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 政府第326号令,以下简称《省办法》),现提出如下举措:
一、调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 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配备电梯的,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存;
(二)未配备电梯的,按照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交存。
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政策过渡期
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 日,业主、建设单位可 自主选择按原标准或按本文件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过渡 期内已交存的,可在2025年12月31日前办理变更手续。
三、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衔接机制
已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 住手续前交存;未按规定交存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 人,擅自交付的,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 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交存。
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建、数管等部
门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衔接机制,推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信息与房地产交易、不动产测绘、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互联共 享,促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尽交。
四、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
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维修、更新和改造电梯、屋顶、外墙、 无障碍设施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可以按照下列程序 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发生上述紧急情况的,由业主委 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 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后形成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 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拟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 范围,维修单位选聘方式等。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鉴定 评估、设计、审价、监理、招标服务等费用,可以计入维修、更 新和改造成本,与工程预算总额并列计入费用预算内容,在应急 处置方案中载明。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应当指导 监督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二)核实应急处置方案。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应急处置方案之日起2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 用规定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三)应急维修费用公示。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 并从相关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 列 支 。
《有关举措》适用于金安区、裕安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和叶集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2009年3月25日《六安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9〕22号)废止;过渡期内, 六政办〔2009〕22号文件确定的首期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继 续适用,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执行本文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