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
|
联系人姓名 |
彭*忠 |
来件时间 |
2024-06-18 15:40:22 |
联系电话 |
159****9675 |
性质 |
求助 |
记录单来源 |
直接来电(呼入) |
记录单编号 |
240618096064015 |
来电类型 |
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
||
来电主题 |
关于反映医疗保险无法报销的问题 |
||
来 |
霍山县衡山镇南岳村群众来电反映:2024年5月25日,自己骑车经过乡村道路时导致左肩膀锁骨骨折,前往霍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就医,花费8000多元,霍山县医保局告知自己电动车车辆无证,居民医保无法报销,但自己是正常参保,且自己是低保户,经济较困难,目前自己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现来电求助主管部门帮助报销,请处理。 |
||
12345 |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霍山县医保局收到您的诉求后,高度重视,责成相关部门核查。医保经办工作人员查询登记台账,了解到您是2024年5月25日在霍山县医院办理住院治疗,医保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27日,进病房调查核实您具体受伤情况,通过您自己的描述得知,您是在2024年5月25日中午12点左右,骑无牌照的125摩托车在霍山县高桥湾路上行驶,拐弯时不慎摔倒导致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 第一节 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由于您此次住院治疗是骑摩托车受伤导致,您无法提供驾驶车和行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判定属于无证驾驶无牌号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六医保秘〔2019〕78号)文件规定:“因违法犯罪导致的意外伤害,基本医疗意外伤害保险不予报销。”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联系霍山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64-3912131。 2024年6月5日及6月13日,来电人到霍山县医保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已当面作了充分解释沟通,2024年6月21日,再次与来电人电话联系沟通解释,来电人表示知晓。 霍山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1日 |
||
转送日期 |
2024-06-19 10:21:39 |
||
转办单位 |
霍山县医疗保障局 |
限办日期 |
2024-06-24 |
领导批示 |
|
||
办理结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