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发放标准与形式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3-15 08:25 信息来源:霍山县下符桥镇  字体:[  ]

1、农户倒损住房:一般受灾地区:对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1万元,损房户户均补助1000元。

2、恢复重建补助:高寒寒冷地区:对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1.4万元,损房户户均补助1400元。农村因灾倒塌民房恢复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农村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从2012年起统一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3、过渡性生活安置:(1)国家启动三级或四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2)国家启动一级或二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

4、紧急转移安置:(1)台风灾害:按照人均90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2)其他灾害:按照人均230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5、旱灾救助: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标准一次性救助。

6、冬春生活救助:对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270元标准、需救济人数的三分之一安排补助资金,即平均每人补助90元。

7、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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