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2011〕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科技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霍山县城乡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
霍山县城乡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乡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设置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亮化美化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县城乡规划区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公共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街道、广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构)筑物或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彩旗、布幅、实物模型、条幅、桁架、商业招牌、彩虹门、过街横幅等广告。
(二)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商场橱窗等公共建筑设置、张帖的广告;
(三)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气球、飞艇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五)利用其它户外公共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五条 霍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城乡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工商局、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物价局、安监局、公路分局、气象局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霍山县城乡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或修订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牵头,住建局、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或修订,提交县国土资源暨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乡镇规划区的户外广告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纳入总体规划。其中国、省道沿线重点乡镇的沿路广告规划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统一编制)。经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批准。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霍山县城乡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的;
(三)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筑控制地带;
(五)影响交通安全,在城市道路施放跨路彩虹门的;
(六)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
(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向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交验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个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拥有相应的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附载有周边环境的实景效果图;
(四)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物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证明,并提前到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楼房立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征求消防部门的意见。
(五)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特殊重要、需要提交县国土资源暨规划委员会研究的,审批期限相应延长。
第九条 申请人在取得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后,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广告内容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和登记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时间等进行施工发布。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聘请具备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安全设计评估。
第三章 户外广告资源的管理
第十一条 广告经营者利用本县重要区域、主要道路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十二条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在公共产权资源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转让。
第十三条 在非公共产权资源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并依法接受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取得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该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
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五条 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再投标、拍卖的,原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履行协议期间,没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十六条 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市容维护与管理。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设置事项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向原批准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变更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覆盖或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有关部门应提前60日通知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实行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要对户外广告设置情况加强巡查。
第十九条 举办大型文化、招商、体育、推介等公益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活动结束后2日内自行拆除,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保留的除外。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其广告经营者应按规定发布公益性户外广告,且公益性户外广告的比例不得低于其发布广告数的10%。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其右下角应附置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统一制作的户外广告设置标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发布的通告、布告、公告等政治性宣传广告,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的各类小型便民广告,应当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张贴。禁止在城市其他公共区域乱贴乱涂广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霍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霍山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霍政〔2006〕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