-18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刘大江 | 92341525MA2P12FC8X | 刘大江 | 霍市监处罚〔2024〕145号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经查,当事人因茶季回老家采茶,5月21日才正式开门营业,导致店里商品未及时检查,出现过期食品的情况,期间销售了该品牌过期盐汽水1瓶,售价2元/瓶,剩余12瓶,西瓜子和焦糖瓜子在此期间均没有售出,剩余9袋,售价1元/袋,货值金额共计35元,违法所得2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过期盐汽水12瓶、西瓜子和焦糖瓜子9袋;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3.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0.100000 | 0.000200 | 2024-06-20 | 2024-06-20 | 2027-06-2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东西溪监管所 | ||
霍山县东西溪乡政府食堂 | 92341525MA2R92XU5N | 潘准生 | 霍市监处罚〔2024〕144号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过期食品原料均是用来制作食品的,“逍遥津荷叶夹”、“全哥小米椒”,两种食品原料在霍山县新天地菜市场德润干货批发店购进,其中荷叶夹是2020年9月19日购进,票号:0006806,共购进5袋,每袋进价35元,剩余1袋未使用;泡椒是2022年8月22日购进,票号:0008975 ,共1件10袋,进价30元1件,每袋3元,剩余1袋未使用 ;“老干妈风味鸡油辣椒酱”是当事人岳父一周前给的,目前过期的“老干妈风味鸡油辣椒酱”已开封使用过半,平时主要用来是烧铁板类、锅子类菜品及食堂炒菜时使用,用老干妈制作的菜品价格难以计算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营业情况做出合理计算,按照七天计算,就餐人数最多36人,周末就几个人平均按照30人,平均就餐人数为16人,每日餐标36元,由于早餐没有用上“老干妈风味鸡油辣椒酱”,中晚餐只有在特定菜品才会放入“老干妈风味鸡油辣椒酱”,并非所有菜品制作过程中都添加了“老干妈风味鸡油辣椒酱”,故每日餐标按照26元,由于近期没有包间接待,计算货值金额为2912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过期“老干妈风味鸡油辣椒酱”半瓶、“逍遥津荷叶夹”、“全哥小米椒”各1袋; 2.没收违法所得2912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0.200000 | 0.291200 | 2024-06-18 | 2024-06-18 | 2024-09-18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东西溪监管所 | ||
霍山县发九百货商店 | 92341525MA2N3UDB2G | 刘发九 | 霍市监处罚〔2024〕163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2024年5月7日,接县局12315转办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人称在霍山县发九百货商店购买到过期食品“蔬菜卷”。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并未发现投诉人所购买的过期食品,未发现在售的过期食品,当事人承认向投诉人出售过该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6.9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6.9元。 | 0.100000 | 0.000690 | 2024-06-12 | 2024-06-12 | 2024-09-1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丽友超市 | 92341525MA2NYWWLXT | 彭俐丽 | 霍市监处罚〔2024〕162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2024年5月7日,接县局12315转办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人称在霍山县丽友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古早纯蛋糕”。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并未发现投诉人所购买的过期食品,未发现在售的过期食品,当事人承认向投诉人出售过该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7.7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7.7元。 | 0.100000 | 0.000770 | 2024-06-12 | 2024-06-12 | 2024-09-1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超级美妈母婴用品店 | 92341525MA8NA4KF8E | 吴欣欣 | 霍市监处罚〔2024〕117号 | 食品安全 | 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 |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食品3瓶;2、罚款2000元。 | 0.200000 | 0.038400 | 2024-06-14 | 2024-06-14 | 2027-06-1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虞言霞 | 92341525MA2QG19J7E | 虞言霞 | 霍市监处罚〔2024〕150号 | 食品安全 | 2024年5月2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在虞言霞商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查实,当事人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食品经营且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800元,合计罚没款1000元整;2.警告。 | 0.080000 | 0.020000 | 2024-06-14 | 2025-06-13 | 2027-06-1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我家喜铺 | 92341525MA2QGGG588 | 李春燕 | 霍市监处罚〔2024〕111号 | 食品安全 | 2024年3月4日,接群众投诉举报信,反映当事人淘宝店铺售卖的哆啦A梦橡皮糖标注厂家为台湾某某公司,但海关总署并未查询到有此款产品流入,疑是假货,其次该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4年4月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没有发现涉诉产品,经与当事人核实,当事人承认该产品为其售出。4月11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5月8日,完成第一次询问调查。 经查,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了食品名称、成分、保质期、生产日期、贮存方法等内容,并标注了“臺灣鷺鷺食品有限公司监制 地址: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83號華軒商業中心14樓14B室 銷售熱綫:400 9925 778”字样,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产品检测报告,该产品实际由晋江市小牛顿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但产品标签并未标注晋江市小牛顿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31日自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好又多食品商行处进购“哆啦A梦QQ糖”共3箱,产品规格为6包/箱,5斤/包,共90斤,进价为9元/斤,售价为16.9元/斤,至2024年4月8日现场检查时,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521元,违法所得1521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标签内容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521元; 2.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152100 | 2024-06-12 | 2024-06-12 | 2027-06-1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爱心亲子园母婴店 | 92341525MA2TRJ6X45 | 陈礼军 | 霍市监处罚〔2024〕116号 | 食品安全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4罐;2、罚款2000元。 | 0.200000 | 0.031200 | 2024-06-11 | 2024-06-11 | 2027-06-1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绿竹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UU1RE0F | 刘晓彬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112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霍山家鑫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A9FNXC | 龚亮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97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福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GQD24R | 张宜福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98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道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KTCT92 | 曹成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99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太阳升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UBR0D8T | 杨俊华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100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立荣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UPAY67B | 胡维键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101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硕果油茶农民专业合作社 | 93341525MA2N83U634 | 李其银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102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卫东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933415250822414641 | 孙业英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103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霍山县伯爵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农业生态旅游度假村分公司 | 91341525328107928G | 揭瑞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104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霍山县伯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91341525353244377K | 揭瑞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105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博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2PJFXD | 张博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106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炎定网络信息传媒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C4R3XW | 皮慧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17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万鸣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U24K82H | 杨敏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18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芬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91341525MA8NAFBD45 | 郭兴灵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19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接云峰文旅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8NWL9L | 刘占军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10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六安北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UGM7P4A | 姜金花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111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威海九仙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 | 91341525MA2T0L0JX5 | 郭朝阳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81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逸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98JH88 | 金正伟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82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一画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9U729N | 肖佰存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83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霍斛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HKA402 | 许国森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84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海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UJUTU32 | 李家成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85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仙芝堂石斛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UTWM46C | 李凯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86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航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UTX3X54 | 李凯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87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UTYAF5L | 李凯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88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锐凯石斛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UTYEG9Q | 李凯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89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星辰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UTYKR78 | 李凯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90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儒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WBUH42G | 杨如新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91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安德彼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WBWKQ77 | 杨如新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92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家富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 93341525MA2N8417X9 | 赵家富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93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新开岭农机专业合作社 | 93341525MA2N843X51 | 马克全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94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晓青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93341525054493285B | 武晓青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95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幸运农业生物质回收专业合作社 | 93341525MA2NA5PA06 | 杨兴运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96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春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RYR143M | 杨长春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65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鑫路物流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0UEWXH | 胡心路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66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金涛物业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DGA21E | 余宏传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67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K6Q328 | 吴明凯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68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昌凯商贸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K8GBX5 | 吴明凯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69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浩博商贸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K96C7G | 芦玉玲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70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真乐商贸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KXUG8F | 姚真祥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71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易加捌商贸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P18J2P | 杨安荣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72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思洛包装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R0JH4X | 董仲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73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呱呱炭业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R48494 | 陈燕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74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清雅居家具有限公司 | 91341525MA8N460B0Q | 闫柱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75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皓宏车业部件有限公司 | 91341525MA8NDYR91T | 季寅威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76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兴弘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N9UHC9F | 于博文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77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六安安拓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UGPDC4F | 黄飞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78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高山源石斛农民专业合作社 | 93341525MA2N840R72 | 何家宝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79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世朋中药材专业合作社 | 93341525MA2RFHJT1J | 张世朋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80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徽朝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07110H | 马树文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49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上海驰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 | 91341525MA2T1GKE8N | 金鸣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50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霍山道一商贸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42N51T | 杨胜清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51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三女墩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6MAT02 | 周宗文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52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六安兆成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6QMY96 | 翁兆成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53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志鹏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7D2N1H | 王志鹏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54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立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C54P6A | 杨立升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55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雾峰商贸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KTG15J | 吴超峰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56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六安嘉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KU104G | 吴超峰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57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锦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KWJX46 | 姚真祥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58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六安万家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霍山县南岳东路分公司 | 91341525MA2TRW0X15 | 程国建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59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佳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U2CL48F | 郑小虎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60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携手共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 91341525MA2U9TT6X0 | 刘正霞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61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仙斛兰韵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MU1FF5P | 佟柏杉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62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奔马新能源电动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REPAT0U | 王慧玲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63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霍山徽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RX9P84E | 孙杰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64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远洋生态鳗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93341525MA2N83U47E | 储成龙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23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仁祥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 | 93341525MA2N83W070 | 朱仁祥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34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祥海药材有限公司 | 913415255926625092 | 何祥龙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35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省霍山县御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913415250980071971 | 杨勇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36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雨涵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 93341525MA2N84BL8E | 周二五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37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茂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N0BCC6G | 江明力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38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新都市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91341525MA2NHFB21H | 吴勇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39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省香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NM16J85 | 项兴村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40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鑫成商贸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RBKCF9K | 叶彬彬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41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六安龙门山庄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RFGBHX7 | 郭文锋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42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普格贸易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RKGM67F | 汪梦杰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43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美居乐窗帘布艺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RMLH196 | 程玉江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44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霍山华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RP4GJXU | 何祥炎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45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霍山佳侣情缘婚介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RPWH4XG | 程飞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46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衡生新能源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RR46281 | 陈小燕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47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峰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RWXYH5B | 汪海峰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48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玉广毛竹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93341525MA2N843L7X | 叶继承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22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磊清商贸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U98TT0Q | 黎秀清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23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洪凯新能源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RBNDF3C | 卫云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24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林海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93341525MA2N840P0A | 金山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25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慧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095679457F | 余玉斌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26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旭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91340100394331063G | 李朝群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27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春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913415253439078512 | 陈阳春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28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宇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D97D3C | 王海全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29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业巨商贸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KU8K2M | 曹成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30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省婷杰票务代理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UFEUF10 | 李杰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31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六安路婷商贸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UG5ND18 | 路婷婷 | 霍市监处罚﹝2024﹞1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截止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并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3年12月28日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但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申报2021、2032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 | 吊销许可证件 |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 2024-06-05 | 2099-12-31 | 2027-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老万商店 | 92341525MA2QGWGE5Y | 万善富 | 霍市监处罚〔2024〕125号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 | 2024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依法表明身份后对万善富经营的霍山县老万商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在该店内销售印有霍山黄芽地理标志的霍山黄芽茶叶四盒(250元/盒),重量为250克/盒,货值金额为1000元。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霍山黄芽地理标志授权使用许可,其销售的霍山黄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涉嫌冒用地理标志。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当事人冒用地理标志,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冒用霍山黄牙地理标志的茶叶四盒;二、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100000 | 2024-06-03 | 2025-06-03 | 2024-09-03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上土市所 | ||
霍山县升启蔬果超市 | 92341525MA2RQ73G63 | 陈先美 | 霍市监处罚〔2024〕126号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 | 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霍山县升启蔬果超市销售的“霍山石斛”产品包装上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识,且当事人未取得“霍山石斛”地理标志授权使用许可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盒装石斛产品一盒;2.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计1000元。 | 0.100000 | 0.100000 | 2024-06-03 | 2025-06-03 | 2024-09-03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上土市所 | ||
安徽霍山沁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MUU057A | 刘持正 | 霍市监处罚〔2024〕109号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本局收到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宁市监移〔2024〕017号,称当事人涉嫌虚假标注有机认证产品标志、虚假标注产品保质期。2024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发现“霍山铁皮石斛冻干粉”产品的外包装,共1盒,规格30g,据刘持正现场介绍,该包装盒用于陈列、展示,内无冻干粉实物。包装盒正反面印有由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组成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当事人未提供上述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在依法上报后对1盒冻干粉外包装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于2024年4月9日本局立案调查。 | 当事人未取得涉案产品有机产品认证在产品包装上印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1)、(2)”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 | 罚款 | 罚款3000元 | 0.300000 | 2024-06-06 | 2025-06-06 | 2024-09-0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孟娟时尚精品店 | 92341525MA2RCCTN63 | 孟书娟 | 霍市监处罚〔2024〕120号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检查中发现其货架上摆放有“冰墩墩摇摆摆件”1个,型号为D056B,外包装印有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及“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纪念”字样,当事人现场未提供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随后,执法人员经批准后依法对涉案商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 当事人销售的“冰墩墩摇摆摆件”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277】、(一)、1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冰墩墩摇摆摆件1个;2.罚款1188元。 | 罚款 | 1.没收冰墩墩摇摆摆件1个;2.罚款1188元。 | 0.118800 | 2024-06-06 | 2025-06-06 | 2024-09-0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友兵超市 | 92341525MA2N1QT457 | 王友兵 | 霍市监处罚〔2024〕10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有“乐虎”牌饮料1瓶。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从霍山县红雨百货处购进12瓶,进货价4元/瓶,零售价是5元/瓶,利润1元/瓶。至案发时止,过期“乐虎”牌饮料售出1瓶,无库存,违法所得5元。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合计罚没款2005元。 | 0.200000 | 0.000500 | 2024-06-05 | 2025-06-04 | 2024-09-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王素荣 | 霍市监处罚〔2024〕142号 | 食品安全 | 2024年4月2日,本局接到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及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该执行通知书显示,王素荣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本局对王素荣进行立案调查。 | 王素荣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限制从业 |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2024-06-06 | 2025-06-05 | 2027-06-0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何军 | 92341525MA2NUBPD0B | 何军 | 霍市监处罚〔2024〕130号 | 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亮美嘉玻尿酸安瓶精华手霜16瓶; 2.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16000 | 2024-05-31 | 2025-05-30 | 2024-08-3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漫水河所 | ||
何红 | 92341525MA2P1GYW00 | 何红 | 霍市监处罚〔2024〕134号 | 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亮美嘉多肽安瓶精华手霜3支,纳爱斯自然盐白牙膏5盒。 2.罚款1500元。 |
0.150000 | 0.007000 | 2024-05-31 | 2025-05-30 | 2024-08-3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漫水河所 | ||
霍山县程玲奶茶店 | 92341525MA8Q8CPG10 | 程玲 | 霍市监处罚〔2024〕119号 |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 2024年0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霍山县程玲奶茶店店内货架有销售过期食品,其产品为:芮夫子哆奶糖(白桃口味),产品编码:6946691101241,规格为22g/袋,共5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到期日应为2024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过期食品进行扣押处理。我局于2024年04月22日予以立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芮夫子哆奶糖(白桃口味)5袋。 2.罚款2000元整。 |
0.200000 | 0.000500 | 2024-05-23 | 2024-05-23 | 2024-08-23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大化坪所 | ||
霍山县勇记土菜馆 | 92341525MA2QHC560W | 俞勇 | 霍市监处罚〔2024〕95号 |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要求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留存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 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在衡山镇诸佛庵西路茗香长廊进行餐饮检查,发现霍山县勇记土菜馆仓库货架上存放有3瓶未开封的过期调味品(1:一品鲜酱油750ml、2:新罗曼 辣椒红油1kg、3:甜面酱 300克),在保险冷柜内右下层发现4盒未开封但已过期的盒装豆腐(内酯豆腐350g)。上述调味品和食品与其他食品原材料混放,无相应的不合格品区域或过期食品存放区等相应标识予以区分,当事人涉嫌未按要求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当事人未按要求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处罚。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过期食品(3瓶调味品、4盒内酯豆腐); 2、警告。 |
0.004936 | 2024-05-17 | 2025-05-27 | 2027-05-1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居然之家惠民置业有限公司 | 91341525MA8PMLYN6C | 江龙梅 | 霍市监处罚〔2024〕82号 | 广告法 | 本局接群众投诉称你公司企业微信公众号“安园星樾澜湾”,发布的广告内容含有“投资回报率5%” 等多个宣传言论,涉嫌误导消费者。 | 该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308】条规定,依法应当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人民币2449.17元。 | 0.244917 | 2024-05-21 | 2025-05-20 | 2024-08-2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超级美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UC65NX0 | 汪桥松 | 霍市监处罚〔2024〕87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化妆品 | 2024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铺检查,现场发现店堂货架存放的LIDS六瓶、aveeno两支、GREMARICCA一支、BB一袋无中文标签,上述四个品种化妆品均无中文标签。经查明,当事人店堂货架存放的上述四个品种化妆品是2023年10月从海拍客网络平台采购,LIDS是花王牌儿童洗发水,300ml/瓶,共购进8瓶,购进价26.85元/瓶,销售价78元/瓶,已销售2瓶,销售金额为156元;aveeno是美国艾惟诺牌儿童润肤乳,共购进5支,购进价34.67元/支,销售价58.8元/支,已销售3支,销售金额为176.4元;GREMARICCA是智高牌儿童滋润面霜,共购进5支,购进价24元/支,销售价48元/支,已销售4支,销售金额为192元;BB是保宁牌儿童洗衣液,共购进5袋,购进价33元/袋,销售价58元/袋,已销售4袋,销售金额为232元,合计违法所得为756.4元。上述化妆品均是海关进口货物,当事人提供了进口商营业执照、报关备案证明、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表、报关单以及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已违法。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756.4元;2、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75640 | 2024-05-21 | 2025-05-21 | 2024-08-2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日用杂品公司 | 91341525610614851M | 万贤华 | 霍市监处罚〔2024〕93号 | 产品质量 | 由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市级专项监督抽查中,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新华地毯红”爆竹、“财源滚滚”烟花产品,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 该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9】条规定,依法应当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174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950元。 | 0.174000 | 0.021000 | 2024-05-17 | 2025-05-16 | 2024-08-1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戴光成 | 92341525MA2P14QD1T | 戴光成 | 霍市监处罚〔2024〕124号 |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 2024年4月17日,我局收到1起关于戴光成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投诉信息,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店铺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发现有过期食品:“天府凉面”4袋。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过期食品进行扣押处理。2024年4月26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扣押的过期“天府凉面”4袋; 2、没收违法所得1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0.200000 | 0.000500 | 2024-05-17 | 2024-05-17 | 2024-08-1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梅军百货店 | 92341525MA2NLA0F60 | 梅军 | 霍市监处罚〔2024〕112号 |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2024年4月15日,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子岭所接到县局市长热线投诉单,投诉人反映4月13日在霍山县梅军百货店购买消费的“双汇”牌开花脆皮肠及“康师傅”牌藤椒牛肉面为过期食品。执法人员2024年4月18日检查该店,发现该店销售有以下过期食品:1.“双汇”牌开花脆皮肠,共1袋,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2024年1月11日,已于2024年4月10日过期。2.“康师傅”牌藤椒牛肉面,共4袋,保质期至2024年3月24日。3.“康师傅”牌香爆脆干脆面,共3袋,保质期至2024年4月9日。执法人员当日报县局对上述过期食品采取扣押措施并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五)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0】、【126】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元整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3.没收过期“双汇”牌开花脆皮肠1袋,“康师傅”牌藤椒牛肉面4袋,“康师傅”牌香爆脆干脆面3袋合计罚没人民币1009元整。 | 0.100000 | 0.003000 | 2024-05-17 | 2025-05-17 | 2024-08-1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佛子岭所 | ||
霍山县陈东百货店 | 92341525MA2QFWWG8N | 陈庆东 | 霍市监处罚〔2024〕86号 |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2024年3月21日,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子岭所接到县局12315投诉单,投诉人反映3月18日在霍山县陈东百货店购买的一瓶“脉动”牌维生素饮料已超出保质期,瓶身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4日,保质期为10个月,该饮料已于2023年10月24日过期,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2024年3月21日检查该店发现仍有5瓶同款同日期过期饮料销售,当日报县局对上述过期饮料采取扣押措施并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五)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0】、【126】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整2.罚款人民币500元整。3.没收5瓶过期“脉动”牌维生素饮料。合计罚没人民币505元整。 | 0.050000 | 0.003000 | 2024-05-17 | 2025-05-17 | 2024-08-1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佛子岭所 | ||
霍山县郑菁商店 | 92341525MA2QGMT22F | 郑菁 | 霍市监处罚〔2024〕114号 | 食品安全 | 2024年4月19日,我局接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投诉人反映:2024年4月13日,其在平安自选(营业执照名称:霍山县郑菁商店)(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诸佛庵镇第二人民医院对面处)购买了一个鲜素牛筋和一袋美国青豆过期了。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上午对平安自选(营业执照名称:霍山县郑菁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投诉人投诉的商品,1.双仔素牛筋,净含量38克每袋,生产日期:2023/07/02,保质期:150天,共1袋;2.玛利特原味美国青豆,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30108,保质期6个月,共8袋,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双仔素牛筋1袋、玛利特原味美国青豆8袋;2.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001.5元。 | 0.200000 | 0.000150 | 2024-05-16 | 2025-05-15 | 2027-05-1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下符桥镇刘兵超市 | 92341525MA2NN9LN3P | 刘守兵 | 霍市监处罚〔2024〕89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2024年3月18日,接12315投诉登记转办单,投诉人称在霍山县下符桥镇刘兵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脉动”饮料一瓶。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如下过期食品:“脉动”维生素饮料(净含量600毫升,生产日期:2023年4月9日,保质期:10个月)2瓶。经县局批准立案并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脉动”维生素饮料2瓶;2、没收违法所得5元;3、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505元。 | 0.150000 | 0.001500 | 2024-04-30 | 2024-04-30 | 2024-07-3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刘益权百货超市 | 92341525MA2NB9X9XQ | 刘益权 | 霍市监处罚〔2024〕90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2024年3月20日,接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投诉人称在霍山县刘益权百货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散称“卡尔顿”海鸭咸蛋黄酥。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如下过期食品:“卡尔顿”海鸭咸蛋黄酥(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日,保质期:90天)2袋,称重约120克。经县局批准立案并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卡尔顿”海鸭咸蛋黄酥2袋;2、没收违法所得15.5元;3、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515.5元。 | 0.150000 | 0.002030 | 2024-04-30 | 2024-04-30 | 2024-07-3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敏珍百货店 | 92341525MA2QGNXX4R | 李敏 | 霍市监处罚〔2024〕88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2024年3月15日,接12315投诉登记转办单,投诉人称在霍山县敏珍百货店购买到过期食品一瓶“越牛”饮料。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未发现投诉人所投诉的过期食品。经县局批准立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505元。 | 0.150000 | 0.000500 | 2024-04-30 | 2024-04-30 | 2024-07-3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有风小店 | 92341525MA8QF4EL96 | 夏春虎 | 霍市监处罚〔2024〕10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2024年2月3日,我局接到梁女士投诉,称1月30日17:50左右,在御香泉温泉(霍山县上土市镇陡沙河和平桥村温泉小镇度假村)购买海伦司啤酒,生产日期2023年2月1日,保质期9个月,产品过期,现投诉,要请部门核查督促店家及时整理产品,请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4日对霍山县有风小店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海伦斯啤酒(葡萄味),净含量:270ML,生产日期:20230201,保质期9个月,共两瓶,已过期。已现场扣押。当事人在霍山县有风小店销售海伦司啤酒(葡萄味),进货一箱,共12瓶,进货价格96元/箱,销售价格15元/瓶,已销售10瓶,其中1瓶销售时已过期。剩余2瓶已扣押,违法所得15元。当事人未提供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警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海伦司啤酒2瓶;2.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元。 | 0.300000 | 0.001500 | 2024-05-06 | 2025-05-06 | 2024-08-0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上土市所 | ||
安徽超浪燃气有限公司 | 913415251532205227 | 崔平 | 霍市监处罚〔2024〕99号 | 当事人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 安徽超浪燃气有限公司在未公示情况下收取液化气用户二维码铭牌安装服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0.300000 | 2024-04-30 | 2025-04-29 | 2024-07-3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郑玉霞商店(个体工商户) | 92341525MA2QGMDH38 | 郑玉霞 | 霍市监处罚﹝2024﹞97号 | 冒用地理标志 | 当事人销售印有“霍山黄芽”字样的包装盒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霍山黄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霍山黄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之规定,构成冒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 | 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扣押的盒装茶叶产品2盒; 2.处货值金额80%的罚款,计360元。 |
0.036000 | 0.045000 | 2024-04-25 | 2025-04-24 | 2024-07-2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漫水河所 | ||
霍山县刘翠商店 | 92341525MA2QFXEY3D | 刘翠 | 霍市监处罚﹝2024﹞98号 | 冒用地理标志 | 当事人销售印有“霍山黄芽”字样的包装盒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霍山黄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霍山黄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之规定,构成冒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 | 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扣押的盒装茶叶产品2盒; 2.处货值金额80%的罚款,计240元。 |
0.024000 | 0.030000 | 2024-04-25 | 2025-04-24 | 2024-07-2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漫水河所 | ||
霍山徽铺子超市 | 92341525MA2WGK9T60 | 赵良武 | 霍市监处罚〔2024〕103号 | 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东路金园华都6-108号商铺开设的霍山徽铺子超市内销售烟草制品,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于2024年3月15日被霍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本局受理后,在2024年3月2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 现查明,当事人在没有取得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开始,擅自将其他店拿来的烟草制品在霍山徽铺子超市内进行销售。至 2024年3月15日被霍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场查获的烟草制品如下:黄山(金皖烟)6条、黄山(新制皖烟)6条、红塔山(软经典)1条、红塔山(硬经典)1条、利群(长嘴)2条、南京(炫赫门)3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2条、黄山(大黄山)1条、芙蓉王(硬)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黄山(中国化细支)1条、黄山(黑马细支)1条、南京(大观园)1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经烟草专卖局鉴定均为真烟,货值金额为5950元,至查处时,上述卷烟当事人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罚款 | 罚款1190.00元 | 0.119000 | 2024-04-25 | 2025-04-24 | 2024-07-2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诚红百货超市 | 92341525MA8NT1MA5H | 舒启成 | 霍市监处罚〔2024〕102号 | 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没有取得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2月开始,擅自将朋友拿来的烟草制品在霍山诚红百货超市内进行销售。至 2024年3月15日被霍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场查获的烟草制品如下:黄山(金皖烟)22条、中华(硬)7条、中华(软)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2条、玉溪(软)6条、黄山(风韵)5条、南京(炫赫门)2条、黄山(黑马细嘴)6条、利群(软长嘴)2条、利群(长嘴)、黄山(国宾迎客松)1条、黄山(中国化细支)1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条、黄山(金皖细支)1条、云烟(紫)、大前门(软)1条、芙蓉王(硬)1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1条,经烟草专卖局鉴定均为真烟,货值金额为20640元,至查处时,上述卷烟当事人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罚款 | 罚款4150.00元 | 0.415000 | 2024-04-25 | 2025-04-24 | 2027-04-2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再水一方餐厅 | 92341525MA2UC06K5R | 李向勇 | 霍市监处罚〔2024〕94号 |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留存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 执法人员在衡山镇塔韵街门面进行餐饮检查,发现霍山县再水一方餐厅厨房烧烤架下面的橱柜内存放有过期调味品4种,合计9瓶、保鲜柜内存放有过期的内酯豆腐3盒(详见扣押物品财务清单)。调味品中新奥尔良烤翅腌料已开封,原粉末状产品已结块,其他调味品均未开封。上述调味品和食品与其他食品原材料混放,无相应的不合格品区域或过期食品存放区等相应标识予以区分,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本)》【126】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2元; 3、没收过期食品原料(9瓶调味料、3盒内酯豆腐); 4、罚款3000元。 |
0.300000 | 0.003200 | 2024-04-24 | 2025-04-23 | 2024-07-2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合肥泰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913401005744242163 | 张祥柱 | 霍市监处罚〔2024〕80号 | 发布虚假广告 |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罚款 | 罚款4860元 | 0.486000 | 2024-04-22 | 2024-04-22 | 2024-07-2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宜康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NMEM77R | 熊星火 | 霍市监处罚〔2024〕84号 | 食品安全 | 当事人生产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事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三)(五)(八)项?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4221.36元 2、罚款5000元 |
0.500000 | 0.422136 | 2024-04-22 | 2024-04-22 | 2027-04-2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金荣烟酒二店 | 92341525MA8QT3UA44 | 余学飞 | 霍市监处罚〔2024〕100号 | 无证经营 | 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罚款 | 罚款3387.3元 | 0.338730 | 2024-04-22 | 2024-04-22 | 2027-04-2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创意达蓝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0978789273 | 刘元林 | 霍市监处罚〔2024〕81号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 当事人作为经营者采用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无理拒绝应当承担的退货义务的行为构成无理拒绝应当承担的退货义务的违法行为 |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4-04-22 | 2024-04-22 | 2027-04-2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徽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91341525550174670P | 但修满 | 霍市监处罚〔2023〕251号 | 特种设备安全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 | 罚款5万元 | 5.000000 | 2024-04-11 | 2024-04-11 | 2027-04-1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新元超市东西溪乡加盟店 | 92341525MA2QHBTB15 | 潘声菊 | 霍市监处罚〔2024〕7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因疏忽大意,未发现雪碧饮料已过期,期间共销售过期饮料1瓶,剩余4瓶,售价3元/瓶,货值金额共计15元,违法所得3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款‘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过期雪碧4瓶; 2.没收违法所得3元; 3.罚款2000元。 |
0.200000 | 0.000300 | 2024-04-02 | 2024-04-02 | 2024-07-0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明天超市 | 92341525MA2QGQ6T8Y | 朱秀云 | 霍市监处罚〔2024〕78号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销售过期饮料1瓶,剩余3瓶,售价2元/瓶,货值金额共计8元,违法所得2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款‘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过期可乐3瓶;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3.罚款2000元。 |
0.200000 | 0.000200 | 2024-04-02 | 2024-04-02 | 2024-07-0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朱卫平 | 92341525MA2NQ9D86A | 朱卫平 | 霍市监处罚〔2024〕85号 | 食品安全 | 2024年3月19日,我局接到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投诉人反映:其3月18日在霍山县诸佛庵镇中心学校北侧280米处家家乐超市花费8元购买物品,但是发现其中有一个泡面拍档火腿肠属于过期食品,生产日期是2023年11月13日,保质期是120天。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上午对家家乐超市(朱卫平)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投诉人投诉的“双汇”泡面拍档香肠,生产厂家:芜湖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11113,保质期:120天,净含量:35g/根,共19根,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双汇”泡面拍档香肠19根;2.没收违法所得1元,并处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001元整。 | 0.200000 | 0.000100 | 2024-04-09 | 2025-04-08 | 2027-04-0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诸佛庵镇陈记茶行 | 92341525MA2NDL4649 | 陈青松 | 霍市监处罚〔2024〕96号 | 食品安全 | 2024年3月25日,接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投诉人反映其于2024年3月6号在拼多多平台仙茗茶业店铺购买的霍山黄芽绿茶茶叶,外包装就只有执行标准DB34/T319-2012,保质期:18个月,无其他标签信息,属于三无茶叶。我局执法人员于3月26日上午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投诉购买的茶叶,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茶叶的订单记录以及商品(茶叶)照片,当事人承认其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0.200000 | 2024-04-09 | 2025-04-08 | 2027-04-0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歇马台村西冲超市 | 92341525MA2NKLKD1T | 王景富 | 霍市监处罚〔2024〕76号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4-03-29 | 2025-03-28 | 2027-03-2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漫水河所 | ||||
安徽爱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NKHX669 | 解冬梅 | 霍市监处罚〔2024〕51号 | 产品质量 | 2023年12月21日,根据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市监交办〔2023〕366号《关于交办产品质量不合格后处理工作事项的通知》,安徽爱童家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儿童学习椅产品,扶手椅侧向倾翻试验不符合检验依据,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学习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罚款 | 1、罚款2260元。 | 0.226000 | 2024-03-26 | 2025-03-25 | 2024-06-2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从福百货店 | 92341525MA2P0L7PX7 | 金从福 | 霍市监处罚〔2024〕74号 |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 经查,当事人经营有过期食品:香辣牛肉面10袋,生产日期2023年5月15日,保质期6个月,进价1.2元/袋,售价1.5元/袋。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以上过期食品仍在其店内货架上摆放销售。上述过期食品货值共15元,过期后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扣押的过期“香辣牛肉面”10袋;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0.200000 | 0.001500 | 2024-03-27 | 2025-03-26 | 2024-06-2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郭中耀 | 92341525MA2QGDFU8K | 郭中耀 | 霍市监处罚〔2024〕75号 |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 经查,当事人经营有过期食品:1、“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4桶,生产日期2023年5月20日,保质期6个月,进价3.5元/桶,售价4元/桶;2、“康师傅红烧牛肉面”2桶,生产日期2023年6月10日,保质期6个月,进价3.5元/桶,售价4元/桶。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以上过期食品仍在其店内货架上摆放销售。上述过期食品货值共24元,过期后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扣押的过期“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4桶以及“康师傅红烧牛肉面”2桶;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0.200000 | 0.002400 | 2024-03-27 | 2025-03-26 | 2024-06-2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御龙酒店 | 92341525MA2W5AWG9L | 何德鸿 | 霍市监处罚〔2024〕63号 |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2024年1月25日,执法人员在衡山镇金昆时代广场进行餐饮检查,发现霍山县御龙酒店凉菜间橱柜上存放有3瓶已开封未用完的过期调味品(1:味达美 酸辣捞汁2L、2:丘比 蓝莓果酱170g、3:凤球唛 辣椒油450ml)、4盒未开封但已过期的盒装豆腐(内酯豆腐350g)。上述调味品和食品与其他食品原材料混放,无相应的不合格品区域或过期食品存放区等相应标识予以区分,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材料从事餐饮服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本)》【126】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本)》【126】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元; 2、没收上述过期食品原料; 3、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54元。 |
0.300000 | 0.005400 | 2024-03-22 | 2025-03-21 | 2024-06-2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储成林 | 92341525MA2QG4N5XL | 储成林 | 霍市监处罚〔2024〕67号 | 销售不合格散酒 |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散酒经第三方机构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检查之日,该批次散酒共销售50斤,剩余40斤,售价25元/斤,货值金额2250元,违法所得12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其他-没收不合格食品 | 没收不合格散酒40斤。 | 2024-03-22 | 2024-03-22 | 2027-03-2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单龙寺群峰家电超市 | 92341525MA2QGXFM7X | 项性峰 | 霍市监处罚〔2024〕6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因疏忽大意,未发现店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当事人在1月20日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后仍经营有散装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500元,对外出售220元,违法所得合计22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220元; 2、罚款2000元。 |
0.200000 | 0.022000 | 2024-03-22 | 2024-03-22 | 2024-06-2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品尚多商贸有限公司大地花园店 | 91341525MA2WJ85G88 | 王哲 | 霍市监处罚〔2024〕23号 | 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锈钢汤锅 | 当事人销售的由潮州市潮安区彩塘粤强不锈钢制品厂生产的平底鼎,标签没有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址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当事人2023年10月16日从合肥奔腾厨具有限公司购进平底鼎10个,进价7.2元/个,共销售了8个,售价11.9元/个,剩余2个,已经下架并退货,货值金额119元,违法所得95.2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95.2元 | 0.009520 | 2024-03-22 | 2025-03-21 | 2027-03-2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家乐多超市御兰苑店 | 92341525MA2W20AC25 | 王华东 | 霍市监处罚〔2024〕25号 | 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锈钢汤盆 | 涉诉不锈钢汤盆未标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厂址以及“食品接触用”的标识,经批准本局于12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7日从六安海迅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不锈钢汤盆10个,进价4.5元/个,共销售了6个,售价4.9元/个,剩余4个,已经下架并退货,货值金额49元,违法所得29.4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29.4元 | 0.002940 | 2024-03-22 | 2025-03-21 | 2027-03-2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第壹乐超市 | 92341525MA8PMEUL5P | 王晓明 | 霍市监处罚〔2024〕24号 | 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锈钢平底锅 | 当事人销售的由于潮州市潮安区彩塘粤强不锈钢制品厂生产的平底鼎,标签没有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址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6日从六安永杰百货有限公司购进不锈钢平底锅10个,进价12元/个,共销售了3个,售价15.8元/个,剩余7个,已经下架并退货,货值金额158元,违法所得47.4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47.4元 | 0.004740 | 2024-03-22 | 2025-03-21 | 2027-03-2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王兵早餐店 | 92341525MA2QH0HD1L | 王兵 | 霍市监处罚〔2024〕73号 | 食品安全 | 2024年2月2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霍山县王兵早餐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合计罚没款2000元整。 | 0.120000 | 0.080000 | 2024-03-20 | 2025-03-19 | 2027-03-2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老丁茶叶包装店 | 92341525MA2QFYQUXT | 潘荣华 | 霍市监处罚〔2024〕72号 | 食品安全 | 2024年3月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霍山县老丁茶叶包装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处罚款人民币700元。合计罚没款1000元整。 | 0.070000 | 0.030000 | 2024-03-20 | 2025-03-19 | 2027-03-2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俞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92341525MA2QH57PX1 | 朱长华 | 霍市监处罚〔2023〕306号 | 食品安全法 | 我局执法人员对霍山县俞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4名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该店经营的酒水、饮料、使用的米面油及调味品等食品未能提供供货方的相关许可证照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票据。 |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3-11-21 | 2024-11-20 | 2026-11-2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鑫原酒家 | 92341525MA2U5T0E9L | 张松 | 霍市监处罚〔2023〕305号 | 食品安全法 | 我局执法人员对霍山县鑫原酒家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3名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该店经营的酒水、饮料、使用的米面油及调味品等食品未能提供供货方的相关许可证照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票据。 |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3-11-21 | 2024-11-20 | 2026-11-2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牵肠挂肚火锅店 | 92341525MA2WW7NW1J | 王军 | 霍市监处罚〔2023〕304号 | 食品安全法 | 我局执法人员对霍山县牵肠挂肚火锅店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6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已过期,未能提供新证。 |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3-11-21 | 2024-11-20 | 2026-11-2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八零后私房菜馆 | 92341525MA2TP23320 | 李军 | 霍市监处罚〔2024〕69号 | 食品安全 | 当事人使用的抽检批次的茶杯大肠菌群(/50cm2)项目实测值为检出,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茶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4-03-13 | 2024-03-13 | 2027-03-13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凤缘农庄 | 92341525MA2QGD410H | 汤玉凤 | 霍市监处罚〔2024〕53号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2024年1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在其厨房冰箱内发现有来源不明的动物死体共5.15kg,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动物死体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等材料。另外,当事人现场未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经上报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动物死体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当事人以经营为目的,拟利用购进来的野猪肉制作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到许可机关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0】、(一)、4之规定. | 罚款 | 1、没收5.15千克野猪肉;2. 罚款2000元。 | 0.200000 | 2024-03-08 | 2025-03-07 | 2024-06-08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凤评烟酒百货商店 | 92341525MA2QG8JM4X | 叶启生 | 霍市监处罚〔2024〕54号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4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3年11月1日过期,当事人仍在从事散装白酒销售。当事人称未注意到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散装食品并于当日报县局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0】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0】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整2.罚款人民币300元整。合计罚没人民币800元整。 | 0.030000 | 0.050000 | 2024-03-07 | 2025-03-07 | 2024-06-0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佛子岭所 | ||
霍山县际德茶业购销部 | 92341525MA2PEP1E90 | 刘际德 | 霍市监处罚﹝2024﹞66号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后仍从事食品经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0】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00000 | 2024-03-08 | 2025-03-07 | 2024-06-08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漫水河所 | |||
霍山县香惜日用化妆品店 | 92341525MA2QFX7P5L | 郑菲菲 | 霍市监处罚〔2024〕65号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 2024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霍山县香惜日用化妆品店经营的美肌净肤套1盒,包装完整未拆封,生产商:广州市伊亮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岭西路72号,规格:1ml*4*5ml*4*30g*30ml,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15,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日,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12月1日。战痘修复套4盒,包装完整未拆封,生产商:广州美铂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工业园良园二路18号二楼,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80004,规格:3ml*5支*3ml*5只 ,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9月9日。当事人现场提供上述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表一份、生产厂家资质文件一份,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批准,依法对该批化妆品实施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霍市监强制〔2024〕65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65 )。 |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美肌净肤套1盒、战痘修复套4盒; 2、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95000 | 2024-03-01 | 2025-03-01 | 2024-06-0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鑫运农家菜 | 92341525MA2QH4AH0T | 邓贤珍 | 霍市监处罚〔2024〕154号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 | 2024年1月8日,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子岭所接到12345热线投诉:投诉人反映在当事人店内购买到过期啤酒。执法人员当天前往现场对霍山县鑫运农家菜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展示柜中发现存在超过保质期限啤酒。当日经县局批准将以上过期啤酒进行扣押(文号:霍市监强制【2024】154号)并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6】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6】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百威”啤酒3瓶,“乐堡”啤酒6瓶;2、罚款3000元整。 | 0.300000 | 0.007200 | 2024-03-04 | 2025-03-03 | 2024-06-0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佛子岭所 | ||
霍山县峰林超市 | 92341525MA8NBMDC3C | 武平 | 霍市监处罚〔2024〕44号 | 食品安全 | 由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六安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依法对你超市经营的小芹菜进行了抽样检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该超市经营食用农产品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以及你超市经营不合格小芹菜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82元;3、罚款人民币3000元。 | 0.300000 | 0.002682 | 2024-03-06 | 2025-03-05 | 2024-06-0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民天粮油店 | 92341525MA2QH3AL0N | 余学美 | 霍市监处罚〔2024〕33号 | 食品安全 | 当事人经营的花椒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5月28日从合肥市包河区千菌汇干货经营部购进涉案花椒8斤,进价25元/斤,并全部售出,售价60元/斤,货值金额480元,即违法所得480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2、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48000 | 2024-03-04 | 2024-03-04 | 2027-03-0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红云蔬菜超市 | 92341525MA2QG3K666 | 周运琴 | 霍市监处罚〔2024〕32号 | 食品安全 | 当事人经营的花椒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6日从合肥市包河区千菌汇干货经营部购进涉案花椒5斤,进价30元/斤,并全部售出,售价40元/斤,货值金额200元,即违法所得200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20000 | 2024-03-04 | 2024-03-04 | 2027-03-0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中盛食用油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59426618XG | 孙其轩 | 霍市监处罚〔2024〕49号 | 食品安全 | 由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菜籽油进行了抽样检验,其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菜籽油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三)项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57元;2、罚款人民币6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 6957元。 | 0.600000 | 0.095700 | 2024-03-05 | 2025-03-04 | 2024-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六安乐尔辉优选商贸有限公司 | 91341525MA8QH9LL8U | 马正梅 | 霍市监处罚〔2024〕48号 | 食品安全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六安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依法对你公司经营的长豇豆进行了抽样检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该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长豇豆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86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3048.86元。 | 0.300000 | 0.004886 | 2024-03-05 | 2025-03-04 | 2024-06-05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道士冲加油站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U7W3Q5L | 侯洪明 | 霍市监处罚〔2024〕9号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根据《霍山县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2023年11月14日,我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正在使用的2号燃油加油机(加注92#汽油)的计控主板(型号:P/N:ZB-A2V07)存在并线、改动现象,该加油机生产单位为郑州三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将该加油机计控主板后委托郑州三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非该公司产品。2023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委托代理人代表当事人对鉴定结果认可,并承认当事人于2022年10月对涉案加油机进行了维修,更换了计控主板,当事人在维修之前未向我局计量管理部门报告备案,未经我局计量管理部门批准,当事人也没有查验维修人员和资质。已构成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行为已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罚款 | 1、没收涉案加油机计控主板一块;2、处以罚款1800元。 | 0.180000 | 2024-02-26 | 2025-02-25 | 2024-05-2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甄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91341525MA8PD3WM7A | 陆洋 | 霍市监处罚〔2024〕38号 | 食品安全 | 根据我局收到的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霍山甄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食用农产品的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大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批次食用农产品供货商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文件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经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噻虫胺农药残留不合格大生姜的行为及销售毒死蜱农药残留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12元;3、罚款4000元;上述罚没合4512元。 | 0.400000 | 0.051200 | 2024-02-26 | 2025-02-25 | 2024-05-2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花乐趣超市三店 | 92341525MA2WUMA74F | 储成阳 | 霍市监处罚〔2024〕39号 | 食品安全 | 根据我局收到的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霍山县花乐趣超市三店经销的上海青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销售毒死蜱农药残留不合格上海青(普通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罚款1000元;上述罚没合计1015元。 |
0.100000 | 0.001500 | 2024-02-26 | 2025-02-25 | 2024-05-2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有好货土特产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NHUFA3D | 彭晓伟 | 霍市监处罚〔2024〕50号 | 食品安全 | 根据我局收到的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霍山有好货土特产有限公司生产的蒿子粑粑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生产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蒿子粑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550元;2、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合计5550元。 | 0.500000 | 0.055000 | 2024-02-26 | 2025-02-25 | 2024-05-2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范敏调味品店 | 92341525MA8NG8TM6H | 范敏 | 霍市监处罚〔2024〕15号 | 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2023年11月16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霍山县衡山镇金昆绿色商超62号商铺的霍山范敏调味品店经营的白芷进行了抽检,2023年11月30日,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抽检白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XBJ23341525350543551ZX;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24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 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送达了该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且对抽检结果无异议,遂于2023年12月19日进行了立案,调查了解案情。 经查明:霍山范敏调味品店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白芷,是当事人从合肥市包河区千菌汇干货经营部进的货,进货的数量是3kg,进货的价格是40元/kg,销售的价格是44元/kg,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白芷当事人已全部售完,没有剩余,货值金额132元。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较小。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32元; 2、罚款1000元; 合计罚没款1132元; |
0.100000 | 0.013200 | 2024-02-27 | 2025-02-26 | 2024-05-2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市场监管所 | ||
霍山县俊益冷冻食品经营部 | 92341525MA2QGKKK7A | 李为林 | 霍市监处罚〔2024〕18号 | 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2023年11月16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霍山县衡山镇新天地农贸超市的霍山县俊益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花椒进行了抽检,2023年12月5日,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抽检花椒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XBJ23341525350543561ZX;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38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 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送达了该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且对抽检结果无异议,遂于2023年12月19日进行了立案,调查了解案情。 经查明:霍山县俊益冷冻食品经营部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花椒,是当事人从六安市味和源调味品有限公司进的货,进货的数量是3kg,进货的价格是80元/kg,销售的价格是85元/kg,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花椒当事人已全部售完,没有剩余,货值金额255元。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较小。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255元; 2、罚款1000元; 合计罚没款1255元; |
0.100000 | 0.025500 | 2024-02-27 | 2025-02-26 | 2024-05-2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市场监管所 | ||
霍山县微利商店 | 92341525MA2QH6R992 | 罗会霞 | 霍市监处罚〔2024〕14号 | 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2023年11月15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农贸市场的霍山县微利商店经营的花椒、白芷进行了抽检,2023年11月29日,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抽检花椒、白芷的检验报告,花椒的检验报告编号:NO:XBJ23341525350543513ZX;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51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 白芷的检验报告编号:NO:XBJ23341525350543514ZX;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21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 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送达了上述二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且对抽检结果无异议,遂于2023年12月19日进行了立案,调查了解案情。 经查明:霍山县微利商店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花椒、白芷是当事人从合肥市诚信卤料商行进的货,花椒进货的数量是4kg,进货的价格是80元/kg,销售的价格是90元/kg,白芷的进货数量是3kg,进货的价格是30元/kg,销售的价格是40元/kg,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花椒、白芷当事人已全部售完,没有剩余,总计货值金额480元。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较小。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2、罚款2000元; 合计罚没款2480元; |
0.200000 | 0.048000 | 2024-02-27 | 2025-02-26 | 2024-05-2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市场监管所 | ||
霍山县秀真香料店 | 92341525MA2RB98A2N | 崔秀真 | 霍市监处罚〔2024〕17号 | 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2023年11月15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农贸市场10号门面的霍山县秀真香料店经营的四川花椒、花椒、白芷进行了抽检,2023年12月5日,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抽检西川花椒、花椒、白芷的检验报告,四川花椒的检验报告编号:NO:XBJ23341525350543495ZX;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76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 花椒的检验报告编号:NO:XBJ23341525350543497ZX;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40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 白芷的检验报告编号:NO:XBJ23341525350543498ZX;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58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 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送达了上述三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且对抽检结果无异议,遂于2023年12月19日进行了立案,调查了解案情。 经查明:霍山县秀真香料店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四川花椒、花椒、白芷是当事人从四川进的货,四川花椒进货的数量是7kg,进货的价格是80元/kg,销售的价格是85元/kg,花椒进货的数量是6kg,进货的价格是80元/kg,销售的价格是85元/kg,白芷进货的数量是7kg,进货的价格是60元/kg,销售的价格是65元/kg,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四川花椒、花椒、白芷当事人已全部售完,没有剩余,总计货值金额1560元。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较小。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 2、罚款3000元; 合计罚没款4560元; |
0.300000 | 0.156000 | 2024-02-27 | 2025-02-26 | 2024-05-2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市场监管所 | ||
霍山县段然诚信食品经营部 | 91341525MA8PHTJT4J | 段然 | 霍市监处罚〔2024〕16号 | 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2023年11月16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霍山县衡山镇金昆时代广场A003商铺的霍山县段然诚信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花椒、藤椒、白芷进行了抽检,2023年12月1日,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抽检花椒、藤椒、白芷的检验报告,花椒的检验报告编号:NO:XBJ23341525350543554ZX;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59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 藤椒的检验报告编号:NO:XBJ23341525350543555ZX;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34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 白芷的检验报告编号:NO:XBJ23341525350543556ZX;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89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 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送达了上述三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且对抽检结果无异议,遂于2023年12月19日进行了立案,调查了解案情。 经查明:霍山县段然诚信食品经营部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花椒、藤椒、白芷是当事人从合肥市包河区千菌汇干货经营部进的货,花椒进货的数量是3kg,进货的价格是64元/kg,销售的价格是80元/kg,藤椒的进货数量是5kg,进货的价格是70元/kg,销售的价格是90元/kg,白芷的进货数量是3kg,进货的价格是30元/kg,销售的价格是36元/kg,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花椒、藤椒、白芷当事人已全部售完,没有剩余,总计货值金额798元。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较小。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798元; 2、罚款3000元; 合计罚没款3798元; |
0.300000 | 0.079800 | 2024-02-27 | 2025-02-26 | 2024-05-27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市场监管所 | ||
霍山佳格粮油食品经营部 | 92341525MA8N5XTD09 | 欧阳蓓蕾 | 霍市监处罚〔2024〕52号 | 销售侵犯“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 2024年1月3日接投诉,反映霍山佳格粮油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涉嫌假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现场核查,在该店仓库内发现标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净含量:425ml×4盒,酒精度:40.6%vol)白酒3箱(12瓶),该3箱白酒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均为侵犯“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询问调查,并查阅当事人销售单据及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6日从郑久霞处购进50箱标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净含量:425ml×4盒,酒精度:40.6%vol)白酒,进价400元/箱,12月25日销售给霍山县张玉福商店(销售单客户名称为大舞台张总)20箱,售价410元/箱,库存3箱,当事人表示其余涉案白酒已用于招待客人饮用完毕,违法经营额9430元。当事人在购进涉案白酒时,未查验供货方的经营资质证明,未与供货方签订进货合同,不能提供与涉案商品对应的供货清单、票据或发票等材料,不能证明上述涉案白酒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9430元;没收侵犯“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件 | 0.943000 | 0.123000 | 2024-02-26 | 2024-02-26 | 2027-02-2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甄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91341525MA8PD3WM7A | 陆洋 | 霍市监处罚〔2024〕29号 |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花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2023年11月15日,本局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事人经营的花椒经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并现场检查,被抽检批次花椒已经全部售卖完毕,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批准,本局于12月25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所销售的花椒是2023年11月2日从霍山县王华农副产品店购进抽检基数为6公斤,进价60元/公斤,并全部售出,售价65元/公斤,产品货值金额39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390元; 2、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390元; |
0.200000 | 0.039000 | 2024-02-21 | 2025-02-20 | 2024-05-2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乐尔辉优选百货超市 | 92341525MA8P1C7W9H | 钟明 | 霍市监处罚〔2024〕28号 |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青花椒、红花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2023年11月15日,本局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事人经营的青花椒、红花椒经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并现场检查,被抽检批次青花椒、红花椒已经全部售卖完毕,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批准,本局于12月25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所销售的青花椒是2023年10月27日从六安市裕安区黄家友五谷杂粮批发部购进抽检基数为2.5公斤,进价80元/公斤,并全部售出,售价90元/公斤,所销售的红花椒是2023年9月27日从六安市金安区林风土特产经营部购进抽检基数为2公斤,进价80元/公斤,并全部售出,售价90元/公斤,两种产品货值金额405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405元; 2、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405元; |
0.200000 | 0.040500 | 2024-02-21 | 2025-02-20 | 2024-05-2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达润干货经营部 | 92341525MA2QGKLT77 | 白先胜 | 霍市监处罚〔2024〕26号 |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白芷、藤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2023年11月15日,本局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事人经营的白芷、藤椒经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并现场检查,被抽检批次白芷、藤椒已经全部售卖完毕,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批准,本局于12月25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所销售的白芷是2023年10月16日从合肥市包河区千菌汇干货经营部购进抽检基数为5公斤,进价32元/公斤,并全部售出,售价44元/公斤,所销售的藤椒是2023年10月16日从合肥市包河区王龙干货商行购进涉案藤椒5公斤,进价70元/公斤,并全部售出,售价80元/公斤,两种产品货值金额62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620元; 2、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620元; |
0.200000 | 0.062000 | 2024-02-21 | 2025-02-20 | 2024-05-2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凤祥苑农副产品经营部 | 92341525MA8N5WL86D | 吴凤 | 霍市监处罚〔2024〕27号 |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白芷、藤椒、花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2023年11月15日,本局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事人经营的白芷、藤椒、花椒经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并现场检查,被抽检批次白芷、藤椒、花椒已经全部售卖完毕,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批准,本局于12月25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所销售的白芷是2023年10月4日从合肥市包河区千菌汇干货经营部购进抽检基数为6公斤,进价30元/公斤,并全部售出,售价40元/公斤,所销售的藤椒是2023年10月4日从合肥市包河区千菌汇干货经营部购进抽检基数为4公斤,进价60元/公斤,并全部售出,售价70元/公斤,所销售的花椒是2023年10月4日从合肥市包河区千菌汇干货经营部购进抽检基数为4公斤,进价60元/公斤,并全部售出,售价70元/公斤,,三种产品货值金额8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6】“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2、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800元; |
0.300000 | 0.080000 | 2024-02-21 | 2025-02-20 | 2024-05-2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戚记大骨汤酸菜鱼馆 | 92341525MA2QGQFF0X | 戚学宏 | 霍市监处罚〔2024〕62号 | 当事人将普通花菜标注为“有机花菜”销售的行为,违反了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上标注“有机”字样误导公众的违法行为。 | 2024年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12315举报,称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衡山北路金地学府B12号门面的霍山县戚记大骨汤酸菜鱼馆在其线上平台“饿了么”出售菜品“干锅有机花菜”,该产品在介绍中使用“有机”字样,但实际产品原材料并没有经过有机认证。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有两名工作人员正在营业,一名女性,一名男性,该男性为店铺经营者戚学宏,现场公示的营业执照名称为霍山县戚记大骨汤酸菜鱼馆,检查发现其饿了么线上店铺内确实销售名称为“干锅有机花菜”的菜品,但并无法提供相关有机产品认证。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本)》【337】第一款第一项和《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 罚款 | 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本)》【337】第一款第一项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
0.050000 | 2024-02-04 | 2025-02-03 | 2024-05-0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所 | |||
霍山县北侉子百货商店 | 92341525MA2QGJ353D | 张道仓 | 霍市监处罚〔2024〕2号 | 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2023年10月19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霍山县衡山镇金昆绿色农超的霍山县北侉子百货商店经营的花椒进行了抽检,2023年11月16日,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抽检花椒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XBJ23341525350542713;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60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送达了该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且对抽检结果无异议,遂于2023年12月4日进行了立案,调查了解案情。 现查明:霍山县北侉子百货商店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花椒是当事人从合肥周谷堆市场进的货,抽样基数8kg,进货的价格是90元/kg,销售的价格是100元/kg,在我局现场检查时,该批次花椒当事人已全部售完,没有剩余,货值金额800元。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不能提供索证索票,涉案花椒无法溯源。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较低,不属于特殊食品。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3】第【120】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3、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800元。 | 0.100000 | 0.080000 | 2024-02-04 | 2025-02-03 | 2024-05-0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市场监管所 | ||
霍山县李成土特产经营部 | 92341525MA2NP25G6T | 李成 | 霍市监处罚〔2024〕1号 | 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2023年10月19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霍山县衡山镇金昆时代广场菜市场的霍山县李成土特产经营部经营的花椒进行了抽检,2023年11月16日,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抽检花椒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XBJ23341525350542688;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36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送达了该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且对抽检结果无异议,遂于2023年12月4日进行了立案,调查了解案情。 现查明:霍山县李成土特产经营部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花椒是当事人从六安市金安区林风土特产经营部进的货,抽样基数1.5kg,进货的价格是70元/kg,销售的价格是80元/kg,在我局现场检查时,该批次花椒当事人已全部售完,没有剩余,货值金额120元。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较小,不属于特殊食品。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123】第【120】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120元。 | 0.100000 | 0.012000 | 2024-02-04 | 2025-02-03 | 2024-05-04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衡山市场监管所 | ||
霍山县新元超市道士冲加盟店 | 92341525MA2QD18E31 | 王军 | 霍市监处罚﹝2024﹞59号 | 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当事人于2023年5月4日从霍山县太伟百货店分别购进1箱(12瓶/箱)“醇茶舍武夷大红袍原味茶饮料”和1箱(12瓶/箱)“纯悦ph9.0+苏打水风味饮品”,其中“醇茶舍武夷大红袍原味茶饮料”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1号,保质期9个月,到期日为2023年12月11日,进货单价是45元/箱,单价为3.75元/瓶,售价5元/瓶。“纯悦ph9.0+苏打水风味饮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7号,保质期9个月,到期日为2023年12月17日,进货单价是45元/箱,单价为3.75元/瓶,售价4元/瓶。因该店负责人盘点货物不到位,以为该两款产品已经于2023年11月份全部售完,致使该两款饮料在货架处于继续售卖状态,直到监管人员上门检查时依法扣押。当事人涉案过期饮料总数3瓶,总计涉案货值14元。 | 当事人在其商店售卖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扣押的过期“醇茶舍武夷大红袍原味茶饮料”2瓶,“纯悦ph9.0+苏打水风味饮品”1瓶。 2、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1400 | 2024-02-02 | 2025-02-01 | 2024-05-0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漫水河所 | ||
霍山霍将军茶业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UWY2D4H | 金刚 | 霍市监处罚﹝2024﹞57号 | 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 经调查,当事人所售卖的主要成分为大米,其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成分为88.2g/100g,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关于“碳水化合物(糖)”项目“无或不含糖≤ 0.5 g /100 g(固体)或 100 mL(液体)”的定义表述,该产品碳水化合物明显高于0.5 g /100 g(固体)。其销售方式为顾客下单后直接联系上游供货商直接发货,仓库及经营现场无库存产品。我局执法人员登录其拼多多网店账号,在其经营页面上架有“梅干菜锅巴非油炸手工大米锅巴薄脆农家特产烧饼休闲零食小吃”字样的锅巴产品,在商品详情页中“是否含糖”栏显示“无糖字样”,其销售数额为59单,货值金额为796.5元。当事人网店网页制作和产品上架均为为其他广告公司代为制作,广告费用为400元。 | 当事人在网店产品详情页上宣传“无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1、罚款1200元。 | 0.120000 | 2024-02-02 | 2025-02-01 | 2024-05-0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漫水河所 | |||
何小红 | 92341525MA2QGJPM2C | 何小红 | 霍市监处罚﹝2024﹞58号 | 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经调查,当事人何小红主要负责商店的日常经营,但因其女儿在霍山县城就读高三,当事人大部分时间在县城陪读,商店基本处于半营业状态,店内商品长时间无人整理,该批次过期产品因时间长久无法提供相应进货单据和进价信息,无法提供销售台账和记录。“郫县红油豆瓣”售卖单价为10元/瓶,“可比克香辣味薯片”售价为2.5元/罐,涉案货值金额总计22.5元。 | 当事人在其商店售卖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扣押的过期“郫县红油豆瓣”2瓶,“可比克香辣味薯片”1罐。 2、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2250 | 2024-02-02 | 2025-02-01 | 2024-05-0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漫水河所 | ||
霍山县但家庙镇学生超市 | 92341525MA2PH6M532 | 代宗纯 | 霍市监处罚〔2024〕56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2024年1月10日,接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投诉人称在霍山县但家庙镇学生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牛海哥鲍爽田螺”。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商店货架上发现如下过期食品:“牛海哥牌鲍爽田螺”10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牛海哥牌鲍爽田螺”10袋;2、没收违法所得1元;3、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01元。 | 0.200000 | 0.000100 | 2024-01-26 | 2025-01-26 | 2024-04-2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凡创化妆品店 | 92341525MA2WM1PJ7Y | 余明凡 | 霍市监处罚〔2024〕47号 | 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 2024年1月2日,我局收到付强举报登记表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霍山县凡创化妆品店在快手网络平台经营的店铺名称为“霍山凡创化妆品个体店”,该店铺经营的化妆品标题为“圣梵娜双效紧致抗皱格子面膜”,净含量:280ml*5片/盒,销售价299元/盒,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317770,生产商:广州市蝶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金钟横路388号,店铺商品详情页适用肤质“干性、敏感性、中性、油性”,是否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否,已售0件,线上销售,现场未见库存和样品。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圣梵娜双效紧致抗皱格子面膜”为普通化妆品,具有舒缓修复、紧致皮肤、控油、保湿、补水效果,商品详情标注的适用“敏感性”内容属特定功效宣称,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当事人线上店铺化妆品广告宣传与商品实际功效不符。当事人上述商品图片制作和发布均委托霍山县百绘广告部操作,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收款收据”一张,票据日期为2023年4月26日,票号2272289,收款人为百绘广告,金额270元,品名及规格:产品上架圣梵娜双效紧致抗皱格子面膜广告费。当事人认购的200盒上述商品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 | 罚款:810元 | 0.081000 | 2024-02-02 | 2025-02-02 | 2024-05-0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畅听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 91341525MA8Q57PD77 | 王以琳 | 霍市监处罚〔2024〕61号 | 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 2024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霍山畅听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门右侧挂牌“霍山县残联听力技术服务助听器适配服务机构”,该牌长1.5米,宽0.3米,不锈钢材质,黑色方正字体,该店铺店长现场提供了“霍山县残疾听力技术服务助听器适配服务挂牌协议书”一份,协议共三页,甲方为霍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人:曹道俊,乙方为杭州惠耳助听器材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负责人:张苗,日期:2023年5月5日。经查明:霍山畅听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成立,门店于2023年8月开始对外营业,负责人为张苗,主要从事助听器材适配和售后服务,开业以来共6笔营业收入合计4935元,店铺内存放的助听器材均为顾客售后维修件,其中包含惠耳店维修件,无在售商品。该店与霍山县惠耳助听器材经营部同为杭州惠耳助听器材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和门店的店铺,霍山县惠耳助听器材经营部作为杭州惠耳助听器材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首家店铺,均在同一办公地址,上述协议书为霍山县残疾人联合会与杭州惠耳助听器材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签订,与霍山畅听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无直接关联性,上述不锈钢牌的内容和挂牌均由店长张苗负责实施,是2023年10月在车站院内广告公司制作完成并直接挂牌,制作费用为300元,上述行为均已征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以琳同意后实施,可视为公司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5000元 | 0.500000 | 2024-02-02 | 2025-02-02 | 2024-05-0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蓁好便利店 | 92341525MA2RBJCQ69 | 李祖军 | 霍市监处罚〔2024〕10号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3年12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霍山县蓁好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2年12月11日过期,当事人仍在从事散装食品经营。当事人称未注意到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16】条第二款第三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16】条第二款第三项。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整2.罚款2000元整。合计罚没2800元整。 | 0.200000 | 0.080000 | 2024-02-02 | 2025-02-02 | 2024-05-0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佛子岭所 | ||
霍山县鱼美人超市 | 92341525MA2QGB3D7F | 鱼丽霞 | 霍市监处罚〔2024〕46号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4年1月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霍山县鱼美人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3年7月1日过期,当事人仍在从事散装食品经营。当事人称未注意到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我局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16】条第二款第三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16】条第二款第三项。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整2.罚款600元整。合计罚没1000元整。 | 0.060000 | 0.040000 | 2024-01-30 | 2025-01-30 | 2024-04-3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佛子岭所 | ||
霍山县黄亮超市 | 92341525MA2UANP20Q | 黄亮 | 霍市监处罚〔2024〕40号 | 食品安全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霍山县黄亮超市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涉案食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2】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8元;3、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20800 | 2024-01-31 | 2025-01-30 | 2024-04-3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矿山生活超市 | 92341525MA8Q7P124M | 刘波 | 霍市监处罚〔2024〕42号 | 食品安全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霍山县矿山生活超市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所得51.3元;3、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5130 | 2024-01-31 | 2025-01-30 | 2024-04-3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昊哥建材经营部 | 92341525MA8Q6L7U57 | 郑久霞 | 霍市监处罚〔2024〕60号 | 食品安全 | 我局依法就霍山佳格粮油食品经营部涉嫌销售假冒古井贡酒商标专用权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时,发现该经营部的涉案产品是由当事人联系供货的。当事人在未经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情况下,从左某(合肥人)处购进白酒,且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从左某(合肥人)处购进假冒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 | 1、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3、当事人假冒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20000元。 | 2.000000 | 2024-01-31 | 2025-02-01 | 2027-01-31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黄克银蔬菜店 | 92341525MA2XJCTX1K | 黄克银 | 霍市监处罚〔2024〕8号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霍山县黄克银蔬菜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食品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16】条第二款第三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16】条第二款第三项。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整2.罚款300元整。合计罚没500元整。 | 0.030000 | 0.020000 | 2024-01-23 | 2025-01-23 | 2024-04-23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佛子岭所 | ||
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绿谷生态超市 | 92341525MA2NHWQ90A | 丁永华 | 霍市监处罚〔2024〕30号 | 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锈钢方盘的违法行为 | 涉案产品未标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厂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未标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厂址的不锈钢方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锈钢方盘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2.4元 | 0.000240 | 2024-01-29 | 2024-01-29 | 2027-01-2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家乐多超市三板桥店 | 92341525MA2RJMDYX8 | 黄梅 | 霍市监处罚〔2024〕31号 | 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锈钢饭盒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没有标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生产厂址,当事人销售未标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厂址的不锈钢饭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锈钢饭盒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3.6元 | 0.000360 | 2024-01-29 | 2024-01-29 | 2027-01-2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精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 91341525MA8PEB5N0L | 张家金 | 霍市监处罚〔2023〕269号 | 销售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 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不合格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个; 2、没收违法所得9元; 3、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65元。 |
0.006500 | 0.000900 | 2024-01-29 | 2024-01-29 | 2027-01-2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百姓乐生活超市 | 92341525MA2W55NU24 | 何勇 | 霍市监处罚﹝2024﹞11号 | 食品安全 | 当事人在其商店售卖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扣押的过期“美汁源酷儿QOO橙子饮料”12瓶。 2、没收违法所得4元。 3、罚款2000元。 |
0.200000 | 0.005200 | 2024-01-18 | 2025-01-17 | 2024-04-18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漫水河所 | ||
霍山县海漫大酒店 | 92341525MA2QHAL086 | 刘海漫 | 霍市监处罚〔2024〕7号 | 食品安全 | 2023年11月20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依法对该酒店自制的咸腊肉产品进行了抽检,其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 该酒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咸腊肉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整;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罚没合计人民币 2600 元整。 | 0.200000 | 0.060000 | 2024-01-19 | 2025-01-18 | 2024-04-19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多多乐超市 | 92341525MA2QGCC78N | 董开西 | 霍市监处罚〔2024〕34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2023年12月15日,接12315投诉登记转办单,投诉人称在霍山县多多乐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奥利奥注心饼干”,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商店货架上发现如下过期食品:“奥利奥注心饼干”4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2】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奥利奥牌巧心结注心饼干”4盒;2、没收违法所得7元;3、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07元。 | 0.200000 | 0.000700 | 2024-01-16 | 2027-01-16 | 2027-01-1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矿山生活超市 | 92341525MA8Q7P124M | 刘波 | 霍市监处罚〔2024〕35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2023年12月15日,接12315投诉登记转办单,投诉人称在霍山县矿山生活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奥利奥注心饼干”,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商店货架上发现如下过期食品:“奥利奥注心饼干”1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2】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奥利奥牌巧心结注心饼干”1盒;2、没收违法所得6元;3、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06元。 | 0.200000 | 0.000600 | 2024-01-16 | 2027-01-16 | 2027-01-1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县先成百货自选商店 | 92341525MA2NED4X9M | 王先成 | 霍市监处罚〔2024〕36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2023年12月15日,接12315投诉登记转办单,投诉人称在霍山县先成百货自选商店购买到过期食品“姚依雪牌香辣味花椒圈”,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商店货架上发现如下过期食品:“姚依雪牌香辣味花椒圈”6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2】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姚依雪牌香辣味花椒圈”6袋;2、没收违法所得1元;3、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01元。 | 0.200000 | 0.000100 | 2024-01-16 | 2027-01-16 | 2027-01-1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安徽山头佬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 | 91341525MA8N364C9L | 郭和 | 霍市监处罚〔2024〕13号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5日生产的2个品类的“鲜小新火锅调味料”标签中的营养成分表标注错误,标签内容虚假,该批次产品共生产20袋,已售出9袋,剩余11袋,每袋售价14元,货值金额共计280元,违法所得共计126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鲜小新火锅调味料”2个品类11袋; 2.没收违法所得126元; 3.罚款3000.00元。 |
0.300000 | 0.012600 | 2024-01-16 | 2024-01-16 | 2024-04-16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聚云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RB6H939 | 陈义军 | 霍市监处罚〔2024〕5号 | 当事人未在运营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3年12月5日,佛子岭市场监管所接到县局市场规范监管股移交案源:当事人未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及其运营网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网站正常运营,存在未在运营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行为,于2023年12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运营网址为自营网站,主要为云客服抢班人员提供抢班插件下载服务,收费为每月19.5元人民币。该网站于2017年9月设立,2020年1月实际产生经营活动,从实际运营至案发,经营额为28256.53元,其运营的网站首页无营业执照公示信息或相关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263】的规定 | 罚款 | 1、罚款人民币3000元。 | 0.300000 | 2024-01-12 | 2025-01-11 | 2024-04-1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
霍山千岛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NR7MJ35 | 张树成 | 霍市监处罚〔2024〕2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发布含有饮酒动作的广告 | 经查,当事人在产品广告页面使用含有饮酒动作的图片,涉嫌构成发布含有饮酒动作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1000元整 | 0.100000 | 2024-01-12 | 2025-01-12 | 2024-04-12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709214479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