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城管局2023年度公共服务清单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1 | 依申请类 |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 1.《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2.《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一、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和主要内容。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统称“执(从)业人员”】。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以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投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途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县城管局物业管理中 | 业主、业主委员会、 |
2 | 依申请类 | 12319城管热线受理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通12319短消息服务的通知》(建办精〔2015〕39号):二、推进平台建设。各地应统筹协调12319热线与短信平台建设,统筹规划,科学使用,提高利用效率。 | 县城管局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3 | 依申请类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 县城管局物业管理中 | 缴纳维修资金的业主 |
4 | 主动服务类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 县城管局物业管理中 | 缴纳维修资金的业主 |
5 | 主动服务类 | 物业管理投诉受理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价格、工商、环保、卫生、城乡规划、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业服务收费、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小区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 县城管局物业管理中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6 | 主动服务类 | 城市公共厕所保洁和管理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8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 县城管局环卫服务中心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7 | 依申请类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县城管局物业管理中 | 物业企业 |
8 | 依申请类 | 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 |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 县城管局物业管理中 | 物业企业 |
9 | 主动服务类 | 智慧城管服务■ | 1.《关于印发<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119号):一、总则 推进数字城管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各地要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出发点,以城市管理问题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构建数字城管系统。 2.《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7]73号):积极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加强建设系统效能建设,提升城市日常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政府应急能力。 |
县城管局智慧城管监督指挥中心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10 | 主动服务类 | 城市生活垃圾的中转、运输和处置■ | 1.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厂)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
县城管局环卫服务中心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11 | 主动服务类 | 开展城管公众开放日、主题体验活动■ |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0号)五.强化城市管理(二十):推动多元共治。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多形式、常态化的志愿服务活动。采取公众开放日、主题体验活动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治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城市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 | 县城管局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12 | 主动服务类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布■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等情况。 | 县城管局物业管理中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13 | 依申请类 | 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申报■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97号令)第二十二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材料;(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三)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名册;(五)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县城管局物业管理中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