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霍山县市场监管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执法结果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一季度行政处罚办理情况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5-03-26 15:31 信息来源:霍山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市监处罚〔2025〕1号

霍山张儒群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品(香蕉)案

霍山张儒群水果店

营业执照:

92341525MA8N7H6C3Q

 

张儒群

根据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7日对霍山张儒群水果店经销的香蕉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之规定已责令改正,经复查已整改,故对该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农药残留不合格食品(香蕉)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16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市监处罚〔2025〕25号

霍山县佛子岭土灶王饭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腌腊肉案

霍山县佛子岭土灶王饭店

营业执照:

92341525MA2QGL412A

 

何会群

2024年12月2日,我局委托安徽中晟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霍山县佛子岭镇迎驾酒业广场的霍山县佛子岭土灶王饭店经营的腌腊肉进行了抽检,2024年12月15日,收到安徽中晟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腌腊肉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腌腊肉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9.85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2069.85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26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市监处罚〔2025〕28号

六安祥宁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案

六安祥宁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MA8NCYT489

 

高成坤

经查明,当事人在从事殡葬服务过程中,所经营的殡葬服务套餐公示了套餐总价,未公示价格明细。所销售的殡葬商品不属于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而是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当事人可以自主制定商品的销售价格,交易过程也是当事双方自愿行为,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销售的殡葬服务套餐签订有服务协议,明确有相关服务价格明细。

 

当事人未公示殡葬服务套餐价格明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12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