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5〕117号 |
霍山县金芳豆芽店生产经营不合格黄豆芽案 |
霍山县金芳豆芽店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2NYX4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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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芳 |
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依法对霍山县乐家平价蔬果店经营的黄豆芽进行了抽检,其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经查,该批不合格黄豆芽由霍山县金芳豆芽店生产。 |
该店生产经营不合格黄豆芽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鉴于本案涉案黄豆芽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120】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你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于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元整; 2、罚款3000元整。罚没合计3060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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