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霍市监处罚〔2025〕91号 |
霍山县乐家平价蔬果店销售不合格豆芽案 |
霍山县乐家平价蔬果店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2QGU5X5Q
|
余 琴 |
2025年3月18日,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依法对该店经销的黄豆芽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结果为: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498),6-苄基腺嘌呤(6-BA,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188)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该店经营不合格黄豆芽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对你店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店系初次违法并及时进行了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店经营不合格黄豆芽行为依法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该店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应当对你店给予行政处罚。由于该店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了改正,本局现对你店给于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20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霍市监处罚〔2025〕73号 |
安徽金马启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茶油案 |
安徽金马启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592698405J
|
舒瞻 |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山茶油经抽样检验苯并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产品销售单价为60元/瓶,共生产20公斤(40瓶),因当事人口述该批不合格山茶油为礼品赠送,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所以视同销售,故该批不合格山茶油违法所得为2400 元。
|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茶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并处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54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6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霍市监处罚〔2025〕61号 |
霍山益诚寄卖行(俞宏)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
霍山益诚寄卖行(个体工商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5MAD10EEN7R
|
俞宏 |
2024年4月7日,霍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了尚未销售的卷烟13条,共计价值5210元。由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案金额较大,随后移送给霍山县公安局立案查处。后经公安部门调查,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间,当事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销售金额累计61630元,非法获利8530元人民币。公安部门扣押了13条尚未销售的香烟和1万元人民币。2024年11月1日,公安部门向霍山县人民检察院移交该案提起诉讼审查。2025年1月16日,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发出《不起诉决定书》(霍检刑不诉[2025]2号)。不予起诉的原因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宏不起诉”。根据霍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扣押的1万元和13条卷烟,其中8530元和13条卷烟随合伙人马超非法经营案移送法院,剩余的1470元由公安机关解除扣押后再处理。 |
当事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于行政处罚如下: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0%罚款计人民币18489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