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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招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6-11-23 00:00  字体:[  ]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公开相关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区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三、局各股室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相商有关业务股室或向县保密局确定。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发布;发布前,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做好保密审核把关。  

五、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六、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布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重要信息报主要领导审批;  

(二)涉及多个股室的信息或综合性信息由分管领导审查,重要信息报主要领导审批;  

(三)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报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四)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说明理由,留存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部门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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