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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反映医疗保险无法报销的问题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6-24 16:23 信息来源:霍山县医疗保障局  字体:[  ]

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

 

 

联系人姓名

 彭*

来件时间

 2024-06-18 15:40:22

联系电话

 159****9675

性质

 求助

记录单来源

 直接来电(呼入)

记录单编号

 240618096064015

来电类型

 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来电主题

 关于反映医疗保险无法报销的问题




 霍山县衡山镇南岳村群众来电反映:2024年5月25日,自己骑车经过乡村道路时导致左肩膀锁骨骨折,前往霍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就医,花费8000多元,霍山县医保局告知自己电动车车辆无证,居民医保无法报销,但自己是正常参保,且自己是低保户,经济较困难,目前自己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现来电求助主管部门帮助报销,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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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霍山县医保局收到您的诉求后,高度重视,责成相关部门核查。医保经办工作人员查询登记台账,了解到您是2024年5月25日在霍山县医院办理住院治疗,医保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27日,进病房调查核实您具体受伤情况,通过您自己的描述得知,您是在2024年5月25日中午12点左右,骑无牌照的125摩托车在霍山县高桥湾路上行驶,拐弯时不慎摔倒导致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 第一节 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由于您此次住院治疗是骑摩托车受伤导致,您无法提供驾驶车和行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判定属于无证驾驶无牌号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六医保秘〔2019〕78号)文件规定:“因违法犯罪导致的意外伤害,基本医疗意外伤害保险不予报销。”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联系霍山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64-3912131。

2024年6月5日及6月13日,来电人到霍山县医保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已当面作了充分解释沟通,2024年6月21日,再次与来电人电话联系沟通解释,来电人表示知晓。

霍山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1日

转送日期

 2024-06-19 10:21:39

转办单位

 霍山县医疗保障局

限办日期

 2024-06-24

领导批示

 

办理结果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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