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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乡村振兴中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6-18 00:00  字体:[  ]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六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中心各股室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二)对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进行申报;(三)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五条 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六条 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七条 中心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需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对于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相关责任人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县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县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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