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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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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霍市监处罚【2025】192号 |
霍山县如海超市黑石渡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
霍山县如海超市黑石渡店 |
92341525MA2UFAH56C |
陶海燕 |
2025年09月28日,我局收到1起关于霍山县如海超市黑石渡店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投诉举报信息,投诉举报人反映“于2025年9月1日购买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绿豆,消费金额6.20元,重量0.482kg,单价12.76元/kg......,涉案产品总价为6.15032元,被投诉举报人收6.20元属于反向抹零,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问题”。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查称量了该店散装糖果食品,单价:31.60元/kg,重量:0.046kg,电子计价秤称重显示价格为1.50元,比实际价格1.4536元高出0.0464元。经查,霍山县如海超市黑石渡店存在“反向抹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2025年10月16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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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288】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0.04968元。 2、罚款5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2025年11月4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通过银行缴款、电子支付等形式缴纳罚没款。通过银行转账,转至中国工商银行霍山县支行账户: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银行账号:1314055009024900273;通过电子缴款,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录入申请生成的电子缴款识别码缴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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