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医保中心、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作实际,制定《霍山县医保局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等11项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山县医保局
2020年8月12日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保障部门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国,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提供局办公室,及时公开。
第五条 局办公室要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界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不予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二)属于保密范围的不予公开,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采取一种或多种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成文前,起草或者决定前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实行预公开制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八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本级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要明确股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采取《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本局政府信息在“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网站发布。属于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必须在本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查申请人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查、办理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受理审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并对申请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二)呈批交办。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呈有关领导阅示,并根据领导批示交各有关部门办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协调会进行交办。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起草答复文书并征求意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起草答复文书,并交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或征求意见。
(四)行文答复。将征求意见后的答复文书呈有关领导审定,形成正式文书后,行文答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及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挂接网页和发布信息,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政务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主动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公文、工作秘密等事项。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各股室在发文拟稿时标明是否属于公开或涉密公文事项后,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由经办人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统一报局办公室;
(二)办公室在3日内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三)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股室、医保中心、信息中心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府信息,需报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 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统一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舆情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县医保系统政务服务工作动态,推进政务公开,服务群众,展示局政务服务形象,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照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和县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规定,本局在门户网站或其他互联网对外发布的信息均应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向互联网发布。
第三条 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担当风险评估员,负责评估报送的各类稿件。
第四条 信息风险评估内容包括:
(一)有无涉密信息;
(二)有无敏感信息;
(三)发布时机是否适宜;
(四)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五)采编信息的合法性及出处是否注明;
(六)安全保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上网的信息。
第五条 风险评估时限为2个工作日(公告信息及时评估),经评估后可以发布的稿件,交由发布员发布。
第六条 指派专人担当发布员,及时将评估后的稿件发布到相应栏目,发布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公告信息及时发布。
第七条 发布员须据实发布信息,不得私自更改评估后的稿件内容,不得私自发布未经评估的信息。
第八条 需要托管单位协助发布的信息,由发布员负责与托管单位联系,信息传递方式必须安全,托管单位必须据实发布,不得私自更改稿件内容,不得私自发布未经委托发布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依据部门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县政务公开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来人、来电、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外,以本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本局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负责承办具体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本局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本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意见书》。
(二)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霍山县数据局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局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确保政务信息报送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数据报送的组织领导,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具体报送工作。
第三条 局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组织审查、定期报送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报送要求:
(一)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4、7、10月的15日之前,将上一季度属于局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统计数据整理汇总;
(二) 每年3月31日之前,在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务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三) 按照县政务公开办公室的临时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
第五条 出现漏报、误报、瞒报、迟报或不报现象,造成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股室和个人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县医保系统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县医保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备案。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年度内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1.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及医保系统相关内容更新完善情况;
3.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情况;
4.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情况;
5.宣传培训等情况;
(二)年度内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1.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信息的总数量、各类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等;
2.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网站、公报、公共查阅场所、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信息情况;
3.公开查阅场所查阅信息的人数和医保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三)年度内依申请公开医保信息的开展情况。
1.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
2.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医保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3.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的情况。
(四)受理关于医保信息公开咨询、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因医保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1.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结果;
2.上级行政机关日常监督考核中指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3.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4.年度内医保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作出维持决定和判决的除外),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5.年度内医保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局各股室、医保中心、信息中心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局各股室、医保中心、信息中心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取得实效,根据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权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投诉举报:
(一)不传达贯彻、落实有关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三)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七)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八)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三条 有上述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责令其改正,严重者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司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投诉举报和受理的方法、程序
(一)投诉举报方式: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走访等方式。
(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依法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5天内将不受理的理由告知本人。
第五条 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要求给予答复的,及时答复;需要转办的,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其办结的,要及时向投诉人或相关单位说明理由。
第六条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各类举报材料、记录等列入密件管理,严防泄露和遗失。办理举报时,不得向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宣传报道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不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使局机关各股室、医保中心、信息中心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股室、医保中心、信息中心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对各股室、医保中心、信息中心进行一次评议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六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局办公室部署;
(二)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前向被考核股室、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股室、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在考核基础上,考核小组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股室、单位。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整体推进,保证政务公开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一级督查一级的原则;
(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互查、抽查与普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依靠群众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股室、医保中心、信息中心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查工作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每次公开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并及时将有关监督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五条 畅通政务公开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监督的作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3912128,设举报信箱。广泛收集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负责地办理干部群众所提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办理结果的反馈工作,以调动职工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第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制度规定、不据实公开或不实行公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二)责令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
(三)诫勉;
(四)取消当年各类先进参评资格;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霍山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