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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咨询职工医保补缴的问题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6-17 15:26 信息来源:霍山县医疗保障局  字体:[  ]

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

 

联系人姓名

 女士

来件时间

 2024-06-05 19:02:29

联系电话

 187****5096

性质

 咨询

记录单来源

 直接来电(呼入)

记录单编号

 240605096056040

来电类型

 卫生健康/医保/医疗保险

来电主题

 关于咨询职工医保补缴的问题




 来电人反映:自己的亲戚缴纳了15年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保缴纳不足25周年,即将面临退休,现来电咨询,个人是否需要进行职工医保的补缴?不补缴职工医保的情况下,是否影响其退休后养老金的领取?请回复。(缴存地:霍山县)

12345
拟办
意见

请认真调查处理并答复诉求人,结果限2024-06-07之前通过网络反馈

转送日期

 2024-06-06 11:27:30

转办单位

 霍山县医疗保障局

限办日期

 2024-06-07

领导
批示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来电反映亲戚缴纳了15年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保缴纳不足25周年,即将面临退休,医保补费问题,根据(六人社〔2011〕128号)《关于印发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有关规定:我市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2001年1月1日,我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国家承认的工龄或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至国家规定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办理人社退休手续后,要及时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至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也可延续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延续缴费期间按在职职工规定标准缴费,享受在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不补缴职工医保,也可以参保城乡居民医保,不影响退休后养老金的发放。

6月6日下午,霍山县医保局工作人员与来电人电话联系充分解释沟通,来电人表示理解知晓。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联系霍山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64-3912778。

 

霍山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6日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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