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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山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责任清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5-03-12 15:15 信息来源: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字体:[  ]

 

 

 

 

 

 

开发区〔202525

 

 

关于印发《霍山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

三管三必须责任清单》的通知

 

有关局、室,各派驻部门

经研究同意,现将《霍山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312

 

 

 

 

 

 

霍山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

责任清单

 

 一、总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突出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对照责任落实了没有、工作到位了没有、风险隐患消除了没有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本行业领域事故安全防范负行业监管第一责任。

(五)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行业安全生产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对本行业领域事故安全防范负行业管理第一责任。

(六)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七)各专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联合监管执法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促进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

(八)本责任清单已明确的事项如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责任清单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部门职责发生变动的按相关变动对应调整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二、部门责任清单

(一)综合办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各部门的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和绩效考核体系,定期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工委、管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

2.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纳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委(党组)宣传重点工作。组织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和舆论引导,统筹分析研判和引导安全生产领域社会舆论,做好网上舆情处置工作。指导新闻媒体和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工作,把握安全生产宣传导向,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4.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和信息发布。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园区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大情况。

5.组织园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新闻工作,遇有突发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发布安全生产新闻、信息。

6.统筹协调落实国家、省、市层面对园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督查。

党群办

1.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2.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述职内容。

3.建立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在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应的否决措施。

4.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

经贸发展局

1.负责编制并实施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园区专项规划。

2.依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结合园区经济发展实际,合理规划调整产业布局。

3.将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将安全生产理念纳入重大战略、规划、政策文件中。

4.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园区科技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引导、支持园区相关科研机构、重点企业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荐申报省级科技成果奖励。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6.加强对园区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重点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和安全检查督查,指导督促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火灾、爆炸、危化品泄漏等事故。督促园区各企业开展应急演练,联合应急、市监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如燃气安全、有限空间作业、特种设备安全等),形成监管合力。

(四)财政金融局

1.健全、落实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税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支持。

2.负责将安全生产经费列入同级预算,负责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救援经费。

3.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规划建设局

1.依法对园区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社会项目和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参照省安委会规定职责分工的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园区危险房屋及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以及安全生产准入管理。依法对房屋和市政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车辆的安装、使用、拆卸和维保工作,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内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相关工作。

5.指导混凝土搅拌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
    7.负责园区地下管线(雨水、污水和燃气)管理工作,依法对雨水污水、管道燃气设施和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防汛排涝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9.负责园区重点工程管理项目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10.负责监督指导园区重点工程管理项目建设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
    11.将安全生产纳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谋划。

(六)投资经营管理公司

1.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出租厂房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2.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检查对租赁国有资产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督促租赁国有资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4.参与对租赁国有资产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协助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5.加强对园区公租房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提高租户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七)招商工作部

加强项目准入甄别,禁止引入高风险、低安全标准项目,将安全生产要求融入招商工作流程,向企业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八)安商工作部

1.拟入驻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包括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引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积极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对新改扩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2.收集入驻企业的安全管理信息,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许可等相关文件,建立安全档案并加强与应急、环保、市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

3.为入驻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解读,帮助企业理解并遵守当地的安全要求。

4.协助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指导企业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5.协调企业与其他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配合综合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活动。

(九)创新创业部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含职业教育等)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2.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督促企业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政策措施,依法推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组织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协调配合县人社部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

4.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5.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用工相关安全问题较突出的行业领域部署开展重点检查。

6.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十)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1.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园区地质工作。指导地勘单位抓好地质项目施工的安全工作,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2.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园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规划、监测、预报制度和应急机制,严防因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二次事故。

3.指导园区将安全生产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依据相关规划做好监督采矿、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城镇燃气设施、民用爆炸品生产加工储存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4.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5.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

(十一)公安派出所

1.依法负责园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指导、监督园区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2.负责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办理驾驶许可,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4.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5.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6.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职责。

7.依法开展防火工作。依法依规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8.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依法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二)生态环境站

1.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园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

3.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及专业处置单位对现场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

4.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十三)司法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机构)、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2.负责有关部门报送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工作。

3.承办园区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园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4.指导、监督园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协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普遍性重要性问题。

5.督促、指导、协调社区矫正和律师事务所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应急分局

1.组织编制园区安全生产规划,定期统计分析园区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园区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3.负责园区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承担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有关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4.依法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准入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5.协助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6.协助上级部门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协助上级部门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园区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园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8.依法依规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园区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相关工作,健全完善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9.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10.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11.指导协调和监督园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2.负责园区震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向有关方通报因震情和灾情有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趋势。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工作。

13.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4.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防震减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培训工作。

(十五)市场监管所

1.负责园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按规定权限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参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等资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2.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4.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对药品的流通(不含药品批发企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6.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改装电池等经营行为。

7.牵头做好外卖安全生产以及电商等平台经济管理有关工作。

8.按照职责对瓶装液化气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9.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

10.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11.协助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系统,依法公示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推动建立部门间安全生产信用约束联动机制。

(十六)城管东城中队

1.负责工程渣土运输、建筑垃圾处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及管理工作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流动摊贩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工作查处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

3.负责临时摊点群使用燃气以及用火安全监管。

 

(十七)开发区卫生院

1.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2.参与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含重大涉险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十八)东郊供电所

1.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供电安全和电力施工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2.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单位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3.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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