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统计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公开考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 应不断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考评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和群众评价情况等。具体考核: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责任追究情况。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评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考核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科室和事业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和事业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和事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