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中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六安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我中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各股室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并对涉及本股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中心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及时发现涉及我中心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中心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我中心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