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2)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不需要分项目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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