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2011]56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2012]2529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综改字[2012]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下达以及县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坚持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和村级投入为基础,严禁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坚持村内户外。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坚持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坚持注重实效。坚持“办一件、成一件、管长远”,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县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将本级财政负责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预算,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县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五条 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的规定,结合霍山实际,县分配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综合考虑农业人口、财政困难程度和乡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考核监督检查结果等因素。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的办法,支持山区和受益人口少的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建设。
第六条 县财政对中央、省、市和本级安排的奖补资金设立专户,专账管理。支出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县乡财政部门可按照“渠道不乱、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支农资金捆绑使用,但不得将其他专项资金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
第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县、乡两级实行项目制管理。 县、乡财政部门在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应按照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县乡财政应建立项目库,年度建设项目优先从项目库选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项目预决算、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奖补资金在乡镇财政专户核算,支出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
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到帐、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乡镇审核汇总上报后,由县综改办按工程进度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专户,由施工单位和个人向乡镇提请报账,报账时需提交项目税务工程发票,经村委会、乡镇财政所审核,镇长审批后到综改办审核盖章,由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给施工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村民筹资、以资代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村民捐资、等村级自筹资金经乡镇审查核实后,7个工作日内解入乡镇“三资中心”专户,由乡镇农经站分村专账核算,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县乡财政全面共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并督促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有关情况。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对村民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县综改办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乡镇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参考因素之一。
工作考核按照《安徽省村级公益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2012]1722号)执行。
第十一条 县综改办每年选择2-3个乡镇不少于6个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12月底上报省、市综改部门。
第十二条 县综改办每年组织财政监督局或审计单位开展1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并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县综改办认真做好与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把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有关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或村级组织未按一事一议程序,采用造假、欺骗等手段编报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和举债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除全额追缴收回奖补资金外,不再对其安排下一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综改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霍山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以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霍综改办[20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