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经济开发区重点工程项目标后合同
履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霍山开发区重点工程项目标后合同履约管理,有效促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严格做好合同履约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按合同文件约定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开发区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的标后合同履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合同履约管理,是指开发区通过合同履约管理考核、标后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主体在中标后就人员管理、分包、转包等相关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和合同履约情况的考核。前款所称责任主体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四条 开发区标后合同履约管理采取主要负责人主抓,重点工程项目联系领导分管,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并将标后合同履约管理动态及违约责任处罚情况及时汇总。
第五条 实行“开工前约谈、日常监督检查、月度定期巡查”三位一体的标后监督管理机制,强化标后跟踪、管理、考核各方责任主体履约。构建以招投标信用评级为基础、以责令整改、计取违约金为抓手,以警示约谈制度为补充的标后合同履约管理模式。由项目负责人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纪工委及规划建设局做好抽查和专项检查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 规划建设局依照职能分工,负责对重点工程项目及责任主体进行履约管理,负责开工前约谈、月度定期巡查。
第七条 规划建设局按职责分工,对中标项目的合同履约、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到位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等情况履行建设单位标后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建设单位标后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
1、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支付合同价款等;
2、按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的标后日常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劳动力、材料、设备投入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执行;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施工进度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文明施工及环保等方面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能否及时整改;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岗,验收情况及法律法理班子人员的情况;工程造价情况,验收情况及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3、按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包括收取违约金、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中止或终止合同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九条 进行开工前约谈和定期巡查,通过逐项目排查和随机抽查两种方式进行。以落实招标成果为重点,以重点工程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合同签订履约、项目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内容为抓手。工作主要内容为:
1、检查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并到场,检查关键岗位人员在岗情况,以及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情况;
2、检查中标后合同的签订和备案情况,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3、检查是否存在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包或违法分包及挂靠情况;
4、检查在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大气污染和防治、农民工工资等方面日常管理不到位或工作失职等影响到项目正常推进实施的情况;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进行开工前约谈,重点约谈项目各责任单位做好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完成备案手续、确保与投标承诺人员及数量一致、禁止违法分包、挂靠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第八条工作内容对重点工程项目每月度组织至少1次随机抽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各项目分管局长及负责人根据反馈结果督促整改落实,对违约违法情节严重,或发现承包人有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情形的,提交局务会研究处理。
第四章 履约管理
第十二条 各重点工程项目应按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约定与承包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
第十三条 中标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除外);专业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人不可再承包建筑材料和设备部分。
第十四条 项目专业分包应经规划建设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
第十五条 项目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中标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符合变更条件确需变更的,须经招标人同意,并报开发区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在项目施工期间,变更前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及施工管理,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合同处罚。变更后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须达到被更换人员的资质及业绩条件。
第十六条 重点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和合同约定有考勤要求的派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承包单位有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要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等每月出勤天数不少于22天。出勤认定标准及考勤请假规定应符合《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第十七条 关键岗位人员到岗考核通过打卡考勤数据和现场考勤检查数据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月出勤数据应符合《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月度现场检查时,现场管理人员应全员在岗,且到岗人员必须与备案人员或建设单位批准认定人员一致。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人员因事、因病需要离开现场的,应履行请假手续,时间在半天以内的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半天以上两天以内的须经项目办主任同意;时间超过两天以上的,需经项目分管领导同意。监理单位人员请假应直接向项目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离开前应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其权力。现场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按前述规定取得同意不得离岗,否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除按合同处罚外,将违约事实形成证据,报住建、公管等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每月随机现场检查中项目发现现场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总监代表)未在岗的,规划建设局下发违约责任通知书。现场检查项目三次以上发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总监代表)未在岗的,将违约情况报住建、公管等主管部门处理,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在日常监督管理、每月定期巡查中发现的其他合同违约情况,根据合同约定采取警告约谈、处罚、报住建、公管等主管部门处理等处理措施,并及时予以通报曝光。
第二十一条 违约情况严重或有转包挂靠等违法情形的,组织警示约谈,下发停工整改单等措施督促相关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将报住建、公管等主管部门处理;达到终止合同条件的,终止合同,带来损失的,依合同追偿损失和追究法律责任。
霍山经济开发区工程变更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维护变更及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便于办理工程结算及决算,保障参建各方的利益,根据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霍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现场签证可视为补充协议,具有与协议书同等的解释权,是合同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明确和规范现场签证的内容、范围以及现场签证人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及签发的程序。
第四条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结合工程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因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遇不可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基础上,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节约投资;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使用功能;有利于建设单位投资目标的实现等方面有利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第五条 工程变更前应进展周密的现场调查。提出工程变更报告,阐述变更理由,并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正式批准不得进展工程变更施工。
第六条 工程分级变更审批手续严格按照《霍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规划建设局根据需要,申请开发区变更和审计领导组明确一名或两名“审计授权代表”,具体负责配合工程项目变更踏勘和审计核实工作。
第八条 变更应实行预先申报制度。施工过程中一旦即将发生变更内容,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附费用估算)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在不能停止施工等待办理变更的特殊情况下,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授权代表同意后,可先对变更部位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条 对隐蔽工分程中发生的变更,施工单位要提前通知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未经申报,事后不予变更。对隐蔽工程的变更应同时收集相关资料作为依据性文件。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条件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 质量、节约资金、方便施工、利于安全运营为目标,并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满足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在本工程建设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工程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项、漏项、缺项等;
2、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3、原勘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4、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5、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
6、因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的调整,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7、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为完成项目需要追加的额外工程;
8、其他需要变更的特殊情况。
第四章 工程变更具体程序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的现场勘查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施工现场情况及时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汇报给监理单位和规划建设局。规划建设局及时联系开发区变更和审计领导组,由领导组组长安排“审计授权代表”共同参加现场会,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事项进展现场踏勘,并形成初步意见。意见必须在各方〔规划建设局、监理单位、设计代表、审计授权代表、施工单位等〕人员现场勘察核对的基础上,充分对照设计图纸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做到理由充分,事实清楚。
第十三条 根据初步意见的内容,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变更领导组会议,对变更项目进行把关论证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变更和审计领导组会议由规划建设局向领导组提出召开,由组长或组长授权的副组长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变更和审计领导组会议由审计分管领导、工程分管领导、纪工委领导参加,小组内参于成员不得少于3人,且涉及工程的“审计授权代表”必须参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列席参会,形成会议纪要。缺席默认为同意,并不得拒签相关会纪材料。
第十六条 变更和审计领导组会议同意后,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根据《霍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变更经逐级审核审批后,计入工程内统一审核决算。
第五章 变更资料要求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应能完整的反映该设计变更在技术上、经济上的可行性及合理性,设计变更图纸应达到施工图的要求。
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变更图纸统一用A3或A3加长纸,图片资料要规范清晰。
第二十条 图表资料的签署要齐全,签署意见应详细、具体、明确,一定要表明同意与不同意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申报资料中核对更正时,不得涂改原设计文字,可另附页修改,并注明更正部门和个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变更台账资料的编号按照项目进行分标段编号。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必须齐全,其装订顺序和内容如下:
1、工程变更申报表;
2、工地会议纪要;
3、工程变更费用计算表;
4、工作联系单;
5、工程变更工程数量计算资料;
6、变更工期资料(如有);
7、工程设计变更图;
8、相关原设计文件、原始变更数据、批复、以及其他作为该项设计变更的支撑资料;
9、照片及影像资料;
10、工程变更令(设计变更)
11、工程变更档案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设计工程变更的批准文件及设计工程变更图表资料及检验签证与试验凭证应妥善保管,装订成册,验收时列入技术档案移交。
第六章 工程变更单价
第二十五条 合同原则确定的单价中已有相应或类似单价的,应以该单价来估算;如无相应或类似单价,可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如合同中无约定,可由施工单位提出单价,报监理单位,再报规划建设局审核后,暂按该单价进行变更、签证计量计价,最终按审计审定确认的单价执行。
第七章 工程变更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暂停工程款拨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跟踪审计、检测、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项目投资失控、浪费及工期延误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参建单位进行相应处罚,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依据《霍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工程招标(采购)文件中,以及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跟踪审计、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按照《霍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明确工程变更的程序及具体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在上报设计变更时应据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施工单位对所报的变更工程有弄虚作假行为,除扣除虚报的工程费用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给予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本制度后面所有表格的填写顺序为从左到右,从上到下,按程序逐级填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为建设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