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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霍城(市政)罚决〔2024〕005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8-30 15:27 信息来源:霍山县城管局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王永祥 自然人 霍城(市政)罚决〔2024〕005号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2024年8月30日8时57分,当事人王永祥在霍山县衡山镇诸佛庵西路与南潭路交叉口人行道上使用箱式货车售卖水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售卖水果。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处时,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审批、申报手续。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罚款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0.030000 202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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