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广告从业者: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霍山县城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30日
霍山县城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导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 年修正)、《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霍山县城乡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霍山县城乡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凡在县城乡规划区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有关术语
(一)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在户外设置和发布广告的设施。
(二)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
依附于建(构)筑物或灯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信息栏、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撑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
(四)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移动的特殊载体的表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五)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或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m的户外广告设施。
(六)户外招牌设施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办公(服务)或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七)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
依附于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
(八)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撑结构的户外招牌设施。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
(一)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日照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影响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等重要特征。
(二)户外广告设置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三)户外广告的立面造型和施工图必须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四)户外广告必须使用霓虹灯或者内置灯光、外打灯等照明设施的,应符合用电安全和城市亮化工程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色彩、造型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与建(构)筑物色彩、造型相协调,其主色调应体现城市特色,形态美观,不破坏载体本身形象。
(六)户外广告设置过程中,兼顾公益性广告发布要求。
第二章 通则
第五条 基本规定
(一)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分类表
5.1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设施类别 |
内容与范围 |
|
附属式 |
建(构)筑物上的 |
设置在建(构)筑物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
公共设施上的 |
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信息栏、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
|
独立式 |
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及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 |
|
移动式 |
设置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移动载体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广告、船舶广告及空中移动广告。 |
表5.2户外招牌设施分类
设施类别 |
内容与范围 |
附属式 |
设置在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各类户外招牌设施,包括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小型侧招和大型侧招(或刀匾式/竖式招牌)。 |
独立式 |
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招牌设施,包括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和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
(二)户外广告设施应依法设置,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功能分区相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
(四)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五)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六)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和用电设施安全、可靠。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应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
( 八)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九)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利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2.不应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 10m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场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 5m 内设置;
3.不应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10m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
5.不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设置;
6.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7.不应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坡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设置;
8.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不应在分车绿带中设置;
9.不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10.除商业步行街和商业街坊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播放声音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 的规定。
(十)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2.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
3.不应在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 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4.不应采用动态视频或音频等方式。
(十一)旗帜、贴膜、布幅、充气模型、系留气球、投影、展示牌、实物造型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一)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
1.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1的规定;
表6.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m)
建(构)筑物高度h |
设施最大高度 |
h≤7 |
不宜设置 |
7<h≤12 |
3 |
12<h≤24 |
6 |
24<h≤60 |
8 |
60<h≤90 |
不宜设置 |
h>90 |
严禁设置 |
(2)广告设施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该建(构)筑物屋顶投影面积的1/8,设施外表面不应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其下缘距离女儿墙顶部的高度不宜大于 1m。
(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应妨碍相邻居住建筑日照采光。
(4)广告设施面板宜采用镂空形式。
2.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周围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
(2)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
(3)同一墙面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外立面面积的30%;
(4)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文字或图案等形式,最大高度宜符合表6.2的规定;
表6.2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m)
建筑高度 |
设施最大高度 |
≤60 |
3 |
>60 |
6 |
3.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室外地面起到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2)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架空线的安全要求,净距应符合规划要求;
(3)广告设施最大高度不宜超过9 m,最大外挑距离不应超过2m;
4.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m以下,不应突出;3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当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m 以下,不应突出;4m 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0.6m。
5.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宽度;
(2)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
(3)围墙顶部不应设置;
(4)临时围挡设置的广告应采用喷绘、张贴等无结构形式;
(5)同一路段同一风格围墙上,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6.玻璃幕墙上设置的贴膜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刊、下刊不应造成玻璃松动、破损、划痕,拆除后不应留有残胶;
(2)隐框玻璃幕墙不应设置贴膜广告。
7.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2层及以上外立面,面积应根据建(构)筑物结构特征及周边环境确定;
(2)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或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3)沿街门店不宜设置滚动走字屏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如需设置,应设置在底层建筑物门楣部位,高度不应超过0.4m,长度不应大于10m且不应超过门面宽度。
8.灯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设置硬质广告设施。
(2)同一道路,应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广告设施数量不应超过2个,不应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广告设施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 1m,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牌面垂直投影超出路沿石外缘的,牌面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5m。
9.亭、棚、栏等公共设施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0.邮筒、废物箱、配电箱等公用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1.车亭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应超过候车亭立面总面积的60%,并应确保公共交通信息清晰、醒目。
(二)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1.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50m。
2.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位置不应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应设置;
(2)广告设施不应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应小于0.2m;
(3)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m,任意一边长度不应大于2m,厚度不应大于0.3m;
(4)广告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m。
3.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m²的场地不应设置,设置广告设施后的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3m;
(2)广告设施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应小于0.4m;
(3)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15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5㎡,厚度不应大于0.5m;
(5)步行街上的广告设施应设置在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4.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城市大中型广场和会展场所外,不宜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区域;
(2)广告设施整体高度不宜大于1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m。
5.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城市建成区内应控制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数量和位置,城市中心区不应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不应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进出口下沉地段两侧,不应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3)广告设施整体高度不宜超过22m,规格尺寸、最小间距应分别符合表6.3表6.4的规定。
表6.3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单面尺寸
道路类别 |
牌面尺寸(m×m) |
城市道路、主要公路、次要公路 |
5×15或6×18 |
高速公路、铁路、轻轨、地铁 |
6×18或7×21 |
表6.4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间距
道路类别 |
最小间距(m) |
次要公路 |
300 |
城市道路、主要公路 |
400 |
高速公路、铁路、轻轨、地铁 |
500 |
注:“最小间距”是指任意两个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之间的距离。
(4)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m;
(5)立柱中心距道路外侧护栏及周边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广告设施自身高度。
6.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内;
(2)应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并应与周边环境和空间尺度整体协调。
(三)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1.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响行车安全,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车顶、车头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车后窗设置的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
(2)车身广告不应遮挡车辆号牌及车辆服务标识、车灯、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等运营信息;
(3)车身广告应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应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2.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响船行安全,宜采用通透形式。
3.空中移动广告必须符合国家航空、气象等主管部门有关航空飞行物安全、气球施放的规定。
4.除广告车外,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应采用LED显示屏和播放声音。广告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应播放动态画面和声音。
第七条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
(一)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
1.户外招牌设施不宜在6层以上建筑墙面上设置。除城市商业街、商业中心、专业市场等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以及文体娱乐场所外,其他区域应在建筑3层及以上集中设置。
2.户外招牌设施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特征。同一栋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整体协调。
3.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施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层有独立出入口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招牌设施数量不应超过出入口个数。
(2)底层同一经营主体的沿街门面外立面有连续隔断的,或坐落在道路拐角处的,可以分别设置。
(3)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在建筑2层、3层的,只能在自身沿街外立面范围内设置1块招牌;建筑3层以上的宜在建筑外立面或场地上集中设置,数量不宜超过出入口个数;不应于同一出入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
(4)24小时营业服务、临街人行道宽度小于 2.5m、步行商业街、特色商业街或商业街坊内圈等的办公、生产经营单位可增设1块小型侧招。
4.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牌设施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设置于建筑顶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设置于其他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招牌设施高度与所在楼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
(2)有柱廊、骑楼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时,应在廊道内侧设置;当出挑部分离地高度小于 3m 时,可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外墙面上。
(3)结合底层建筑出入口雨篷设置的招牌,应采用字符式或轻质结构,整体高度与底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下缘不应低于雨篷下沿线,外表面不应超出雨篷四周边线。
(4)集中设置的招牌面积不宜大于6层以下建筑外立面面积的30%。
5.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幢建筑上的招牌设施宜设置于建筑外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悬挂角度应与建筑外立面成90°角;
(2)招牌设施外挑距离不应大于2m,高度不宜大于9m;
(3)小型侧招最大边长及突出墙面距离均不应大于0.7m,不宜超过建筑二层设置。
6.户外招牌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m以下,不应突出;3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当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m以下,不应突出;4m 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 0.6m。
(二)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1.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个数。
2.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后单侧行人通行宽度不应小于4m,场地宽度小于 5m 的区域不应设置。
3.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宽度不应大于1.5m,最大高度宜符合表7.1的规定。
表7.1 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m)
设置场地宽度 |
招牌最大高度 |
5≤W≤10 |
3 |
10<W≤20 |
5 |
W﹥20 |
10 |
注:W是指招牌设施在场地的最小宽度。
4.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和宽度宜符合表7.2的规定。
表7.2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和宽度(m)
设置场地宽度 |
设施最大高度 |
设施最大宽度 |
15≤W≤20 |
1.5 |
5 |
W﹥20 |
2 |
8 |
注:W是指设置场地与招牌平行方向的最小宽度。
第三章 导则
第八条 户外广告与周边环境关系导则
(一)户外广告设置与建构筑物及市政设施的关系
1.应遵守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设置规定的相关要求;
2.户外广告与交通信号、标志的关系:
(1)临近道路交叉口设置的广告与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标志物等在色彩、形式等方面应有明显区分;
(2)在道路交叉口100m范围内,与同侧道路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展示方向相同的广告禁止设置动画广告;禁止设置采用活动照明及与交通信号色彩相同或相近的光源照明的广告。
3.不宜在道路、桥梁、防撞墙的交通护栏上设置户外广告。
4.不宜在分车带、隔离栏上设置户外广告。
5.消防通道上空高 4.5m以下,宽3.5m以内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广告。
6.人行天桥、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过街红绿灯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m范围内禁止设置广告;道路交叉口(机动车停车线50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七)当落地式广告与行道树、步道灯、街道家俱的位置发生冲突时,广告应避让树木、灯具与街道家俱。
(二)户外广告与城市家俱的关系
1.附着于“城市家俱”(如: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阅报栏等)及各类商亭、防护亭等构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形式、色彩上应与所附着的构筑物风格和整体形象上保持协调统一。除构筑物本体的结构和设计外,禁止在其顶部架设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2.附着于“城市家俱”及各类商亭、防护亭等构筑物设置的商业广告的面积不应超过其外立面的2/3,或广告面积最大不超过2㎡。
(三)户外广告与地块或建筑出入口的关系
如果建筑主出入口距离道路红线不足10m的,则在入口两侧15m范围内不应设置落地式广告。
(四)户外广告与人行道的关系
1.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宜设置落地式广告,建筑外墙与同侧车行道外缘净距离不足7m的道路,同样不允许设置落地式广告。
2.同一条道路上设置的广告的形式、色彩、风格、高度、间距等应保持协调一致。且设置广告的形式不应过多,以不超过2种为宜。
3.为保护街道对景,在作为街道对景的区域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在公共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充分考虑道路两侧的公共地块的性质和景观风格,并与之相协调。避免简单地按照规定行列式布置户外广告展示位。
第九条 控制细则
(一)屋顶广告
严格控制在建筑屋顶设置广告,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采光。
2.仅允许重点展示区内新建或改建的商业建筑设置,且设置方案应与新建或改建方案一并获得有关部门审批通过。
3.屋顶广告设施突出建筑顶部高度不应超过户外广告设施总体高度的1/3,且不应超过3米。
4.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不得破坏天际线的完整和连续性。
5.屋顶广告设施底部构架不得裸露,并应采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6.广告外框架应与载体形式相协调,不得采用喷绘画布形式,宜设置通透式字体、霓虹灯广告等形式。
(二)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
1.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广告的类型、比例尺寸、造型及画面设计等应与所依附的墙面协调。
2.户外广告设施突出墙面距离不应大于 0.5 米,且不应妨碍行人安全。
3.户外广告设施下端净空高度不应低于3米。
4.不允许出现的情形:
(1)禁止在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2)不应突出墙面外轮廊线;
(3)不应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
5.可依附于建筑物山墙设置,每处山墙仅允许设置一个户外广告设施,且户外广告设施面积不应大于所依附山墙面面积的 70%,同时各边距山墙面的外轮廊线应有一定距离的留白。
(三)垂直于建筑物外墙广告
1.仅允许处于重点展示区和特色商业街(区)范围内的商业建筑设置。
2.户外广告设施上端不应超出所依附建筑的顶层窗户上沿防护栏或屋顶女儿墙下沿,且距地面不应大于 18 米。
3.户外广告设施下端不应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且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5米。
4.户外广告设施突出建筑物立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米;且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如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米。
5.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应大于6米,厚度不应大于0.3米。
6.同一栋建筑物上,相邻广告水平间距不应小于建筑开间,且大于6米。
7.垂直于建筑物外墙广告不得设置在临高、快速路及城市主干道一侧的立面上。
(四)工地围墙(挡)广告
1.设置应符合主管部门对工地围墙(挡)的相关规定。
2.属公共事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围挡应全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3.属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公益性广告发布比例不应小于50%。
4.同一围墙附着式广告设施应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建议间隔设置,且每个广告画面不应超过所在围挡段落面积的70%。
(五)橱窗广告
1.橱窗广告展示内容应以实物展示及创意造型展示为主。
2.鼓励结合商业立面进行艺术化、一体化布局;鼓励依据店铺特点对展陈商品进行艺术化设计。
3.橱窗广告设置于橱窗内侧,与橱窗玻璃应保持适当距离。
4.仅允许重点展示区,利用橱窗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其展示面积不应大于橱窗面积 30%,且其表面亮度可随环境变化实时调整。
5.严格控制LCD 屏幕、LED电子显示屏等电子显示屏的使用,其展示面积不应大于橱窗面积的 30%,且其表面亮度可随环境变化实时调整。
6.后侧无遮挡的开放式橱窗,展陈商品等遮挡面积不宜大于橱窗玻璃面积的 60%。
7.不得在橱窗上粘贴广告,橱窗内侧不得堆放杂物,避免破坏沿街垂直界面。
(六)底座式广告
1.户外广告设施应与建筑及周边景观环境进行一体化设计、整体布局,在精心设计的基础上应遵循集约化、规范化。
2.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根据所处场地空间大小和毗邻建筑的体量确定,最大高度不应大于7米。
3.可设区域:
(1)道路红线内:仅允许重点展示区的商业街设置;工业产业园内部:要求人行道宽度≥5 米的道路可设。
(2)道路红线外:大型商业综合体、商业建筑可适当设置。
4.户外广告设施位于道路红线外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商业用地及包含同样用途的混合功能用地可设置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除上述用地以外的用地类型仅允许设置集中式标牌,作为建筑或宗地内部企业、业主信息展示使用。
(2)设置地点距离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设施总高度。
(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可供通行的步行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2.5 米。
(七)景观雕塑式广告
1.景观雕塑式广告应结合所处环境及周边景观整体布局、一体化设计,造型得当,尺度适宜。
2.高度不大于7米的,设置于用地红线内的景观雕塑式广告应遵循底座式广告的要求。
3.高度超出7米的,或设置于道路红线、公共空间范围内的景观雕塑式广告,其造型设计方案应符合《我县城乡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实施专项审查。
(八)门禁、道闸广告
1.仅允许设置与户外广告设施整体设计、统一制作的门禁或帘状道闸广告。
2.包括直杆道闸、曲臂杆道闸在内的其他类型道闸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位于用地及停车厂库的出入口区域的岗亭及其他附属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门禁广告应严格控制广告展示面积,单幅广告展示面积不应大于1.5平方米。
(九)公交候车亭广告
1.禁止在候车亭顶部架设户外广告设施。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应影响公交候车亭识别、使用。
3.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有碍乘客查询站点信息,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和道路视觉的通透。
4.公交候车亭应将户外广告设施纳入,进行整体设计。
5.同一区域、同一条道路沿线设置的相同类型的公交候车亭广告应统一规格和样式。
6.主干道每个公交站不得超过3块候车亭广告、其他道路每个公交站不得超过2块候车亭广告。
(十)移动式广告
1.充气装置广告:
(1)短期设置布质标语、气球、充气类造型等广告设施的,纳入临时性广告单独管理。
(2)气球、飞艇广告设施必须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资质证明,符合《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航空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设置地点应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线路及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球与球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4)应派专人 24 小时维护,确保其牢固、美观、整洁。
2.无人机广告:
应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3.公共交通车辆车身广告:
(1)公交车辆车身广告设施设置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涂装全部遮盖,不得影响识别和安全乘坐,并与行驶线路沿线的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2)车身广告设施色彩应协调美观,并与车身原有颜色相协调;画面、文字应比例协调,画面应当保持固定、完整,设计不应动感过强,使人在视觉上产生眩晕和刺激感。
(3)车辆所属企业应加强维护管理,保证车身广告设置安全、牢固、整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
(4)车窗玻璃严禁设置超出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高度的广告设施。
(5)单层公交车辆:车窗玻璃下为广告设施设置区域,其中后门后边线以后可上窗(透明玻璃)不超过 40厘米,且上窗图案为异形图案,车头正面不允许设置广告词。
(6)双层公交车辆 : 车窗玻璃下为广告设施设置区域,其中后门后边线以后可上二层窗(透明玻璃)不超过 30厘米,且上窗图案为异形图案,车头正面不允许设置广告词。
(7)设置于后车窗(透明玻璃)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保持视线的通透,其双向透视率不得小于 50%。
4.除以上类型外,主城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移动式广告。
(十一)电子显示屏广告
1.对于新建建筑物,应与建筑物进行一体化设置,并履行相应审查程序。
2.落地式电子显示屏应以公益性广告宣传为主,允许在重点展示区和城区内的公园与绿地广场以及城市门户节点位置设置,但应严格控制设置数量。
3.严格限制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或者城市交通次干道交叉口附近设置。
4.当设置位置靠近住宅区时,应调低户外广告设施表面亮度以及播放音量,以静态展示为主,避免由于广告画面的过度闪烁、跳跃和音量过大对居民生活造成干扰。
5.不应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周围 10 米以内设置闪烁方式以及与交通信号灯颜色、切换频率相同的户外电子显示屏。
6.设置电子显示屏,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5 米。
(2)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的要求,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尺寸、亮度等符合周边环境的要求。
(3)应根据电子显示屏的观看距离、观看视角以及所处环境特点合理确定显示屏的显示精度,最低显示精度不应低于 P10。
(4)有条件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应标注设施主要参数,包括尺寸、距地面高度、表面亮度(包含熄灯时段与非熄灯时段亮度)以及其他必要参数,并以永久性铭牌方式镶嵌于电子显示屏右下角,以便随时备查;LED 电子显示屏广告必须标注上述参数。
(5)具备屏幕亮度调节的功能装置,能根据环境亮度的变化对其显示亮度进行动态调整。
(6)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结构和立面设计相结合,在满足广告播放效果的同时,应确保显示屏关闭时不对建筑立面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7)应严格管理其控制终端,确保信息安全。
(十二)楼体整体幕墙广告
1.楼体整体幕墙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灯光照明设施,通过系统控制,将灯光组合成文字、图案进行展示广告内容的系统设施。
2.正对住宅建筑,以及医院住院部、单位(学校)宿舍等具有居住功能建筑时,禁止设置楼体整体幕墙广告。
3.禁止依附于高层建筑裙房和多层建筑设置楼体整体幕墙广告。
4.仅允许在重点展示区范围内设置。
5.楼体整体幕墙广告的亮度、动态应符合城市照明规划和管理的要求,避免对道路交通及市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干扰。
6.清晰度:在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空间能清晰观看,且观看面积不小于 1/3 的,清晰度不应小于 1080P。
7.灰度:楼体幕墙广告设施显示的灰度等级应不小于12比特。
8.依附于新建建筑物设置的,应与建筑物进行一体化设置,并履行相应审查程序;在已建建筑物上增设楼体整体幕墙广告的,应符合该建筑物的规划及建设要求。
9.需满足《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中光污染的限制要求,并具备亮度调节的功能装置,能根据环境亮度的变化对其显示亮度进行动态调整。
10.应严格管理其控制终端,确保信息安全。
11.楼体整体幕墙广告应由县城市管理部门组织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设置。
(十三)投影广告
1.投影光束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米,距门、窗或其他人能接触到的地方3米以外。
2.投影设备应进行隐蔽处理,避免影响空间通透性和安全性。
3.严格控制投影范围和发布时间,避免对投影区及背景区造成不利影响。
4.地面投影广告应避免对行人的定向定位、交通出行及户外活动造成干扰和妨碍。
5.严格限制地面投影广告,除重点展示区经组织论证的投影广告外,其他任何区域禁止设置地面投影广告。
(十四)临时性户外广告
临时性户外广告指的是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配合其即将举办的大型商业活动或其它公共活动而设置的、存在时间相对较短的户外广告。
1.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须先由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获得批准后,临时性广告可提前于举办活动1天设置,但须按照规定在活动结束当天拆除。临时广告不得设置在举办活动地的场所之外或者举办活动的区域范围之外。
2.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及城市安全;不得损害绿化植物、园林设施及影响绿化景观。
(十五)公益广告
1.重要城市窗口地带,进出口道路及城市广场可设置长期公益性户外广告。
2.商业户外广告设置过程中应预留部分广告位发布公益性广告,公益性广告位数量不得少于广告总数量的20%;城市出入口、市政广场及交通枢纽等重要窗口地区不少于30%。
3.以公益性广告名义审批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4.凡空置广告位必须以公益性内容及时补充画面,不得出现暴露画面底板而影响视觉景观的状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导则由局广告股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导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