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伤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霍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包括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镇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镇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镇分管领导任指挥长,镇卫生院院长任副指挥长,镇党政办、镇综治办、镇民政办、镇农办、镇财政所、镇安监站、镇派出所、镇中心校、镇动检站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卫生应急办公室)设在镇卫生院,由镇卫生院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发生在本镇范围的一般(Ⅳ级)、较大(III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指挥,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2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镇卫生院: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实施全体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培训,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
镇派出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在紧急情况下实行交通管制的职责。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
镇民政所: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指导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镇财政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中心校: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
镇安监站:协助对乘坐汽车、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确保疫区公路、水路畅通。
镇农业综合办、镇畜牧站:负责人畜共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采购、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以及镇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3.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3.2 应急响应措施
3.2.1 镇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成立医疗救援队,镇卫生院牵头组织医护人员展开现场救援,及时协助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疫情控制措施:镇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指定的机构移交。
(6)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霍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7)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3.2.2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3.2.3 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域应根据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域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域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3.3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附则
4.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镇卫生应急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4.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4.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