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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4-03 11:06 信息来源:霍山县医疗保障局  字体:[  ]

序号 实施部门 通用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事项类别
1 医疗保障部门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协调服务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异地就医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20号):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信息共享管理,逐步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明晰、流程统一的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体系。省内业务协同机制待全省医保信息平台建成后,参照实施。 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满足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 依申请类
2 医疗保障部门 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公布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符合重点救助对象参保人员 主动服务类
3 医疗保障部门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1-3子项。
4.《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27号):深化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就业人员参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非就业人员参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按规定补助相结合。
5.《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
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全县参保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参保人员 依申请类
4 医疗保障部门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信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4-6子项。
3.《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
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全县参保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参保人员 依申请类
5 医疗保障部门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全县参保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依申请类
6 医疗保障部门 出具医疗保险信息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10子项。
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满足申请条件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依申请类
7 医疗保障部门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11子项。
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满足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 依申请类
8 医疗保障部门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12-15子项。
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满足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 依申请类
9 医疗保障部门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种鉴定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16子项。
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需要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的参保人员 依申请类
10 医疗保障部门 医药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27号):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优化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协议管理程序。
3.《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三条: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4.《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三条: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5.《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25.26子项。
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满足申报条件的医药机构 依申请类
11 医疗保障部门 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27.28子项。
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 依申请类
12 医疗保障部门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17-22子项。
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 依申请类
13 医疗保障部门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退 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退服务工作。 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满足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 依申请类
14 医疗保障部门 医疗救助资金给付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65号)。
2. 《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工程实施办法之城乡医疗救助》(安徽省民生工程)。
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满足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 依申请类
15 医疗保障部门 参保单位(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7、8子项。
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参保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参保人员 依申请类
16 医疗保障部门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9子项。 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满足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 依申请类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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