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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漫水河镇宅基地申请的条件、审批程序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3-06 15:15  字体:[  ]
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1)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老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2)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是:(1)户籍在本村的常住户,且在本村具有生产生活资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2)因实施村镇建设规划,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3)原住房破旧的,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重新翻建、扩建的;(4)多子女家庭原有的宅基地低于标准,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确需分居另行建房的(分居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5)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6)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回乡等回村组落户且无住房的;(7)经批准户口已经转移到本村组,原宅基地退交集体重新安排的。

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几种情况:(1)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3)原有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的面积标准或能解决分户需要的;(4)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6)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7)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8)户口虽已迁入,但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村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9)原住宅长期空置,无人居住或宅基地面积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住房长期空置的。

三、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村民个人提出宅基地使用书面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并公开——国土资源所现场勘查、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林地审批程序:用地单位向村委会提交使用林地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林权证复印件、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业站领取)——林业站对用地单位提供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拟使用林地进行初步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镇政府审核——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送至县林业局审批。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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