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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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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霍市监处罚〔2025〕144号 |
霍山县小纪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
霍山县小纪电动车行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2W1GK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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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道存 |
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8110ZD,商标:爱玛,产品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 |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于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4辆(不含蓄电池、充电器);2、罚款7468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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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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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太阳阳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霍山太阳阳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MA2MYX1C07 |
储荣华 |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薯粉丝 |
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红薯粉丝,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123】所认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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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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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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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霍市监处罚〔2025〕179号 |
霍山园果果百货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霍山园果果百货超市 |
92341525MADA2BDC18 |
吴饶琴 |
当事人经营的橙子经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氯唑磷项目实测值为0.053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指标≦0.01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56元; 2.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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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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