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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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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彭女士 |
来件时间 |
2024-05-15 10:1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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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88****3037 |
性质 |
求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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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单来源 |
直接来电(呼入) |
记录单编号 |
24051509606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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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类型 |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资福利/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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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主题 |
关于反映生育津贴申领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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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
来电人反映:2020年,自己在霍山县缴纳职工医保,2024年4月在合肥生育宝宝,因工作调动的问题,4月至7月职工医保依然在霍山县缴纳,7月之后职工医保在合肥缴纳,现来电请部门核查告知宝宝五个月申领生育津贴有无影响,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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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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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送日期 |
2024-05-15 11:2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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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办单位 |
霍山县医疗保障局 |
限办日期 |
2024-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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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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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六安市生育津贴执行的政策文件是关于印发《六安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及待遇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6〕174号)、《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5号)等文件之规定,按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正常生产顺产享受五个月津贴,剖宫产为五个半月。如果产后参保不足5个月或者6个月,我们按产后实际参保月份发放生育津贴。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联系霍山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64-3912155。 2024年5月15日下午,霍山县医保局工作人员与来电人电话联系,进行充分解释沟通,来电人表示知晓理解。 霍山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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