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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标准】霍山县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5-04-14 09:36 信息来源:霍山县下符桥镇  字体:[  ]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六政〔2011〕33号)及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 为认真做好高龄老人津贴(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建立高龄津贴制度,是县委、县政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方略。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
   二、范围
    凡具有霍山县辖区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
   三、标准
  年满80-89周岁的,每人每年发放200元;年满90-94周岁的,每人每年发放400元;年满95-99周岁的,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年满100周岁的,每人每年发放3600元。
  四、申报
    1、凡具备享受高龄老人津贴资格的老年人,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代为申报。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认真审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

3、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和造册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报县老龄办审批。

4、县老龄办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各乡镇并说明理由。复审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纸质和电子版),报县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霍山县高龄老人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应在县老龄办,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五、发放
   高龄津贴的发放,原则上按人逐年度发放,时间在每年的老年“两节”期间。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政府审核,县老龄办审批,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县老龄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80-99周岁年龄段的老年人办理银行卡,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100周岁及以上高龄津贴(长寿保健费),由县老龄委领导上门发放并慰问,慰问礼品或慰问金不少于500元。
    高龄老人户籍于当年6月30日及以前迁出本县的,不发给当年高龄津贴;于当年7月1日以后迁出的,其高龄津贴仍然按照标准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抽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乡镇予以纠正,并将情况进行公示。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已死亡,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津贴由各乡镇予以追回上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监督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县老龄办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县财政局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人民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在所在乡镇政府或老龄办举报,乡镇政府或老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应由县老龄办予以纠正。
    八、惩处
    从事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的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津贴的。

九、附则

本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由霍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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