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1-19 08:16 信息来源:霍山县漫水河镇  字体:[  ]
 第一条 国家对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段资助:
(一)中职阶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
(二)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助;
(三)初中、小学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住校学生生活补助;
(四)学前教育阶段: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意见》(财教〔2012〕376号)文件精神,为充分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让上述四个阶段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确保资助资金规范使用发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施原则:
(一)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示”的原则;
(三)坚持以国家资助资金为主,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协作配合的原则: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由教育、财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教育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资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监督落实情况。扶贫、民政、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及乡(镇)、村社、社区居委会共同协作配合实施。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资助范围:
(一)中职阶段:凡在我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在校学生(三年级经学校安排的顶岗实习生视为在校学生对待)。
(二)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户籍属于奉节, 在奉节县普通高(完)中就读、具有奉节普通高中学籍(高三补习学生除外),家庭主要成员(父或母)无财政供养人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对象:
1、孤儿(父母双亡);
2、父母均为残疾家庭的学生或学生本人为残疾(凭残疾证);
3、家庭收入主要创造者患重大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4、父母一方去逝,另一方无固定收入的多子女单亲家庭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5、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6、父母双方均属下岗职工,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的学生(下岗证、失业证);
7、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贫困户家庭的学生(低保证、建卡贫困户证);
8、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9、农村边远山区年纯收入不足5000元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助具体对象:
1、当年民政局批准的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就读普通高中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属于低保对象);
2、民政局和孤儿福利院认定的孤儿(凭孤儿证);
3、民政局批准的“五保户”家庭就读普通高中学生(凭“五保户”证)。
(三)义务教育阶段: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特教学校,其他学校附设小学、初中部及经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小学、初中学校。享受对象:孤儿、残疾学生、农村特困户、残疾户、低保户、军烈属贫困户、单亲贫困户家庭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必须是上述范围内的寄宿生,凡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学生家庭必须符合扶贫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或绝对贫困标准。财政供养人员子女、城镇及农村比较富裕家庭寄宿生,不属于资助对象。
(四)学前教育阶段: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且年满3-6周岁(当年8月31日为准),重点是学前一年的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孤儿和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第四条 已接受扶贫、社会捐赠等专项救助的学生,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其他国家资助。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中职阶段:
1、免学费资助:一、二、三年级全体在校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3年;
2、生活费资助:一、二年级农村户籍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资助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3、住宿费资助: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40%左右,享受资助的学生每生每年500元;
4、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2年。
(二)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一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控制在2%以内,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根据当年高中在校人数按比例分配的学校,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助标准,按照市级财政拨款规定对市级重点高中和普通高中的学生适度给与学费减免。
(三)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500元/生.期;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625元/生.期。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按具体政策和捐赠单位、个人等意愿确定标准。
(四)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按就读幼儿园等级免保教费,三级幼儿园每人每年1200元、二级幼儿园每人每年1500元,生活费每人每年660元。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奉节县学生资助中心以每年学年初报学生数据为法定依据,按比例分类合理下达资助指标数到各校。各学校评定人数要严格控制在下达到校的资助指标数内,不得突破指标降低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受助面搞平均分配;不得减少指标提高标准缩小受助面。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公开信息: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具体内容有政策要求、资助条件、名额、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资助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请示校领导组织召开相应会议,并结合学校建立的贫困学生数据库情况,分解落实指标到各班级。
(二)申请:凡申请享受资助的学生或家长,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学生享受资助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每年向班主任递交一次申请,但每学期必须参与本班的民主评议,如已脱贫,当期应予以取消享受资格。新增对象和返贫的学生再次享受时应重新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送交班主任验审。
(三)审查:建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班委会组成的评审小组,有条件的可请家长委员会参与。对受助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经民主评定的受助学生编制成册,留档备查。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评审 。
(四)公示:将审查后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学校或贫困生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必须说明申请人享受资助的条件和理由,并注明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受助对象,学校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条件者,应予取消。
(五)核定:县教委(牵头)、县财政局应联合组成评审小组,对贫困生档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定下拨资金到学校。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发放程序
 
第八条 学生享受的国家资助资金由县财政分批次预拨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直接拨付到相关学校,学校必须进行明细核算。
第九条 学校在收到县财政拨付的学生资助资金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将资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的各种资助资金,必须以现金方式按标准公开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学生家长手中(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新制定标准扩大发放面或当成奖学金发放,不得充入学生的生活卡或者其他的消费卡,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资助资金发放情况须经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签字,并经校长审签后方可确认)。
第十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督促学校财会室工作人员与受助学生及家长及时完清手续,监督资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资金视其要求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控制学生及学生家长乱支乱用资助资金,促使学生及学生家长按规定标准和规定用途使用资助资金。
 
第五章 资料上报及档案整理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负责资料上报及归集整理。受助学生领取各项资助资金的发放签章名册(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交县资助中心存档,一份留学校存档。
第十三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及时将相关报表、工作总结上交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完善更新贫困学生数据库。
第十四条 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归集整理资料,制成专卷,在每学期结束前,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验收销号后返学校存档,以备检查审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要建立健全贫困学生数据库及其他档案资料,并实行动态管理。贫困学生数据库中的贫困学生原则上按本办法第三条“享受对象”范围的在校学生确定进入数据库,监护人或学生本人的通讯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贫困情况必须登记详实,要有证件、证明可查。进入数据库的贫困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要求更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随时抽查学校救助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县财政、县教委、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各项资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县资助管理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各项资助资金在使用发放等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学校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人的责任;对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各项资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其他实施细则和文件不相符时,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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