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我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条 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招投标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产权转让等招投标公告信息、结果信息、交易规则、运行程序、行政性处罚信息;
(三)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三公”经费、因公出国信息;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第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供群众查阅;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布的形式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