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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标准】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管理和实施要求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2-10-08 10:01 信息来源:霍山县下符桥镇  字体:[  ]

一、项目管理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县级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已实行扩面或全覆盖的地区自行确定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

    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贫困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及以上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二、实施要求

    1.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持制度衔接,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应结合各地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贫困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

    2.各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各级公安、民政、卫生健康(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各级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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