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霍山县医疗保障局公车管理制度》的通知
霍医保〔2025〕10号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
现将《霍山县医疗保障局公车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霍山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18日
公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保局车辆管理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合理调配和使用现有车辆资源,最大限度节约成本,确保车辆健康、有序运行,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平台调用车辆、局属事业单位所购置的车辆。
第三条 局办公室为单位车辆的管理归口部门,主要负责车辆的购置、调配、保养、维修、年审、保险等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因公用车,应提前填写《派车审批单》,注明派车事由、用车时间、乘车人数、出车地点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交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驾驶员须凭批准后的《派车审批单》出车,回后向局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的人员报行驶公里数。
第六条 车辆在下班和节假日均需停放在车库或指定的地点,不得乱停乱放或擅自开回家中,否则,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如外借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车辆油料管理
第八条 单位车辆执行油卡加油,施行一车一卡(车牌号与油卡号绑定)制度。
第九条 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如油卡故障不能加油时,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
第十条 单位车辆禁止现金加油,车辆需要加油时,驾驶员应到办公室领取加油卡,并填写登记表,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的,须经局办公室批准,并报单位财务股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应实时了解车辆油卡的用油情况,在油卡金额接近500元时,及时申请油卡充值,每次充值最多不得超过10000元。ETC充值每次最多不得超过3000元。
第十二条 加油卡丢失应及时报单位进行挂失处理,如造成损失必须按卡内余额进行赔偿。
第四章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十三条 保养周期: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或6月须定期保养1次,应急保养依申请程序发生。
第十四条 车辆的维修、保养及清洗应到单位指定的修理点,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五条 车辆维修、保养不允许驾驶员现金交易,驾驶员应在指定维修点修理后,由单位定期支付。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前应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注明修理范围、更换计件项目及大致预算等,完善审批手续后到维修点维修。
第十七条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损耗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须估算费用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就近寻找修理点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第五章 车辆违章和事故管理
第十八条 凡因违章、特别是酒后驾车被公安部门处理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担,不予报销;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车辆如在公务中因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公安部门报案外,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同时与单位联系,局办公室派人协助处理。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 奖励
1.安全行驶无事故连续累计满一年的,给予年终安全奖500元;第二年全年无事故的,奖金追加200元;以此类推,连续累计无事故则每年加200元,累计奖励不得超过1000元。
2.期间若驾驶员驾车出意外事故,则累计全部归零,重新开始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处罚
1.私自出车、公车私用或未经批准将车辆交于他人驾驶的,给予50元/次的处罚。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应负全部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部分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2.工作时间外出的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开除处理。
3.不允许酒后驾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党组会批准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