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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时军车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车身广告案 霍城(市容)罚决〔2025〕001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5-04-22 15:56 信息来源:霍山县城管局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决定日期
霍山县时军车业 姜时军 霍城(市容)罚决〔2025〕001号 未经批准擅自设
置大型户外车身广告
经查,2025415日下午1547分,当事人霍山县时军车业(经营者:姜时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5MA2QG8UQ7D)在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北路与文盛路交叉口(霍山文庙),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车身广告(3辆)。经测量车身广告总面积一共为28.8平方米,且未取得设置大型户外车身广告相关审批材料。我局执法队员立即对其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车身广告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霍城(市容)责停(改)通【2025XG001号,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调查处理。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罚款 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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