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申开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霍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城执[ 市容 ]罚决〔 2022 〕20 号
被处罚人 |
名称(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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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申开超 |
性别 |
男 |
年龄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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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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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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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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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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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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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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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2月28日10时36分,我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衡山北路,当事人申开超在衡山北路机动车道上停放一辆车牌号为皖K.823D6的双排座货车,双排座货车车厢里装载水果草莓和一台电子秤,占用城市道路销售水果,占道面积为3.5平方米;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和市容市貌;当事人申开超未能提供该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的相关审批手续。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拍照,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和询问(调查)笔录等取证方式固定了当事人申开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的相关证据;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2)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当事人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工商银行霍山支行账号:1314055009024900273,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山县人民政府或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霍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2月28日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