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霍山县城管局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政府办文件)霍山县城市规划区车辆清洗业管理暂行规定(有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06-04-04 14:33 信息来源:霍山县城管局  字体:[  ]

霍政办〔200621

 

衡山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桥湾科技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城市规划区车辆清洗业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县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42日       

 

  

霍山县城市规划区车辆清洗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车辆清洗业的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优美、整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霍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车辆清洗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车辆清洗站,由霍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在不影响环境卫生和交通的情况下,在特定路段进行统一规划设置。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车辆清洗业务经营权,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进行出让,具体由霍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经营业主依法取得经营权后,必须按规定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领取《占道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从事车辆清洗的经营业主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污染城市道路,并对洗车污水进行沉淀、除油等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管道。

第八条 提倡车辆清洗站安装使用循环水设施,采用节水型清洗设备开展车辆清洗业务。

第九条 车辆站必须在核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合法经营,不得破坏城市绿化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得污染道路,影响城市环境卫生,否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将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0641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