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落户人员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人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以及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经拟建房所在地村民组召开的由该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年满18岁)或住户代表参加的村民组小组会议的过半数代表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和房屋设计方案,向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
(二)村(居)委会审议通过后,应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用地来源、建房理由等情况在村(居)委会和本村民小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将村(居)委会签字盖章的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安排规划、建设、国土、林业、水利、交运等有关人员实地勘察,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经办人员签署意见,绘制建房定位图,经乡(镇)分管负责人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四)乡(镇)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及土地复垦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建房条件的,退回申请.
(五)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人开工申请15日内,委派辖区国土、规划、建设、林业、水利、交运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会同村(居)委会人员到现场放线,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六)建房户在竣工后3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