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2014〕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城区摊点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霍山县城区摊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摊点经营秩序,提高我县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促进摊点健康有序经营,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霍山县城区摊点管理坚持“合理规划、堵疏结合、相对集中、总量控制、规范便民”的原则,实行定点设置、限时经营等方式,引导零散、流动摊点依法规范经营。
第三条 凡在霍山县城市规划区从事户外经营和销售商品或产品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摊点是指在户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或产品的经营和销售行为的简易销售点。
第五条 县城管执法局是城区摊点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安监局、衡山镇、供电公司、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区摊点规范管理工作。
第二章 摊点的设置
第六条 县城区摊点设置的位置和规模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据县城实际情况,制定摊点布点规划和设置方案,组织县住建局、环保局以及所在社区等相关单位对方案进行讨论并开展听证,方案经讨论会和听证会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将确定的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七条 设置摊点位置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规范摊位,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及相关市政公用设施;
(二)摊点设置不得影响机动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不能占用消防通道、公安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公共汽车专用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所;
(四)不得影响周边商住户的经营、生活秩序。
第八条 摊点经营应优先安排城市下岗职工、特困人群、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第九条 申请设置摊点,申请人应向霍山县城管执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申请,注明经营类型、时间及所选择的位置;
(二)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
(三)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下岗证、残疾证、低保等相关证件的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和本人免冠照片;
(四)经营早点、小吃等餐饮行业的需持从业人员《健康证》;
(五)外来流动人员申请摊点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暂住证》。
县城管执法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资料,特殊情况需报相关单位共同研究的,审批期限相应延长。
第十条 摊点经营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经营者应该按规定缴纳占道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定内容,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征收,并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第十一条 摊点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项目规范经营,不得擅自移动经营点位置,扩大经营面积;
(二)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
(三) 摊点从业工具如煤气罐、油锅、电路等应该保证安全,严禁存在安全隐患;
(四)严格执行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自觉履行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维护的“门前三包”职责和创建义务,不得随意张挂、乱拉乱接、乱搭乱建和乱停车辆;
(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音和油烟排放,不得影响周边单位、企业、市民的工作、生产、生活等;
(六)从业人员应持证(健康证明、摊位证)挂牌(身份信息牌)上岗,保持个人卫生,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七)依法经营,服从管理,不得擅自转让摊点经营权;
(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搬迁或调整摊点的,摊点经营者应服从主管部门安排。
第三章 摊点管理
第十三条 县城管执法局依据县政府摊点布点规划合理设置摊点位置。规划部门依据县政府摊点布点规划在市政规划建设中合理预留摊点位置。
第十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摊点经营产品的质量管理,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假冒伪劣商品,督促摊点建立完善进出货台账。
第十五条 县卫生局加强对从事餐饮业人员的健康审查,发放健康证,定期督促从业人员进行体检。
第十六条 县环保局加强督促对从事小吃、烧烤类摊点产生油烟雾和噪音扰民行为的治理。
第十七条 县公安局加强对外来流动摊点人员的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县供电公司加强摊点的用电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九条 县城管执法局设立专门的摊点管理机构,对城区摊点进行规范管理,坚持定时检查与临时抽查相结合,巡查与群众举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管理,实行定位、定时、定人管理,堵疏结合。
第二十条 摊点管理坚持先说服教育后处罚的原则,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依法管理与亲民管理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道经营且拒不纠正违规违法行为的,县城管执法局将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侮辱、殴打执法管理人员或者阻扰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