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7日,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霍山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霍医保〔2019〕3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实施以来,有效减轻了困难群众的就医负担,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不断提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在工作运行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做到精准救助,有效减轻困难群众的就医负担,提升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二、出台过程
我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通知》,对其进行修订。为使修订内容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起草过程中与县民政局、县扶贫移民开发中心、县财政局、县卫健委等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
二、文件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
3、《安徽省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皖民社救字〔2017〕112号)
4、《霍山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霍医保〔2019〕33号)。
四、主要内容
1、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
2、进一步明确救助范围和标准:
五、主要任务
有效减轻困难群众的就医负担。
六、有关要求
1.申请救助时,原则上必须提供基本医保结算单原件;对基本医保补偿后又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了相关报销无法提供结算单原件的,需提供由办理单位报销后加盖公章的其部门结算凭据原件及基本医保结算单复印件;医疗救助为最终救助,原则上不提供救助结算凭据及相关复印件供其他途径报销结算使用。
2.在2020年1月1日前发生的相关费用,仍按《办法》予以救助。《办法》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仍按《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请各乡镇(园区)经办机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