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5〕130号 |
霍山县殡仪馆收费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
霍山县殡仪馆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2341427MB1B18077Q |
范行祥 |
经查,当事人在从事殡葬经营服务过程中,于2022年9月20日至2025年4月30日共收取火化费(新型环保捡灰炉)1875份未执行政府定价980元/具,实际按710元/具收取 (其中霍山籍亡者享受免除后捡灰炉收费金额为410元),无违法所得,实际少收取火化费506250元。 |
当事人在从事殡葬经营服务过程中,少收取火化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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