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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杨果行水果二店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霍城(市政)罚决〔2024〕006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11-04 16:41 信息来源:霍山县城管局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霍山县杨果行水果二店 个体工商户 霍城(市政)罚决〔2024〕006号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经查,2024年10月10日当事人霍山县杨果行水果二店(经营者:杨向阳)在霍山县衡山镇诸佛庵路与南潭路交叉口新天地广场125号门面房门口人行道路摆放水果等售卖,占用路面17.5平方米,且未取得占用城市道路相关审批材料。经我局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市场中队提供证据,证明霍山县杨果行水果二店(经营者:杨向阳)在2024年9月19日、9月20日、10月1日多次占用城市道路售卖水果,屡教不改。2024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队员对其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霍城(市容)责停(改)通【2024】104号,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4年10月11日8时将占用的道路回复原状。2024年10月11日8时17分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整改情况,确已恢复原状,同日11时21分霍山县杨果行水果二店(经营者:杨向阳)又再次将榴莲、柚子等水果摆放在人行道路上售卖。经向我局法制股查阅卷宗,当事人在2024年1月22日9时25分在诸佛庵路与南潭路交叉口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售卖水果的行为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霍城(市政)罚决【2024】004号)罚款伍佰元(¥500.00元)。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处时,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审批、申报手续。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罚款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0.500000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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