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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其他文件】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调整《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01-06 15:17 信息来源: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字体:[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六安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一、将《意见》第二部分第1条、第2条内容全部删除,第二部分其它条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将《意见》第二部分第5条“同时,由负责审核备案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调整为“同时,由负责备案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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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六政201849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六安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厘清招标人职责,强化主体责任担当

1.依法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包括国有投资项目所有权,也是依法必须招标国有投资项目所有权代表,行使依法必须招标国有投资项目的决策权。招标人(即项目建设单位)是依据政府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人,也是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和招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内部监管制度,对履行招标职责开展的活动及招标后的项目建设履约现场的管理负责,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对政府负责。

2.招标人承担本单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之责。招标人应认真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的规定,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其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依照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确定的标准,及时组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交易活动的监督,实现应进尽进。发现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必须招标的项目未进场招标的或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住建、交通、水利、财政等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3.招标人承担标段合法合理划分之责。招标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因工期紧急等原因确需划分标段的,执行国家、省和市政府关于标段划分的规定,严禁肢解发包。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落实招标人及项目前期法人的前期准备之责。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时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资金筹集,提请有关单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征迁等前期准备工作。在前期准备充分的同时,要加快工程项目招标前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编制与送审、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审核等工作,及时报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政府采取“交钥匙”工程方式的,其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和报批、相关建设许可手续办理等工作,由政府授权的项目前期法人负责,项目前期法人在项目立项环节予以确定。招标人在提交招标事项备案前,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实行招标代理的,还应当由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5.招标人应注重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特点依法、合理设置投标资质资格条件、业绩、信誉、技术参数、工期等条款,防止排斥潜在投标人和“量身定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工期的设置必须按照工期定额和工程实际合理确定,不得无故压缩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招标人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质量安全论证并提出意见;因压缩工期增加的技术措施等相关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招标人应建立完善决策程序,将招标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设定、招标控制价确定以及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通用文本部分条款的调整等,纳入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实行集体决策。完善招标文件编审程序。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通用文本的通用规则或条款,不得随意取舍。依照项目特点确需设置非通用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对技术复杂或需求特殊的项目,设置的条件与需求,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标前公示。招标人对自行编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责任。招标人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强制性规定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分条款等内容,依法承担主体责任。

6.落实招标控制价合理设置的责任。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应遵循依法、科学、合理的原则,优化招标控制价编审程序,提高编审效率,不得故意漏项,不得违规抬高或压低清单预算价,并依据六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清单预算审计职责分工,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或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验证。招标人应以审计部门审核结果或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验证结果设定控制价,不得擅自抬高控制价,导致国有资金流失;也不得擅自降低控制价,避免因招标控制价过低导致流标。对因擅自降低控制价导致流标的,由招标人承担责任,并由招标人根据审计部门审核结果或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验证结果,重新设定控制价后方可组织重新招标。

7.落实招标人运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责任。对投标人的违约行为,招标人应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作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并上传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依法在招标活动中运用。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明确投标人应具备的信用条件,包括明确投标人的信用等级,招标人对因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借用资质、出借资质、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严重失信、严重违约、行贿等行为被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或限制投标资格,且在投标限制期内的企业,必须作为拒绝其投标的条款,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8.落实招标人合同签订和履行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人委托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送交工作。招标人不得违规变更合同,不得与投标人串通进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超合同价支付工程款”。依照客观事实和政策规定,属于确需变更的,应严格遵循变更程序规定。擅自变更或“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超合同价支付工程款”,造成国有资金流失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移送纪委监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落实招标人的标后履约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项目建设单位在履约现场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监理工作人员在岗履约以及施工变更、质量安全、工期进度等事项进行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发现的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监理工作人员不在岗、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进度明显滞后等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需依法拒绝其参加本单位项目投标的,应将处理结果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涉及资金拨付的应同时抄送资金拨付单位,将现场管理与资金拨付、市场准入等有机结合,形成标后履约共治格局。对涉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项目管理人员不在岗等情况,招标人应将掌握的初步证据移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招标人及其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知而不报、怂恿放纵的,一经查实,移送纪委监委追究招标人(发包人)及其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0.落实招标人信息公开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资格审查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含澄清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及组成结构、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关键内容(含开标记录、被否决投标及原因、综合评分单项得分及汇总得分)、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公告、履约良好信誉信息以及不良行为记录、合同变更等信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信息公开网及时主动公开(保密事项除外)。招标人应确保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围绕“放管服”要求,强化流程管控提高招标效率

1.界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限额标准以下工程的发包方式。根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项目采购的,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并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各县区、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建本地、本系统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诚信企业名录库。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农民工工资、扬尘管理、投标竞标等事项管理规范,近3年未被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可申请加入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诚信企业名录库。诚信企业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对有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应及时从名录库清除并限制其投标资格。

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对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以政府控制价为基数,综合考虑造价构成、项目难易等因素,下降一定幅度后邀请名录库中的企业参与承包,或由建设单位邀请诚信企业参与竞争性谈判;建设单位也可采取询价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承包企业。对资格资质有特别要求的限额以下工程,且诚信企业名录库中的现有企业均不具备该资格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发包给名录库以外符合项目所需资格、资质条件的企业。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的承包人的资质资格条件、工程量清单编制、政府控制价的审核确定、合同的签订、资金的拨付、工程的验收等执行工程建设方面的通用规定。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公告、承包资格、成交公示、合同、履约良好信誉信息以及不良行为记录、合同变更等信息由招标人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建设单位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并进场交易。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的发包,应作为发包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管理,具体的发包程序及监督办法,由各地、各有关单位本着简便、有效的原则制定。  

2.提高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发包效率。各县区、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抢险救灾工程诚信企业名录库。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农民工工资、扬尘管理、投标竞标等事项管理规范,近3年未被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可申请加入抢险救灾工程诚信企业名录库。诚信企业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对有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及时从名录库清除并限制其投标资格。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在名录库内采取询价的方式确定承包企业,情况紧急时可直接确定给名录库内的企业承包。对资格、资质有特别要求的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而诚信企业名录库中的现有企业均不具备该资格、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发包给名录库以外符合项目所需资格、资质条件的企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公开。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其实施单位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的,应在开工后及时补办。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擅自扩大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范围和标准,不得弄虚作假以“抢险救灾”等事项为由规避招标。

3.做好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的梳理与编制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专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省指导意见包括上级出台的通用示范文本,分类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建设与养护)、水利工程、桥梁、隧道、园林绿化、装饰装修、机电设备(空调、电梯、高压电等)安装、智能化、路灯安装、农田整理等工程建设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的梳理,编制适用不同种类工程的招标文件通用文本。同时,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同种类工程分别编制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多种版本,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参考借鉴,提高招标文件编制效率,防止因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对法律法规通用条款不熟而出现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原则的问题发生。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根据国家法规政策的调整和实践的变化,对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非法律法规明确的通用条款而实际工作中确需作为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的内容,应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在充分征求招标人、所属行业的企业意见基础上研究确定。  

4.实行重大、复杂项目招标文件会商和重大建设工程招标提醒督促制度。对重大或复杂项目招标需要调整通用规则、设定特殊资质资格等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组织发改、住建、交通、水利、财政、城投公司等单位进行会审。对社会关注度高、技术复杂、易引起质疑投诉的招标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对招标文件中资质资格条件、参数设置、评标办法及招标文件通用条款调整等关键内容进行会审论证。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要主动跟踪服务,明确专人及时提醒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加快工作进度,原则上每周督促1次,紧急项目随时提醒督促。对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标公告(含补充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要当天受理、当天提出备案意见,对合法合规、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在1个工作日内备案通过、上网发布,并督促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间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对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当天退回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按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修改完善,并尽快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对故意拖延时间、耽误工程进度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形成记录,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5.有效防范招投标流标。扩大招标公告的覆盖面,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创造条件。严禁设置不合理的投标资质资格条件,严禁以不合理的控制价、不合理的付款条件、工期设置严重不合理等排斥潜在投标人。严禁将与项目需求无关的技术指标作为评审内容。对潜在投标人较少、易发生流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条件设置、投标控制价设定、技术指标设置等方面,应进行事前评估,提出防止流标的合理方案。对限额标准以上但规模相对较小、潜在投标人较少的项目,招标人可对同类项目合并打包招标,以提高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的积极性。加强对开标、评标监管,除投标人少于3个依法不得开标或者开标后所有投标均被依法否决外,在评审阶段监督部门应当督促评标委员会围绕“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国有投资是否得到节约”等进行评审,不得随意以“有效投标已不足3家”“家数少”等为由,直接判定为“明显缺乏竞争”而否决全部投标,切实保护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对因招标文件设置内容不合法和评委违规评标导致流标需重新组织招标的,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问责。流标后重新招标前,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全面分析导致流标的所有具体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因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分析不全且确实存在内容不合法而导致再次流标的,应依照规定加大处理力度;同时,由负责审核备案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6.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按照“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到位”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市县(区)一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队伍专业化,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三、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

1.对招标文件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方面的法规制度的规定,全面梳理与招标投标有关的禁止性、限制性条款,列出清单予以公布。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的特点,将投标人资格条件、业绩、信誉、技术参数等条款等作为招标文件要件,但不得涉及负面清单所列的内容。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负面清单内容,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其修改,造成后果的,依法移送纪委监委对招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2.完善商务标评审规则。科学设置商务标的评审规则,从制度上遏制投标人围标、串标和恶意竞价行为发生。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分(评估)法,政府一般投资项目可实行综合评分(评估)法,也可采用其他评标方法,其中招标人拟采用合理低价法、技术标评分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对其报价总价、清单项目综合报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主要材料报价、机械费用等进行重点评审,防止恶意的、不理性的“低价抢标”行为发生。

3.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和造价咨询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招标人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合法、择优选择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接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开标、评标活动的全程监督。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或者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或者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直接(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或者明示(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明示(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等规定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理,情节严重的,禁止其1-2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招标、开标、评标中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责令改正外,同时按国家、省和市有关信用考评办法进行扣分并记入其信用记录,并根据扣分情况禁止或限制其进入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工程造价编制、审核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督查,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的,对其从业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4.强化评标活动监管。建立和完善评委评标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评委评标“一标一考核”,强化现场监督人员的职责,把原则性强、业务熟、有责任心、敢于担当的人员放在现场监督岗位,发挥其监督作用,支持其开展工作。评标专家应当随机抽取,评委必须遵守评标规定,严格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评委的评标活动视听资料实行全程录制,并作为考核评委的依据。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评委有不良评审行为的,要立即进行处理。对评委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发现评委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程序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记入“黑名单”并不得再行准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强化对投标、投诉行为监督。完善投标活动监督机制,加强对投标行为的全程监督,发现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投标资格限制,已经中标或作为中标候选人的,应当依法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中标无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大对“挂靠”投标的处理力度,实行“一案双查”,除对借用、购买、租用资格、资质证书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单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处罚、处理外,对出借、出让、出租资格、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方面的规定,送交由资格、资质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处理。依法从严处理虚假投诉、恶意投诉、无理缠诉和闹诉等影响招标效率的行为,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招标人依法可以在1-3年内拒绝其参与投标活动;因虚假投诉、恶意投诉、无理缠诉和闹诉,给招标人、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中标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行使损失赔偿追偿权;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强化标后履约监管。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加强现场管理,全面落实监理的现场监理责任,对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责任、不如实进行监理记录,发现问题不向建设单位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约谈,视情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因监理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由监理单位承担责任,并移送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处理。项目建设单位要突出对履约现场发生的转包、违法分包以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监理工作人员不在岗等不良行为的记录,及时形成证据,依照法规政策和合同约定给予处理,并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分别移送住建、交通、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罚、处理。享有调查处理权的部门不依法调查处理的,移送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

7.加强执法联动。建立招标投标监管联动机制,突出标中与标后的执法协调联动。对项目建设单位作出的中标人履约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标人在施工等履约中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包括投标资格限制,应由作出单位及时反馈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在交易市场进行披露和运用,形成“履约现场”与“交易市场”的“两场联动”,倒逼中标单位规范履约,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项目班子成员不在岗、“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或调查核实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委以及出借资质的企业违反招标投标法律规定,有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借用(包括购买、租用)资格、资质证书以及转让、出借(包括出让、出租)资格、资质证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住建、交通、水利、工商质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接到案件移送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罚,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送纪委监委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执纪问责、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的落实。同时,要结合机构改革,厘清决策、执行(操作)、服务、监督的各自定位与职责,切实解决“自己招标自己监督”带来的监督虚设问题,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交易市场监督权与行政处罚权相脱节”的矛盾与问题,为建立“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供体制保障。

    8.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主任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审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制度,研究特别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作方案,听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情况汇报,处理工程建设招标中的重大事项,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解决招标投标中出现的问题,推进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协调一致的监督管理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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