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城执[ 市容 ]罚决〔 2023 〕2012 号
当 事 人 |
名称(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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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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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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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霍山徽洲托管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 |
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南侧文峰塔韵街商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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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陆海 |
联系电话 |
19356423313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5月5日8时25分,我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霍山徽洲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海)在霍山县衡山镇中兴路综合市场公共厕所外墙上、肉类摊位顶棚支撑柱上、设置了市场宣传栏的墙上共张贴四张内容均为:徽洲学堂小初高全科辅导、安徽辅导首选品牌、高三全日制、初三全日制、初二生地提高、小初高1对1、初高中小组课、小学小组课、霍山一校迎驾大道塔韵街二中对面(文峰公园西侧)5666333、霍山二校衡山镇迎驾大道老汽车站隔壁5225055,规格均为:55×85cm的宣传品;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当事人霍山徽洲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海)工作人员彭黎明未能提供该张贴宣传品行为的相关审批手续。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拍照,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和询问(调查)笔录等取证方式固定了当事人霍山徽洲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海)未经批准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相关证据;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
(2)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当事人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霍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工商银行霍山支行账号:1314055009024900273);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山县人民政府或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霍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10日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