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霍山县下符桥镇 > 财政资金 > 财政专项资金 > 义务教育与学前教育 > 政策与标准

关于印发《霍山县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3-30 15:04 信息来源:霍山县下符桥镇  字体:[  ]

各幼儿园:

现将《霍山县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5月4日

霍山县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幼有所育”的学前教育发展要求,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510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7〕714号)、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文件精神,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入园难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资助对象及标准

资助对象为在我县普惠性幼儿园(含附设幼儿班)就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孤残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和残疾人子女)。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

二、资助程序

幼儿资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分春、秋学期打卡发放。幼儿园于每年9月开园后5天内受理资助申请,经幼儿园认定、公示、审核等程序后确认享受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春学期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一次。

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园幼儿要如实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低保证”和家庭户口本,残疾人子女需提供残联发放的父亲或母亲的“残疾人证”和家庭户口本,外县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须提供当地扶贫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以上材料必须提供所有原始证件和一份复印件,原始证件经幼儿园核对与复印件相符后当场退还,复印件由幼儿园留存备查。县内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儿童、特困供养儿童、孤残儿童、残疾儿童、烈士子女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由县教育局协同县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汇总特殊群体数据信息后,统一提供给各学校。

2、幼儿园要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进行认真审定。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乡镇中心学校审核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3、县教育局批准后,各乡镇中心学校编制《霍山县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发放清册》报县教育局,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受助幼儿信息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统一打卡发放。

4、发放后,幼儿园要及时告知受助幼儿家长,并在《霍山县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资金发放签字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复印件同时报乡镇中心学校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校内资助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详见《霍山县学校校内资助管理办法》(霍教〔2017〕310号)。

四、工作要求

1、各幼儿园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政策,要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将资助政策宣传到幼儿园所有家庭,确保符合资助条件儿童都能及时得到资助。

2、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各幼儿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儿童资助申请表、评审记录、公示材料、受理结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细表、幼儿资助发放清册、签字确认表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3、各幼儿园要认真对待资助工作,严格工作程序,严格资助标准,对资助工作中存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霍山县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5229919。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