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三条 补助范围是原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
第四条 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生活费105元;每亩每年补助管护费20元,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第五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适当提高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解决。
第六条 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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