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底,我局对《霍山县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了住建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衡山镇、经开区的意见。经以上各单位认真研阅,意见如下:
1、县住建局、公安局、衡山镇无意见;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议《霍山县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城市总体规划”改为“国土空间规划”,删除第六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用地和规划管理工作”中的“管理”二字,该意见已采纳;
3、经开区建议《霍山县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施划停车泊位由衡山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组织实施”修改为“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施划停车泊位由衡山镇人民政府管理实施,经开区自建的公租房及小区由开发区管委组织实施”,因该建议属于具体实施过程中衡山镇、经开区的职责划分,我局认为在《办法》中可以不用赘述,故未采纳。
霍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