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政策法规
2.重大决策预公开
3.规划计划
4.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5.建议提案办理
6.机构领导
7.机构设置
8.人事信息
9.财政资金
10.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11.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12.行政权力运行
13.网上政务服务
14.招标采购
15.乡村振兴
16.新闻发布
17.政策解读
第五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据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单位应当将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并随时维护。
第九条 公开形式: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公开通过霍山县信息公开网和霍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网站。受理点:县供销社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64-5177921。
本单位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媒体、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第十条 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