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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1-23 11:13 信息来源: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字体:[  ]

霍山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试行)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加强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明确目标职责,落实分级监督管理职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霍政﹝202046号《关于印发霍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导则(试行)等八个文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本制度适用于在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申报的前期工作,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招标、施工管理、验收、审计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第一条 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不得擅做主张、违规操作。建设程序分工程谋划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设计阶段,招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验收阶段和审计决算阶段。

第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须委托由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承担,按项目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

第三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必须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由建设单位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文件。规划建设局应严把施工图设计关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关,杜绝边施工边设计、施工图设计漏项、设计和清单脱节、工程量计算错误等现象发生。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防止信息价采用不准确、定额套用误差大、用材不当等原因造成预算过高。

第五条 预算编制实行会审制,200万以下工程由规划建设局组织会审,200万以上项目由规划建设局牵头组织园区相关部门参于会审,项目内容复杂或1000万以上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组织县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会审。

第六条 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取得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才能开展施工图设计。对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下(含)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由县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设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明确具体建设标准、规模、内容和概算投资等。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按国家、省、市要求建设的临时工程,相关单位事后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报批手续。

第七条 规划方案和拟建建筑初步设计方案(建筑平、立、剖面图)和效果图经规委会批准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包括征地、拆迁、临时建筑、办理相关手续,以及施工、监理和设备等招投标相关工作。

第九条 建设实施阶段要严格按照“政府监督、建设单位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划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工程招标

第十条 所有招标项目原则上须经开发区“三重一大”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涉及抢险救灾、应急求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服务等急需实施的项目除外),采取会议集体研究方式确定工程的发包范围、发包控制价、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款支付方式等相关发包需求等关键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相关文件要求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 限额以上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原则上选用政府批准的标准模板,不得改动,若因项目特殊确需改动的必须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业务股局室、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主要审查招标方式是否正确、资质条件设置是否公平、条款设置是否合规、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抵触、评标办法是否合理等内容,并形成审查意见,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并经工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 招标结束后按要求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缴纳工程各类保证金后,签订合同,若拒绝缴纳或逾期缴纳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

第十四条 招标的具体实施办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合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条款拟定,并由经办人、分管局长、局长逐级审核,报开发区领导签订。

第十六条 工程签订合同后,根据合同约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根据项目类别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项目由规划建设局确定项目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进度、质量的把关和调度等工作。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局应以质量控制为中心,始终把工程质量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重点,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协调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关系,通过控制项目规划、设计质量、招标投标、审定重大技术方案、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信息反馈等各个环节,达到控制工程质量的目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安全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杜绝不安全施工行为。对拒不改正的,要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局相关股室(单位)监督相结合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全面推行第三方质量抽检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制定项目的年、月、周工程施工计划,有计划、有措施、合理地协调各项施工工作,每天做好工作日记,保证工程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项目负责人每周至少召开一次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管理施工现场、检查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合同履行、质量安全、工程进度等落实情况。凡是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必须按要求及时整改。管理过程中要留存图片等影像资料,涉及工程计量的必须邀请审计小组或跟审单位、监理等参建方及时现场计量,各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定,采用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设备需符合招标清单的要求,并进行进场检验、抽样送检,抽样送检方案由施工单位根据规范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材料经抽样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重大设备、主材的选用由园区纪工委、园区分管领导、规划建设局、项目监理以及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共同确定,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若因市场或使用功能或质量等问题需要调整,重新提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验收及计量,必须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留有相关的影像资料,并由各方责任人以及第三方参于现场审计人员签字,经业主和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向施工环节。计量资料必须规范齐全,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监理人员需每天做好工作日记,如施工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等,并将每日管理现场照片拍至开发区工作群内。

 

第五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明确和规范现场签证的内容、范围以及现场签证人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及签发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结合工程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遇不可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根底上,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节约投资;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使用功能;有利于建设单位投资目标的实现等方面有利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第二十八条 工程变更前应进展周密的现场调查。提出工程变更报告,阐述变更理由,并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正式批准不得进展工程变更施工。

第二十九条 工程分级变更审批手续严格按照《霍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根据需要,申请开发区审计领导组明确一名或两名“审计授权代表”,具体负责配合工程项目变更踏勘和审计核实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变更应实行预先申报制度。施工过程中一旦即将发生变更内容,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附费用估算)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在不能停止施工等待办理变更的特殊情况下,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授权代表同意后,可先对变更部位进行应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隐蔽工程中发生的变更,施工单位要提前通知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未经申报,事后不予变更。对隐蔽工程的变更应同时收集相关资料作为依据性文件。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变更的现场勘查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施工现场情况及时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汇报给监理单位和规划建设局。规划建设局及时联系开发区审计领导组,由审计领导组组长安排“审计授权代表”共同参加现场会,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事项进展现场踏勘,并形成会审纪要。纪要必须在相关各方〔规划建设局、监理单位、设计代表、审计授权代表、施工单位〕人员现场观察核对的根底上,充分对照设计图纸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做到理由充分,事实清楚。在纪要中必须说明变更工程的部位、范围、原设计情况、现场核查情况、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变更数量的增减情况。

第三十五条 根据现场纪要的内容,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变更领导组会议,对变更项目进行把关论证审核审批。

第三十六条 变更审计领导组会议由规划建设局向领导组提出召开,由组长或组长授权的副组长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会议。

第三十七条 变更审计领导组会议由审计分管领导、工程分管领导、纪工委领导参加,小组内参于成员不得少于3人,且涉及工程的“审计授权代表”必须参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列席参会,形成会议纪要。缺席默认为同意,并不得拒签相关会纪材料。

第三十八条 变更领导组会议同意后,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根据《霍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变更经逐级审核审批后,计入工程内统一审核决算。

第四十条 工程变更的其他规定依据《霍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变更暂行办法》及《霍山经济开发区工程变更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工程验收管理

 

第四十一条 根据相关规定,采用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抽样送检,抽样送检方案由施工单位根据规范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材料经抽样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8、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有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十四条 当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6、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分初验、综合(成果)验收。初验由规划建设局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按要求进行验收,整改后再进行最终验收。

第四十六条 由县住建局参于全过程验收的项目,按规定进行验收并完善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由规划建设局组织项目验收的,施工方提出申请,规划建设局审核竣工验收资料符合要求后,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需提供过程管理中的相关资料(材料进场合格证、现场人员验收照片、隐蔽工程图片等),并组织召开验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填写竣工验收单(各参建方)。

第四十八条 验收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验收标准,按程序进行验收,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办法。验收小组成员必须现场对验收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负责人要收集好工程资料,整理成卷,分类装订,规范档案管理。

第七章 工程结算及审计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要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和审计。

第五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收集工程决算书等相关资料。经规划建设局审核后,报送园区审计分管领导,由审计分管领导组织安排第三方进行审计,相关部门及人员配合审计。在核实工程量时,必须由建设、施工、监理、审计单位签字认可,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出具双方认可的审核报告,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第五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必须按合同约定,不得借支、超支和提前支付。

 

第八章 工程资料整理与移交归档

第五十三条 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及信息资源,也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顺利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工程资料包括工程准备资料、工程招标资料、工程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工程变更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各项目负责人负责将资料收集整理,经审核资料完整性后,并形成内容清单装订成册进行移交。

档案负责人负责项目档案纸质及电子版归档工作,不得随意借阅,若确需调阅须经规划建设局及开发区分管领导同意。

 

第九章 廉政管理

第五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违规参与或干预工程、不得为配偶、子女、亲属、朋友等招揽工程,或参与同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

第五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有“吃、拿、卡、要”行为,不得向服务对象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第五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更不得因未介绍使用而影响到工作的正常进度施工。

第五十七条 规范行为、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坚持项目公开、公示制度,管控设计变更、计量支付签证、资金支付、招投标等环节,从各个环节杜绝腐败行为发生。

第五十八条 开发区要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单位的规范建设行为,加强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和杜绝违纪违法现象,广泛接受各方的监督,做成开发区经济工程、放心工程、实用工程、廉政工程。

第五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园区纪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有冲突的,以国家标准、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开发区管委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试行。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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