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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城管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目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12-29 16:00 信息来源:霍山县城管局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根据申请人要求对公示的内容和提交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勘察;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辨的权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或其他符合听证条件的予以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期限送达;许可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批后监管,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秩序、市政设施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批准条件及要求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申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环境卫生设施或影响环境卫生设施使用功能,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20111228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根据申请人要求对公示的内容和提交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勘察;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辨的权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或其他符合听证条件的予以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期限送达;许可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批后监管,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秩序、市政设施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批准条件及要求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申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环境卫生设施或影响环境卫生设施使用功能,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第十八条第一款: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第二十六条条第一款: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根据申请人要求对公示的内容和提交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勘察;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辨的权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或其他符合听证条件的予以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期限送达;许可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批后监管,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秩序、市政设施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批准条件及要求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申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环境卫生设施或影响环境卫生设施使用功能,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底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根据申请人要求对公示的内容和提交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城市垃圾处置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勘察;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辨的权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或其他符合听证条件的予以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期限送达;许可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批后监管,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城市垃圾处置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城市垃圾处置审批条件申请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核准处置城市垃圾处置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核准城市垃圾处置申请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污染市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零星张贴宣传品的,应当将宣传品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根据申请人要求对公示的内容和提交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城市垃圾处置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勘察;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辨的权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或其他符合听证条件的予以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期限送达;许可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批后监管,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材料齐全、符合城市垃圾处置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城市垃圾处置审批条件申请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核准处置城市垃圾处置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核准城市垃圾处置申请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污染市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根据申请人要求对公示的内容和提交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以及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勘察;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辨的权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或其他符合听证条件的予以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批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材料齐全、符合城市垃圾处置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城市垃圾处置审批条件申请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核准处置城市垃圾处置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核准城市垃圾处置申请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污染市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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