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山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霍山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修订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
现将《霍山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7日
霍山县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修订版)
为规范霍山县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六安市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霍山县范围内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活动。
医疗救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离休干部医药统筹经费、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参照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金财务管理包括以下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确保各项基金应收尽收和医疗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二)合理编制基金预算,强化收支预算执行,严格编制基金决算,真实准确反映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分析。
(四)加强基金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完整、可持续。
(五)加强医保基金运行分析、精算分析、建立医保基金中长期预算制度和风险预警制度。
第四条 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五条 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分别计息、专款专用。基金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第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简称 “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促进基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基金收入包括:医疗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各项基金。
医疗保险费收入指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或其他资金(含财政资金)代参保对象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助、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对参保对象的待遇支出补助。
利息收入是指医疗保险基金在财政专户及支出户中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转移收入指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指下级接收上级拨付的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指滞纳金、违约金,跨年度退回或追回的医疗保险待遇,及公益慈善等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捐助,以及其他经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第八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收入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计入统筹基金账户的医疗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医疗保险费收入指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及其他资金资助参保对象缴纳的保费收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收入包括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条 基金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对于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征收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征收医疗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征收所需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登记等相关信息,税 务机关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征收信息、征收明细数据等相关情况。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账户分为财政专户和支出户。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设立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暂存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利息收入;支付基金待遇支出款项; 向财政专户缴入该账户利息收入等;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上级经办机构拨付基金、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原渠道退回支付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支出户缴入的利息收入;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受支出户年终汇缴的基金;接收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接收医药机构缴存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及违约金;向上级财政专户上缴或划拨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预算向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拨付基金;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定期缴入财政专户,且不得跨年。银行提供一式多联的利息通知单,同时送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分别记账。经办机构按月同财政部门、银行、国库对账,确保账账一致。
第十六条 加强医疗保险基金账户管理,清理归并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根据业务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户数量。
财务人员定期与银行开展对账,利率、计息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 基金预算
第十七条 基金预算是指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经法定程序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基金预算由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组成。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基金预算保持独立完整,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基金预算按险种、不同制度分别编制,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综合考虑本年度前三季度预算执行以及全年预计执行情况、下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医疗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按照社保基金预算编制的具体规定和方法,科学合理地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审后汇总上报,经市、省、国家逐级审核,最后确定终稿。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二十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经办机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核汇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收入预算调整方案由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提出,并批复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
第五章 基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按规定分别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支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指按规定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补偿支出,包括住院费用支出、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等费用支出,以及生育医疗费用支出和生育津贴支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支出指按规定由个人账户开支的支出,主要包括个人自付的门诊费用支出、住院费用支出、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支出、共济账户支出、购买惠民保支出等。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转移支出指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转出的基金支出,在个人账户基金中列支。
上解上级支出指分月按国库征收的医保基金上解市级统筹专户的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分月按本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医保基金上解市级统筹专户的支出和市级国库归集的各县区征收的医保基金)、按市级统筹清算异地联网结算参保地上解省、市平台支出。
其他支出指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支的其他非医疗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居民大病保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指基金对参保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的补偿支出,主要包括住院费用支出,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支出。
居民大病保险支出指按照规定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指分月按国库征收的医保基金上解市级统筹专户的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分月按本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医保基金上解市级统筹专户的支出)、按市级统筹清算异地联网结算参保地上解省、市平台支出。
第二十三条 根据医疗保险的统筹范围和医疗保险年度基金预算,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安排基金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增加支出项目、扩大享受人员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虚报冒领及骗取、套取基金。
第二十四条 基金不得用于运行费用、财务费用(含银行手续费)、管理费用、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支付需严格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经办机构根据批复的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医保部门提交用款计划,由上级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下拨医保基金到县区财政部门财政专户,再由医保经办部门提交拨款申请,经审核批准拨款到经办机构医保基金支出户,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待遇。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结算单据,制表人(经办人)、复核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后,由出纳支付,分险种基金会计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规范使用会计科目,合理运用会计方法,依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编制基金记账凭证(制单和记账)和财务报表(制表),按照财务档案管理要求填制凭证汇总封面和装订归档,总账会计复审、财务负责人审核,各岗位人员签字确认,确保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第二十七条 为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以下简称“预付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实行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DRG/DIP付费定点医疗机构的异地就医预付金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金决算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终了,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的规定,编制年度医疗保险基金决算草案,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经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会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七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九条 基金结余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县级账户和市级统筹账户基金结余。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和个人账户基金结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余基金实行分账核算、统一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
第八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应收款项等。其中:暂付款包括预付资金、先行支付资金等。
财政部门、经办机构、国库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第三十一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借入款项、暂收款项、应付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经办机构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监督。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追回被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的基金。
(二)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或追回违规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四)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五)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相关内容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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